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挖坑无标志,路人摔伤如何举证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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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没放警示牌造成严重受伤,施工方该怎么赔偿~

道路施工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人受伤的,施工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05年5月,被告某工程处承接某路段改造工程,2006年10月底撤离施工现场。被告施工期间,虽然其在各个平交路口均设有安全警示标志,然而在其将要修好的公路上临时挖的一个大坑周围,却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2005年9月20日晚9时左右,梁某随父母骑车回家,因天黑,梁某摔进这个坑内。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左右侧第一切牙松动,颈部软组织挫伤。于是,梁某将工程处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工程处赔偿自己各项损失6237.69元。

依法分析

本案涉及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被告在施工期间,虽在路口设有安全标志,但在将要修好的公路上临时挖坑,未能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一般称作地面施工,它不包括空中施工(如架设高压输电线路),也不包括纯粹的地下施工(如地下采掘、隧道施工等)。

对于一般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但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属于侵害他人权利的特殊侵权行为,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实行过错推定,即除非施工人能证明其已设置明显标导和采取安全措施,而且这些标志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的注意即可避免损害发生,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技巧提示

对于地面施工,如果施工人已设置了明显的标志或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因受害人过失造成损害的,施工人不负责任。一般而言,地面施工人可举证其已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圈定施工现场、设横栏、挂红灯或按行业施工惯例设置其他标志或采取其他措施,如设专人指挥避开施工重地通行等。施工人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足够谨慎的注意义务,设置的标志或采取的措施必须达到足以防止事故发生的程度。其应达到的程度不仅一般正常行人、车辆足以识别并采取预防措施,而且应保证通行的盲人等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安全。凡未采取安全措施或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的措施、设置的标志没有达到预防损害发生的程度,因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均应负赔偿责任。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并应承担刑事责任。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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