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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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辉华的个人作品~

聂辉华、张雨潇,2015,《 分权、集权与政企合谋》,《世界经济》,第6期  Jia, Ruixue, Huihua Nie, 2015, “Decentralization, Collusion and Coalmine Deaths,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forthcoming Zhang, Yuxiao, Mingyue Fang, Ting Jiang, and Huihua Nie, 2015, “Contractual Hazard, Political Hazard and FDI Ownership Structure in Joint-venture Enterprises in China”,Review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forthcoming  Jiang, Ting, and Huihua Nie, 2014, “The Stained China Miracle: Regulation, Corruption, and Firm Performance”,Economics Letters,123(3): 366-369Nie, Huihua, Minjie Jiang, and Xianghong Wang, 2013, “The Impact of Political Cycle: Evidence from Coalmine Accidents in China”, 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 41(4): 995-1011Nie, Huihua, and Jinbo Li, 2013, “Collusion and Economic Growth: A New Perspective on China Model”, Economic and Political Studies, 1(2): 18-39杨瑞龙、王元和聂辉华,2013,《“准官员”的升迁机制——来自中国央企的证据》,《管理世界》,第3期,23-33Li, Jinbo, Huihua Nie, 2012, “Confucian Filial Piety, Economic Growth and Divergence among Civilizations”,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33(4): 69-88聂辉华,2012,《最优农业契约与中国农业产业化模式》,《经济学季刊》,第12卷,第1期,313-330聂辉华、江艇和杨汝岱,2012,《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的使用现状和潜在问题》,《世界经济》,第5期,142-158李金波、聂辉华,2011,《儒家孝道、经济增长与文明分岔》,《中国社会科学》,第6期,41-55聂辉华、贾瑞雪,2011,《中国制造业企业生产率与资源误置》,《世界经济》,第7期,27-42聂辉华、蒋敏杰,2011,《政企合谋与矿难:来自中国省级面板数据的证据》,《经济研究》,第6期,146-156Huihua Nie, Mingyue Fang and Tao Li, 2010, “China’s Value-added Tax Reform, Firm Behavior and Performance”, Frontiers of Economics in China, 5(3): 445-463方明月、聂辉华、江艇和谭松涛,2010,《中国工业企业就业弹性估计》,《世界经济》,第8期,3-16李金波、聂辉华和沈吉,2010,《团队生产、集体声誉和分享规则》,《经济学(季刊)》,9(3): 941-960聂辉华、方明月和李涛,2009,《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行为和绩效的影响——以东北地区为例》,《管理世界》,第5期,17-24聂辉华,2008,《制度均衡:一个博弈论的视角》,《管理世界》,第8期,158-167聂辉华、谭松涛、王宇锋,2008,《创新、企业规模和市场竞争——基于中国企业层面面板数据的证据》,《世界经济》,第7期,57-66杨其静、聂辉华,2008,《保护市场的联邦主义及其批判:基于文献的一个思考》,《经济研究》,第3期,43(3): 99-114聂辉华,2008,《契约不完全一定导致投资无效率吗?