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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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2020收官之月!把好最后质量安全关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保网

正式进入2020年最后一月,不同于其它行业市场的风微浪稳,建筑业质量安全管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形势显得更加严峻。岁末临近,全国各类建筑施工项目相继进入收尾阶段,为顺利实现既定施工进度目标,达成全年绩效成绩,大多数建筑企业都会选择在这一时间节点加班加点,追赶工期。
但客观上,“年终赶工”对建设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生产都造成着极大的威胁,年终节点也是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多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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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工、抢工,本身即不具备科学合理性,项目工程建设自有其工期安排,一旦任意压缩建设工期,盲目赶工、抢工,必然令建设工程质量与施工规范标准失去控制,为项目建设埋下极大的质量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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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施工面临较为复杂的客观天气因素,如低温、大雪、冻雨,无论对人员施工还是工程机械操作都带来极大难度,存在较高的施工安全风险。以今年11月19日东北及内蒙古地区出现的雨雪冰冻大风天气为例,大雪与冻雨造成长春、四平等多地变电站停运,50余万户停电,城市交通也受到极大影响,市民只能徒步出行。在这样恶劣的天气环境下施工,施工安全风险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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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等建设管理人员将工作重点围绕在工期进度方面,忽视质量安全管理,甚至不顾相关规定,擅自修改工程进度,更改设计,造成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
此外,由于建筑行业经营业绩的季节性特点,年底既是大部分建筑企业应收账款回款的高峰期,同样也是各类回款坏账、延迟支付的多发期。这一方面加重着建筑企业的财务运行压力,极易引发建企资金链断裂风险,威胁企业生产发展;另一方面,建企回款坏账、延迟支付,又将在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与劳务公司间形成工程款债务链,压力层层转移,最后落到广大农民工群体身上,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因此,保障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支付同样是这一时期建筑市场监管的重点。

1、把好最后质量安全关口
历年年终,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主要通过加强市场行政监管的手段,防范和降低各类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如临时突击、随机抽查、停工处罚等。但一方面,临时性监管措施无法弥补长效监管机制缺口,另一方面监管处罚力度也难以对相关主体形成有效震慑。
2020年全国冬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工作,区别于往年单一的行政监管方式,进一步推动长效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机制建设,以行政监管与机制保障的双重手段,有效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生产。
行政监管方面
以此次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为例,加强了对相关不规范主体行为的惩处力度,以“上限”、“顶格”、“从重”为处罚关键词,有效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与施工单位主体责任,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从而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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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凡因参建队伍选择、甲供材料采购、工程款拨付、工期要求等问题影响施工安全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出现重大隐患或引发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按处理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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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施工安全监理责任必须通过监理委托合同明确,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审查进场单位资质、人员资格,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规定做好旁站、巡视和验收监督,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督促整改或报告,责任不落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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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格。凡发现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一律责令立即停工,告知有关单位停止供水供电,对建设单位及有关参建单位依法实施顶格处罚;严厉打击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挂靠出借资质资格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速认定并实施顶格处罚。
长效保障机制
近年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日益重视保险机制在质量安全保障领域的有效运用。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山东省自2017年开始在全省高危行业领域试点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此次10部门联合发文,在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中进一步提出“扩大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范围”。对三年内发生施工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施工安全行政处罚,或一年内同一工程项目因重大安全隐患被连续停工2次以上的施工企业,强制要求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自2012年上海率先试点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以来,保险及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日益在建设工程质量保障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并开始构建起全新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2020年成都市先后发布《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在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三份重要文件,有力推动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应用实施。
2020年11月,成都市首个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项目正式签约完成,成为继上海、北京后国内第三个推动住宅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保险的城市,进一步加速我国全新工程质量保障体系的推广应用。

