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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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权利

教师职业是一项专门职业,教师是专业人员。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任何各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剥夺和侵犯。教师行使教育教学权的前提是根据国家制定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并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

2、学术研究权——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教师拥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教师行使这项权利的前提是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并且完成本职工作,然后有权进行任科学研究,撰写、发表学术论文等。教师也有权在学术团体担任一定的职务。

这里备考需注意: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是实验是享有教育教学权,而学术研究权则是从事科学研究,进行科学实验。这一细节要注意区分。

3、指导评价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主导地位相对应的特定权利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教师行使这项权利的前提是遵守法律规范、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并且对学生客观公正评价。教师的这一项权利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他人不得非法干预或侵犯。

4、报酬待遇权——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在教师职业范围内具体体现

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里都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5、参与管理权——公民民主权利在教师特定职业下的具体化

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教师行使这项权利的前提是客观公正提出建议,不得主观臆断或歪曲事实。若由于教师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提出意见或建议后遭到打击报复或者,则严重侵犯了教师的参与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教师职业权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

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是终身学习,教师享有进修培训权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一、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条例有哪些?

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很多。其中,《教师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挪用,拦截和拖欠教师工资”,保障教师按时获得合法的待遇保障。《教育法》规定国家要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待遇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等。另外,关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还有《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教育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二、教师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救济途径

目前,教师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一个主要救济途径就是申诉制度。教师申诉, 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向主管的教育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一种权益救济途径。

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都可以进行申诉。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机关为学校上级主管的教育部门;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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