——一个带有不对称信息的敲竹杠模型》(博士论文Part II),《经济研究》,第2期,43(2): 132-143聂辉华、李金波,2006,《政企合谋与经济发展》,《经济学(季刊)》,6(1): 75-90聂辉华,2006,《取消农业税对乡镇政府行为的影响——一个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世界经济》,第8期,71-78杨瑞龙、聂辉华,2006,《不完全契约理论:一个综述》(博士论文Part I),《经济研究》,第2期,41(2) : 104-114聂辉华,2004,《交易费用经济学:过去、现在和未来》,《管理世界》,第12期,146-153聂辉华,2003,《企业:一种人力资本使用权交易的粘性组织》(硕士论文Part II),《经济研究》,第8期,39(8): 64-69 聂辉华、李翘楚,2013,《中国高房价的新政治经济学解释——以“政企合谋”为视角》,《教学与研究》,第1期。聂辉华、邹肇芸,2012,《中国应从“人口红利”转向“制度红利”》,《国际经济评论》,第6期Wang, Xianghong, and Huihua Nie, 2012, “The Impact of Collective Wage Agreements in China: A Firm Level Study”, Labor and Employment Relations Association (LERA), Proceedings of the 64th Annual Meeting, p92-102尹振东、聂辉华、桂林,2011,《垂直管理与属地管理的选择:政企关系的视角》,《世界经济文汇》,第6期聂辉华,2011,《对中国深层次改革的思考:不完全契约的视角》,《国际经济评论》,第1期聂辉华,2011,《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转变》,《教学与研究》,第1期方明月、聂辉华,2010,《中国工业企业规模分布的特征事实》,《产业经济评论》,第2辑方明月、聂辉华,2008,《企业规模决定因素的经验考察》,《南开经济研究》,第6期聂辉华、李金波,2008,《资产专用性、敲竹杠和纵向一体化——对费雪车身-通用案例的全面考察》,《经济学家》,第4期聂辉华等,2008,《竞争还是产权?——对国有企业激励机制的经验考察》,《教学与研究》,第1期聂辉华、李文彬,2006,《什么决定了企业的最佳规模?》,《河南社会科学》,第4期聂辉华,2005,《企业布局脑体分离法》,《商界-中国商业评论》,第3期聂辉华,2005,《新制度经济学中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分歧与融合》,《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第1期李海舰、聂辉华,2004,《论企业与市场的相互融合》,《中国工业经济》,第8期聂辉华,2003,《企业的本质:一个前沿综述》,《产业经济评论》,第2卷第2期(12月),(硕士论文Part I)李海舰、聂辉华,2003,《现代企业的脑体产业分离发展》,《中国经贸导刊》,第15期李海舰、聂辉华,2002,《全球化时代的企业运营——从脑体合一走向脑体分离》,《中国工业经济》,第12期李海舰、聂辉华,2002,《企业的竞争优势来源及其战略选择》,《中国工业经济》,第9期聂辉华,2002,《新兴古典分工理论与欠发达区域的分工抉择》,《经济科学》,第3期聂辉华、李海舰,2002,《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观点的评析》,《中国工业经济》,第2期聂辉华,2002,《与OECD比,我们还要走多远?》,《改革与理论》,第1期聂辉华,1999,《需求不足,责任不在百姓》(本科2年级),《经济学家》,第3期 《 跟学创业》,聂辉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9月聂辉华,《政企合谋与经济增长:反思“中国模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参与编写《中级微观经济学》之“寡头厂商的策略行为”、“信息经济学”和“企业理论附录”三部分,刘凤良、周业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聂辉华、毛学峰,《从流通体制透视农产品涨价现象》,收入《中国通货膨胀新机制研究》,刘元春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声誉、契约与组织》,聂辉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规制与发展》(Regulation and Development),[法]让-雅克 