2、保障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支付
2020年11月5日,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春节前,在全国组织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文件提出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抓手,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欠薪行为进行重点排查整治,排查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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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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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企项目及各类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审批管理、资金监管和工程款(人工费)按期足额拨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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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保障工资支付制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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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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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欠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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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根治欠薪工作失职失责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况。
《通知》还提出,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要通过及时动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其他渠道筹措资金,清偿欠薪或垫付部分工资(基本生活费),帮助被拖欠工资农民工解决临时生活困难,确保社会稳定。
目前,各地方纷纷响应中央号召,积极开展冬季欠薪整治活动,如北京全市开展冬季专项行动统一执法日活动,全面启动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召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部署会;湖南省印发《湖南省2020年根治欠薪百日攻坚冬季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
此外,2020年9月23日住建部印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提出,要准确把握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要求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毫无疑问,这对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着积极作用。
响应住建部通知要求,近日来,各地在具体建设管理工作中积极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如此次山东省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将“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单独列明,并明确规定“凡因工程款拨付影响施工安全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这也促进着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履约,有利于保障年终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支付。
岁末年终向来是各类质量安全事故、工程款与农民工支付问题的多发时间。只有把好最后的工程质量安全关口,落实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才能令包括广大农民工群体在内的建筑行业人员、建筑市场监管人员、房屋建筑消费者过上安心年、放心年。

一、《支付条例》对总包单位提出更高要求
《支付条例》第四章专门就工程建设领域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了规定,里面多条对总包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

农民工工资专款专用

《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合同中应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且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了总包单位应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只有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才能申请注销。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加强对总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农民工工资从建设单位支付起即专款专用,总包单位无权挪作他用,需要待工程完工未拖欠工资且公示30日后才能申请注销,对总包单位的资金周转、现金流均产生影响,对总包单位的资金策划、现金流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农民工工资计量

《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总包单位应在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所有农民工用工必须实名制管理,且需要编制用工管理台账,台账“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农民工资由总包单位代发。第三十四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支付条例》施行后,由总包单位负责农民工的用工、考勤、工资支付情况,对总包单位的现场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分包欠付总包单位清偿

《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六条规定总包单位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挂靠,导致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清偿。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支付条例》实施后,只要出现了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总包单位至少都需要先行清偿。众所周知,分包单位抗风险能力较低,若分包单位出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且需要总包单位垫付时,总包单位很难再向分包单位追偿,只能自己承担相应损失,在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挂靠时更是如此,对总包单位项目分包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果严重,总包单位面临风险增加

支付风险极大增加

《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四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根据上述规定,在总包单位合法分包或转包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条例》的规定为先行清偿再追偿;违法分包或挂靠时,《支付条例》规定为由总包单位清偿。也即无论总包单位是否合法分包,只要出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都至少需要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因此,总包单位的支付风险极大增加。

罚款停工至吊销资质证书

在《支付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企业在违反《支付条例》后的处罚措施,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若总包单位未严格执行《支付条例》,面临的惩罚轻则责令改正,重则罚款、项目停工,并且有可能被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若总包单位被吊销资质证书,那么也就意味着承包无法在承接任何工程,也就意味着总包单位被宣告“死亡”。

三、法律建议

针对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在《支付条例》正式施行之后,总包单位需变管理思路,以防因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自身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原因使自身遭受损失或者处罚。这里就总包单位应如何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防范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提出以下法律建议。

落实实名制管理和劳动合同备案

《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第五十五条规定若总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将会遭受责令改正、罚款、项目停工、降低企业资质甚至吊销企业资质等处罚。因此,建议总包单位应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和劳动合同备案:

1、对所有进入工地的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未经实名制的农民工无论任何情况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建议采用“刷脸”、“指纹识别”并配备门卫等多种方式并行对进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实名制核验。
2、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总包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及时进行用工登记并更新,以防出现登记、更新不及时情况。如根据上海市住建委发布的《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开展人工费支付台账和工资支付台账登记的通知》,“施工总包企业应当按要求建立书面的人工费支付台账和 工资支付台账,并及时登记到“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登记信息应当与书面台账保持一致”,“工资支付台账主要包括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量、工资标准、当月工资应发数额、实发数额和本人签名(或银行代发工资清单)等内容,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他人代签的委托证明等作为附件,工资支付台账所列的人员名单必须与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的实名制登记人员一致”。
3、总包单位应要求分包单位提供所有进场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原件,并要求农民工现场确认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以防分包单位代签劳动合同。

