汉代经学与律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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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经学与董仲舒儒学之间是什么关系~

代经学分为西汉今文学,东汉古文学
古文经学注重研究古人的微言大义,今文经学注重阐释今人的理解。
董仲舒吸纳了经学理论成果,以阴阳五行为其理论体系的框架,将儒家传统的政治伦理主张填充其中,如以阴阳比况三纲,以五行比况五常,完成了汉代经学的理论奠基和改造。

文经学和古文经学,是西汉末年形成的经学研究中的两个派别。所谓“今文”和“古文”,最初只是指两种字体。“今文”指的是汉代通行的隶书,“古文”指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前的古文字。传授经典的学者,所持底本是用战国时古字写的即为“古文家”,用隶书写的便是“今文家”。“今文家”和“古文家”的相互对立,是从西汉哀帝时开始的。成帝时,刘欲发现古文《春秋左氏传》,认为左丘明与孔子好恶相同并亲见孔子,故《春秋左氏传》比以后世口说为据的《公羊》、《谷梁》更为可信,于是引《左传》解释《春秋》。哀帝建平元年(前6),刘歆又在今文诸经立于学官并置博士的情况下,作《移让太常博士书》,争立古文经传于学官。但因为在西汉朝廷中,不仅担任教职的太常博士都是今文家,就连那些达官显宦也都是通过学今文经而得官的,因此,刘歆的要求遭到诸儒博士的反对,未能成功。也因为此,才有派别含义的“古文”名称。而“今文”则是由于古文家独树一帜,迫使原有经师结成一派之后,到东汉时才出现的名称,它是古文经师加给立于学官的经书、经说和经师的。经今古文学之争虽始于西汉末年,但其争斗的高峰却在东汉。而在这场斗争中,却是古文经学日益抬头,在民间流传甚广,并逐渐占据优势。直至郑学起,经今古文才。趋近混于一同。到清末,以皮锡瑞、康有为为代表的今文经学,与以章太炎、刘师培为代表的古文经学,又形成了近代的今古文经学之争。时起时伏的今文古文经学之争,影响到了二千年左右的不少学术领域,在中国历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今文经学与古文经学,在经书的字体、文字、篇章等形式上,在经书中重要的名物、制度、解说等内容上都不相同。今文经学近于哲学,强调“经世致用”;古文经学近于史学,讲究考据。在东汉,两者之间还有有神论与无神论、政治与学术的区别。但从纯学术的观点来看,今文经说有异说,古文经学中也有异说,谁也不能算解释五经的权威,更不能说谁得了孔子的真传。东汉时期,经今古文学的争论,其实质问题是谁是经学的正统和如何统一经学的思想。今文经学既已立于学官,士子也依赖学习今文经入仕,朝臣又通过学习今文经而获位,因此古文经学很难得到社会的认可。学术一旦跟政治利益结合起来,学术问题也就成为政治问题了。

虽然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内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但实际上,汉代统治者对秦王朝注重法制建设和以法治国的经验仍然是非常重视的。这就是在治国方略上提倡“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即在强调德礼的同时,又注重发挥法律的作用。如选任官吏,往往是儒生与法吏并举。汉武帝曾令丞相以四科辟举“异德之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复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遇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 要求官吏既要明经又要通律。汉宣帝更是一语道破天机:“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 这样,在统治者崇儒重法政策的推动下,先秦截然对立的儒法两家开始了合流的进程。具体表现在:
一方面,法家逐渐放弃排儒立场,许多继承法家传统的律家逐渐学习经学。如西汉路温舒早年学习律令,为狱小吏,可谓法家出身,然而“宣帝初,上书言尚德缓刑。” 至东汉,这一倾向更加明显。一些著名的律学世家也开始兼修儒学。如颍川郭弘“习小杜律,……断狱三十年,用法平,……郡内比之东海于公。”尚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家。但到郭躬,讨论案子已经引用《诗经》、《论语》为据。传至郭僖更是“明习家业,兼好儒学。” 沛国陈氏比郭氏有过之无不及。陈咸于西汉成哀年间仅“以律令为尚书”,但其曾孙陈宠“虽传法律,而兼通经学”,“及为理官(廷尉),数议疑狱,常亲自为奏,每附经典,务从宽恕。”甚至上书奏改律令,要求“应经合义,与礼相应”,简直与汉初贾谊的言论如出一辙。陈宠的儿子陈忠,上疏坚持大臣应服三年丧制,及为三公尚书,又“广引八议求生之端”来处理疑案。 再如颍川钟氏“为郡著姓,世善刑律”,至钟皓又精通《诗经》。
另一方面,自董仲舒首倡“《春秋》决狱”后,儒家也开始兼修律令,以改变过去迂腐无用的形象而求进用。如西汉郑昌、郑弘兄弟“皆明经,通法律政事。” 何比干“经明行修,兼通法律”。 就连孔子的十四世孙孔光都开始学习法律。《汉书•孔光传》载,孔光“以高第为尚书,观故事品式,数岁,明习汉制及法令。”东汉张皓“虽非法家,而留心刑断,数与尚书辨正疑狱,多以详当见从。” 最著名的是东汉时一些经学大师也精通律学,《晋书•刑法志》云:“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注律)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并都具有法律效力,开创了一代以经注律之风。

在这种儒法合流的时代潮流影响下,中国古代自战国兴起的律学进入了兴盛时期,曹魏更置律博士。律学的兴盛,尤其是经儒学改造后的律学,为律令分野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因为儒家向来重礼,所谓“礼者,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也。” 但早期儒家言礼,往往偏重于说教,更富于道德准则的意味,因而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在汉代儒法合流的趋势下,律学就必然要思考礼与法的关系问题。其结果,就是陈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也。” 为了使礼具有更大的确定性和强制性,就需要使礼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而这个直接固定礼的规范的法律又要同刑律在一定程度上相区别。最终,令成为这种法律的载体。因为令在古汉语中除了具有命令、号令的意思外,还有“教令”之义。《盐铁论•刑德》云:“令者,所以教民也。”可见在这一点上,令与礼的意义与功能是相通的。基于此,儒家学者提出:“春夏生长,圣人象为令;秋冬杀藏,圣人则为法。故令者教也,所以导民人;法则刑罚,所以禁强暴。” 正是在前人律学研究的基础上,西晋杜预才提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这一最终区分律令两种法律形式的结论。他还认为“令以教喻为宗,律以惩正为本,二者并以仁为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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