拉丰著,聂辉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公司财务和治理机制:美国、日本和欧洲的比较》,[美]唐纳德·H·邱主编,杨其静、林妍英、聂辉华和林毅英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2005年《企业理论:现代观点》之第二、三、四章,杨瑞龙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北京为什么实行无效率的车牌摇号政策?》,与党力、唐志伯合作,《经济学家茶座》,2013年(总第60辑)《大数据时代亟须建立小微企业数据库》,与刘鹰、刘小玄合作,《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6月19日A06版《如何管理猪八戒这样的马屁精?》,《经济学家茶座》,2012年第4辑(总第58辑)《唐僧为什么不授权给孙悟空?》,《经济学家茶座》,2012年第3辑(总第57辑)《西天取经的履约机制》,《经济学家茶座》,2012年第2辑(总第56辑)《关于上访的四个故事》,《经济学家茶座》,2012年第1辑(总第55辑)《大学校长和书记如何实现“黄金搭档”?》,与张彧、蒋敏杰合作,《经济学家茶座》,2011年第4辑(总第54辑)《哈佛导师的武林大会》,《经济学家茶座》,2011年第3辑(总第53辑)《中国改革:从摸石头过河到架桥梁过河》,《炎黄春秋》,2011年第11期《不应对教师采取双重标准》,《科学时报》,2011年9月8日A1版《校长和书记:谁是大学的“一把手”?》,与蒋敏杰、张彧合作,《经济学家茶座》,2011年第2辑(总第52辑)《减少矿难的关键在于改革干部绩效考核制度》,与李金波合作,《中国纪检监察报》,2011年7月14日第四版《限购令难以遏制房价涨势》,与李翘楚合作,《金融管理与研究》增刊《企业理财》,2011年7月《复杂的理论也很有趣》,《经济学家茶座》2011年第一辑(总第51辑)《国企应成为纠正市场失灵的良药》,《国企》,2011年3月《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来龙去脉》,《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2月24日,第11版《产权不清,科斯不灵》,《经济学家茶座》2010年第六辑(总第50辑)《哈特:与诺贝尔奖擦肩而过的哈佛教授》,《经济学家茶座》2010年第五辑(总第49辑)《为什么“中国制造”在美国更便宜?》,《经济学家茶座》2010年第四辑(总第48辑)《没有架子的哈佛教授》,《经济学家茶座》2010年第三辑(总第47辑)《在哈佛感受“以生为本”》,《经济学家茶座》2010年第二辑(总第46辑) 《政府选择性执法与公民被迫维权》,《21世纪经济报道》2009年12月《斩断政企合谋的利益链条》,《21世纪经济报道》2009年11月《“钓鱼执法”彰显政府治理结构错位》,《21世纪经济报道》2009年10月《中国版“常春藤联盟”流于形式》,《21世纪经济报道》2009年10月《威廉姆森:“交易费用”如何可证伪》,《21世纪经济报道》2009年10月《如何避免对下属赏无可赏?》,《经济学家茶座》2008年第五辑(总第37辑)《穷人和富人的竞争》,《经济学家茶座》2008年第三辑(总第35辑)《医生比经济学家更高尚吗?》,《经济学家茶座》2008年第二辑(总第34辑)《权威教材会不会破坏学生的创造力?》,《经济学家茶座》2008年第一辑(总第33辑)《用明线规则完善劳动合同法》,《西部论丛》2007年第12期《十年乡村》,《经济学家茶座》2007年第六辑(总第32辑)《什么才是和谐社会?》,《经济学家茶座》2007年第五辑(总第31辑)《谁在搞臭中国经济学家?》,《经济学家茶座》2007年第四辑(总第30辑)《学好经济学对研究生找工作有用吗?》,《经济学家茶座》2007年第三辑(总第29辑)《姓什么会影响你成为经济学家吗?》,《经济学家茶座》2007年第二辑(总第28辑)《为什么中国人多经验而少理论?》,《经济学家茶座》2007年第一辑(总第27辑)《交友的境界和博弈的均衡》,《经济学家茶座》2006年第四辑(总第26辑)《质疑央企市场化考核》,《人力资源》2006年12月(总第241期)《大陆高校:没有一流待遇,哪有一流水平?》,《经济学家茶座》2006年第三辑(总第25辑)《政府应从制度上为农民分散市场风险》,《中国改革报》2006年8月17日《从人间消失的一亿女性》,《经济学家茶座》2006年第二辑(总第24辑)《再论“三个和尚没水喝”》,《经济学家茶座》2006年第一辑(总第23辑)《旅游业越好,教育业越差?》,《经济学家茶座》2005年第四辑(总第22辑)《报纸为什么不免费发送?》,《经济学家茶座》2005年第三辑(总第21辑)《挑战所罗门国王的智慧》,《经济学家茶座》2005年第二辑(总第20辑)《道德:经济学的“黑洞”》,《经济学家茶座》2004年第4辑,总第18辑《王小石事件:凭什么让证监会背黑锅?》,新华社《环球》2004年第24期(新华网、新浪网转载)《上海磁悬浮:将做秀进行到底》,新华社《环球》2004年第23期(日本经济产业研究所网站日文转载)《江南日记》,《经济学消息报》2004年11月19日(No.620)第四版《“刘翔读博”与“李约瑟之谜”》,新华社《环球》2004年第22期