落实农民工完成工作量和应付工资

《支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现场可能涉及分包众多,可能有大量农民工同时施工,总包单位对于每一农民工完成的工作量和应付工资很难有具体掌握,对此,建议如下:

1、在农民工进场施工前,总包单位应要求分包单位报送每一农民工的工资标准以及工作内容,并经过农民工本人确认。
2、总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协商,落实计算每个农民工每月完成工作量情况和应付工资情况,做到一一对应,并经过农民工亲自确认,在由农民工、分包单位确认后,总包单位按照确认后的工资向农民工发放工资。
3、总包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劳资管理员要对现场农民工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做到“每日都有记录、每人都有记录”,以防分包单位弄虚作假,恶意增加农民工工资或者降低农民工工资。

与业主协商改变施工合同付款条件

因《支付条例》即将正式施行,根据《支付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但根据经验,现行大多数施工合同业主的付款周期都超过一个月。因此,建议:

1、总包单位应梳理合同情况,若施工合同付款周期违反了《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应通过与业主协商、向业主发函等方式要求更改合同付款条件,要求业主按月支付人工费用。
2、总包单位应在向业主报送工程量及费用时,将人工费与其他费用分开,以便业主支付相关费用。
3、若业主拒绝按照《支付条例》更改合同付款条件时,总包单位应尽量通过协商谈判与业主达成一致,从而更改合同付款条件;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建议寻求主管部门居中调解,若业主态度强硬,拒不按照《支付条例》执行,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关注地方政府对执行条例的具体文件

因《支付条例》为国务院文件,很多规定为纲领性规定,地方政府在具体执行《支付条例》时,可能会根据自身情况,在不违反《支付条例》的前提下,制定更加详细的文件。因此,总包单位或者项目部应关注地方政府对于《支付条例》是否有相关具体文件,若有具体文件,应严格按照具体文件进行执行。如苏州住建部门即在2020年2月18日发布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监管的通知》,对于《支付条例》中的工资支付、实名制管理做了进一步规定。

注意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证据保留

根据《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总包单位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的证据留存,如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二十六条规定“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等等。因此,从与业主签订合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始,一直到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成相关证据都需由总包单位保存,若业主、分包单位、农民工与总包单位就农民工工资支付出现争议,需要由总包单位提供相应证据。总包单位应注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的证据留存,以免在出现争议时因为证据不足导致自身遭受损失。

若业主违反《支付条例》应及时告知

《支付条例》中不仅规定了总包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应承担的责任,也对业主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中承担的责任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如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业主应当向总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且人工费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清偿等等。因此,若项目业主存在违反《支付条例》的情形,总包单位作为业主的“合作伙伴”,应及时提醒业主改正。告知业主有以下意义:

1、可以以防因业主遭受处罚导致项目停工等情形出现,从而使总包单位自身遭受损失。
2、在业主违反《支付条例》时,绝大多数情形都对总包单位是不利的,如未提供担保、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人工费用等,告知业主改正有利于总包单位。
3、总包单位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要负责人,告知业主其行为违反了《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正是履行总包单位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严格对分包单位的资信考察

工程分包单位一般可以分为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业主指定分包单位等。根据《支付条例》的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时,需要由总包单位清偿,因此总包单位在选择分包单位时,要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资信:

1、针对专业分包单位,对其资信可以从经营许可和资质、注册资金、股东情况、专业能力、人员结构和素质、机具装备、施工保证能力(含技术、质量、安全、施工管理)、资金能力、财务报表、纳税情况、工程业绩、过往履行情况、涉诉情况等方面进行考察,重点考察其注册资金情况、股东情况、涉诉情况以及工程业绩,以防皮包公司或者他人借用资质承接工程的情况出现。
2、针对劳务分包单位,对其资信可以从资质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成立年限、企业规模、企业人员稳定性、社保缴纳情况、涉诉情况、是否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等方面进行考察。在选择劳务分包单位时,尽量选择成立年限久、企业规模大、过往未出现过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工资。
3、针对业主指定分包单位,因其为业主指定,总包单位很可能在很多方面无法决定,但总包单位因在以下方面对指定分包商进行考察:(1)尽量参与指定分包招标,从招标环节控制指定分包质量;(2)严格审核指定分包单位资质,严防业主指定分包单位无资质施工,构成违法分包;(3)指定分包进场前,应签署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4)若指定分包资信情况差,总包单位应向业主书面告知,要求业主更换;(5)尽量与业主、指定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职责。
根据《支付条例》的规定,总包单位责任重大,总包单位应加强《支付条例》的研读与宣贯,从而更好的执行《支付条例》,防范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