(新华网、搜狐网转载)《“上海办证”与传媒造假》,新华社《环球》2004年第21期(新华网、新浪网转载)《史美伦:制度先遣者的代价》,新华社《环球》2004年第20期(新华网、新浪网转载)《理性看待“郎咸平事件”》,新华社《环球》2004年第19期(新华网、新浪网转载)《统计与猫》,新华社《环球》2004年第18期《定价的学问》,《经济学消息报》2004年8月27日(总第608期)《童年的梦》,《经济学家茶座》2004年第3辑(卷首语),总第17辑《一个大陆学生心中的杨小凯》,《经济学家茶座》2004年第3辑,总第17辑《德隆事件拷问学者良知》,新华社《环球》2004年第16期(新华网、新浪网转载)《车牌拍卖:上海市叫板商务部的背后》,新华社《环球》2004年第13期(新华网、新浪网转载)《质疑无偿献血制度》,新华社《环球》2004年第12期(被《南方周末》等重要媒体报道)《发展经济的关键是培育企业家》,《经济晚报》2004年4月26日16版《为何“自古红颜多命薄”?》,《经济学家茶座》2004年第1辑,总第15辑《天妒英才杨小凯》,《中国图书商报?书评周刊》2003年12月12日《另类新经济:不确定时代的逐利行为》,新华社《环球》2003年第22期(《读者》2004年第3期转载)《如何创作经济学论文?》,《经济学家茶座》2003年第4辑,总第14辑《南海目击与假说》,《经济学消息报》2003年5月30日7版《杨小凯:华人经济学界的“骄杨”》,《经济学家茶座》,2003年第2辑,总第12辑,收入《经济学家茶座》精华本《校园爱情: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学家茶座》2002年第4辑,总第10辑,收入《婚姻爱情经济学》《虚弱的多数》,《改革与理论》2002年第7期《转移的财富》,《经济学消息报》2002年4月26日头版《面对入世:中国经济学家准备好了吗?》,《经济研究资料》2002年第3期《重庆与普通话》,《经济学消息报》 2001年11月16日 (NO.463)《手机选号费:到底该不该取消?》,《改革与理论》2001年第11期《并购浪潮影响深远,寡占时代悄然来临》,《经济学消息报》 2001年9月14日 (NO.454)《从清华北大教育拨款谈起》,《经济学消息报》 1999年7月16日 (NO.341)

在两千多年漫长的封建制度当中,腐败是伴随封建社会的一大顽病痼疾。腐败愈演愈烈,必然导致王朝崩溃倒台。因此,历代有识之君都将反腐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并想出不少别出心裁的惩防措施。这些各种形式的反腐手段,确实结结实实地打在贪官污吏“死穴”上,让贪官污吏无处藏身,给历史留下了浓重的一笔,在我国大力“打苍蝇老虎”的今天,能给我们一些启示。   
唐太宗、隋文帝:钓鱼执法   唐太宗即位之初,一方面,由于隋末唐初连年战乱的影响,官员贪污受贿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另一方面,行贿受贿又具有很强隐蔽性,很难被发现。唐太宗想出了一个办法,密令左右向大臣行贿,以此判断受贿之人。不幸果真有一人中招,受绢一匹。唐太宗勃然大怒,下令将其处死。民部尚书裴矩获知事情来龙去脉后,向唐太宗进谏:“为吏受赂,罪诚当死。但陛下使人遗之而受,乃陷人于法也,恐非所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出自《论语》。孔子曾强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单纯用政令律法予以约束,百姓虽然遵法却会失去廉耻之心;只有用道德引导、用礼教感化,百姓才会真正归服。   
唐太宗的做法,用现在的话说,就叫“钓鱼执法”,也就是执法者在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的情形下,以欺骗手段诱使其做出违法行为,然后对其进行惩处。   
同样是头顶巨大荣誉光环的帝王,隋朝开国君主隋文帝杨坚历来被人们认为是一位较为贤明开化的君王,经过他前期的治理,隋王朝在短期内出现了难得的富庶和安定局面,所有这些,与杨坚铁面肃贪的措施不无关系。  
他积极强化对官员的监督,《隋书》中有记载,杨坚曾让亲信“密查百官”,发现贪腐行为便严惩不贷。隋文帝在任期间,曾经有过一次罢免河北52州贪官污吏 200人的记录,导致了河北官场“整体沦陷”的局面。   
隋文帝曾命令人悄悄把金银财宝以及丝绸和南方出产的缎子送给一些大臣和官员,以此来衡量一个大臣和官员是不是有贪贿行为。   
假若某个大臣接受了金银财宝等钱物,不但以贪贿罪处理,甚至还面临在朝堂之上当着其他大臣的面被砍下头颅的风险。   
隋文帝用这种 “钓鱼执法”的反腐高招,搞得满朝文武胆战心惊、如履薄冰。   
在开皇十三年(即公元593年),隋文帝曾暗中派人向一些他认为可能有贪腐行为的官员行贿,晋州刺史、南阳郡公贾悉达,显州总管、抚宁郡公韩延等官员都中了隋文帝的“计”而被砍头。   这种“钓鱼执法”的手段简单而直接,却成绩赫然,受贿官员面对的风险如此之高,铤而走险者自然望而却步。于是,隋初的贪腐之风也就此基本禁绝。  
明太祖:用酷刑   
朱元璋时代,贪污杀头的起刑点是60两白银,如果按照购买力折算的话,相当于如今1200元人民币。   
相比前两位皇帝登基前的身份,朱元璋出身于布衣,可谓白手起家,这多少使朱元璋的反腐手段多了几分跟出身相关的“特色”—杀人,就是这位平民皇帝在任期间最大的反腐手段。   朱元璋时代,贪污杀头的起刑点是60两白银,如果按照购买力折算的话相当于如今1200百元人民币。   
有一次,朱元璋发现御史宇文桂身藏十余封拉关系拍马屁求“上进”的信件后,立即派人对中央各部和地方官府进行调查。   
结果发现从上到下贪污腐败现象极其严重,他立即诏令天下:“为惜民命,犯官吏贪赃满六十两者,一律处死,决不宽贷。”   
由于明初的中书省下属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中大量留用元朝的旧官吏以及一些造反起家的功臣,这些人贪赃枉法的现象非常严重。朱元璋为此下诏,声称从地方县、府到中央六部和中书省,只要是贪污,不管涉及谁,决不心慈手软,一查到底。  
这样的酷刑治贪下,也直接导致了明初官场风声鹤唳,甚至出现了一些手戴枷锁的官员审案的情况发生。   
后来,为解决官员因涉贪而“青黄不接”的困境,朱元璋还专门成立了培养人才的国子监,为年轻读书人提供入仕升迁的机会。朱元璋对这些新科进士和监生厚爱有加,还经常教育他们要尽忠至公,不为私利所动。  
然而,洪武十九年,朱元璋派出大批进士和监生下基层查勘水灾,结果发现有141人接受宴请,收受银钞和土特产品,朱元璋的做法是全部杀头,一个不留。   
洪武十八年 (即公元1385年),朱元璋“总结”了他多年的反腐经验和成果,编撰了整肃贪污的纲领—《大诰》。   
这部耗时近两年时间编纂的刑典,堪称是中国有史以来最严格的治腐法典,书中对朱元璋亲自审讯和判决的一些贪污案例成果进行了详细的记录,书中还阐述了他对贪官的态度、办案方法和处置手段等内容。   
朱元璋甚至还下令,国内必须每户有一本《大诰》,如果没有,将治欺君之罪。   然而,面对这样的严酷治腐方式,朱元璋认为,仅仅是斩首就太便宜贪官们了,后来他规定,如果官员犯贪污罪被斩首的,处死后还要将官员剥皮添草以示众。   为了便于操作,朱元璋下令在地方官府的广场边设立一座土地庙,将腐败官员剥皮的刑场就放在这里,民间因此称此庙为“皮场庙”。贪腐官员被处死,皮剥下来后,用草填充,制成“贪官标本”并悬挂起来,“使之触目惊心”,以此警示官员要廉洁自律。   
雍正皇帝:抄家   历史发展到清朝,腐败也随着经济、文化等发展达到登峰造极的阶段。在清朝官场之中,官员们将之称为“陋规”并明码标价确定下来。   
康熙帝亲手开创了“康乾盛世”,但也为子孙留下了无尽的烦恼。   
据史料记载,雍正帝接手清朝帝国之时,吏治腐败、税收短缺、国库空虚,国库储银仅八百万两,亏空的数字却大得惊人。   
那时的大清帝国,看似强盛无比,内里却空空如也。雍正帝认为,造成这样局面的根本原因就是吏治腐败,所以,他下决心整顿吏治。  
雍正元年正月,雍正连续下了十三道谕旨,颁布到所有总督、巡抚、布政司、知府、知州、知县、文官武官,告诫他们不许贪污,不许受贿,不许克扣;武官不许吃空额,违者严重治罪。   随后雍正便派出直属自己指挥的钦差大臣,代表朝廷去各地查账,还从各地抽调了一大批候补州县人员随钦差到各省一起查账,查出的贪官污吏,就地免职,然后从钦差团队里选一个同级官员接任,雍正也开创了监察者接任罢免者之职的先例。   
雍正处理腐败分子的手段也算是独辟蹊径,他不像以往的其他皇帝抓到贪官就入狱或者杀头,而是先抄家、要钱。   
在雍正时期,官员造成的亏空一经查出,一方面严搜衙署,另一方面要行文原籍官员,将其家产查封,家人监控,追索已变卖的财物,杜绝其转移藏匿赃银的可能。   
官员贪腐罪行一经核实,就会把他的家底抄个干净,连他们的亲戚、子弟的家也不放过。仅雍正元年,被革职抄家的各级官吏就达数十人,其中有很多是三品以上大员。   
不仅仅是其他官员,雍正连自己的家人也不放过。   
雍正的十二弟允衶被查处后,还不起钱,祈求雍正宽赦,雍正不允,逼得允衶只好将家中器物当街变卖。   
雍正曾直截了当地告诉文武百官:“朕平生最憎虚诈二字,最恶虚名。”   
雍正,用他独有的反腐制度去根治腐败,使得当时的社会风气逐渐改变。仅仅五年,大清国库储银就由康熙末年的八百万两增至五千万两。   
后人曾有“雍正一朝无官不清”的说法,也是对雍正治国反腐的历史评价。   
综上所述,这些皇帝们都不约而同地对当时的积弊敢于大动干戈、大刀阔斧,无论涉及什么人,都决不宽贷。在那些贪墨成风的年代,不下这样一个决心,就刹不住腐败之风。

  本文转自全科论文中心 http://www.issncn.com
  (作者:张帅,本站站长,社会观察家)
  一、钓鱼的原生态定义

  1.垂竿取鱼。
  《庄子·刻意》:“就薮泽,处闲旷,钓鱼闲处,无为而已矣。”
  唐 韩愈 《赠侯喜》诗:“君欲钓鱼须远去,大鱼岂肯居沮洳。”
  沈从文《从文自传·我上许多课仍然不放下那一本大书》:“我开始学会了钓鱼,总是上半天学钓半天鱼。”