春节将至,国务院总理1月8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做好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要求坚决有力一抓到底;会议还部署了春节期间市场保供稳价和基本民生保障工作。




一、节前清理拖欠账款


会议指出,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关系市场经济秩序、营商环境优化和市场预期,事关政府公信力。同时,拖欠账款在相当程度上也影响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发放,既要加大春节前的集中清欠力度,也要建立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


一年来,各地各部门扎实推进清欠工作。全国共梳理出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逾期欠款8900多亿元,截至2019年底约75%已得到清偿,超过原定当年清偿一半以上的目标。必须进一步压实责任,一抓到底,确保2020年底前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存在分歧的也要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快解决,决不允许增加新的拖欠。





二、建立防欠长效机制


会议确定,一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剩余的无分歧欠款分类、逐项制定清偿计划,新发现的瞒报、漏报等欠款纳入台账一并办理,对欠款额度较大的拖欠主体要挂牌督办。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清欠工作负总责,对无法完成清欠任务的市县要统筹制定解决方案。大型国有企业要对下辖企业统筹采取措施,确保完成清欠任务。


二是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立清欠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协调联动机制。以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为重点,清欠资金优先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今后各类项目建设都要留足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并按合同及时发放,尤其是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地方政府和部门三方的责任:用人单位要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地方政府应负属地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部门负监管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发改、财政、公安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


三是强化约束惩戒。对零清偿、进度慢的要通报和处罚。对瞒报漏报、恶意拖欠等要加大查处问责力度,情节恶劣的要公开曝光。对未完成清欠的地方,要对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压减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降低公务出行标准、严控津补贴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


四是督促国有企业强化及时还款约束,防止霸王条款、打白条等行为,将应付账款控制和清欠纳入内部考核。未经被拖欠单位同意,不得以商业汇票等非货币资金形式支付拖欠账款,变相延长拖欠时间。


五是出台实施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法规。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单位保证金推广力度。各级政府要真正过紧日子,勤俭节约,量入为出。对政府投资项目,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审批,查处无预算上项目、未批先建、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等违规行为。


 过程结算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三、、加大保函替代保证金力度


工程担保保函能够释放数以千亿计的现金保证金,为建筑企业经营发展提供相当动力。提升各类保证金的保函替代率,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工作目标,也是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同样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都可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其中,推行工程保证保险不但可以依托保险行业的风险管控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建设工程各个环节的责任风险,而且其保险费用与现金保证金、担保保函相比具有明显优势,更重要的是不占用企业的银行授信额度,可以大大降低建筑业企业的资金成本,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劳动保障部
  建 设 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为什么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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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园贝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连日来,市住建局统筹安排,积极部署,多措并举,全面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夯实责任促保障。为切实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落到实处,住建局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日常监管...

  • 18073973562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是否有效
    焦园贝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劳动保障部 建 设 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

  • 18073973562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有何规定
    焦园贝工程建设领域是一个大量使用农民工的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一直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网友咨询: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有何规定?律师解答: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

  • 18073973562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界限
    焦园贝四是施工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工程期限小于一个月的或者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另其约定。五是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60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严格规范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对建设资金不到位...

  • 18073973562国家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规定
    焦园贝毫无疑问,这对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着积极作用。 响应住建部通知要求,近日来,各地在具体建设管理工作中积极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如此次山东省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将“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单独列明,并明确规定“凡因工程款拨付影响施工安全的,要...

  • 18073973562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焦园贝第一条 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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