  2.比喻引诱。
  魏巍 《东方》第二部第七章:“‘ 小玲子 ’, 周仆 笑吟吟地说,‘你看像炊烟不像?’
  小玲子 点点头,笑着说:‘就凭这个钓鱼呀!’”
  3.指一种网络欺骗行为。例如,制造虚假网页,诱使你使用重要账户登陆后,记录你的帐号进行盗取。

  二、什么是“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据悉,英美法系中专门有执法圈套(entrapment)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三、执法钓鱼的几种方式
  1、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2、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3、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为“陷害式”。

  四、执法经济是钓鱼执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在执法经济的利益诱惑之下(比如查处毒品按数额奖励、查处黑车和卖淫嫖娼、赌博等按罚没款提成等等),我们的“钓鱼执法”大有在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领域泛滥成灾之势。眼前发生的问题,不算最严重的。仅就查处黑车而言,2008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黑车”司机被所谓“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用刀捅死“女协查员”(2008年3月9日《东方早报》)。以前上海还发生过黑车司机为泄愤绑架所谓“倒钩”的事件。
  早些年,媒体还披露过在甘肃省,在短短一年时间里,三个不同公安机关的部分干警与同一个毒贩合作,分别制造了三起“贩毒案”,导致两人一审被判死刑、一人一审被判死缓的、令人即使在大白天也毛骨悚然的极端恶性案件。
  个别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怀着极其肮脏的利益目的,用尽手段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重重自我保护的盔甲,使那些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同时,还有可能随时随地陷公民于危险和不安、甚至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境地!
  在执法经济的利益驱动下,“钓鱼执法”呈不断向社会扩充“执法力量”之势,提成机制让有关部门公然在社会上“招聘”大量“钩子”,也就是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他们败坏了“正义”和“正义感”的名声,使社会诞生出大量不从事生产性、创造性劳动的寄生虫,也使法律、公权力的公信陷于崩溃的危险边缘。
  个案维权有可能局部讨回被放逐的公正,但撼动不了“钓鱼执法”被权力滥用的根。要对“钓鱼执法”斩草除根,必须先从源头上宣判“执法经济”的死刑,并且严格限制公权力机关以各种方式在社会上“聘用”各种社会人员。一方面,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非考勿进、非有编制勿进;另一方面,任何执法机关都是由纳税人供养,没有任何理由像公司一样“按业绩提成”。

  五、钓鱼执法的危害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倍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时,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对法律就会产生强烈的质疑。而执法者所影响的也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行政执法中的“钓鱼”行为,不但会让公众在守法与违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更是对社会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击。当“钓鱼”成为常态,社会的信任危机也自然会加重,互助友爱的美德将在“钓鱼”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执法者的“钓鱼”,守法者固然是那条鱼,法律、道德也同样是那条鱼。
  从法治国家的经验看,诱惑取证应受到严格限制,它绝不能由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操作,因为他们往往对“执法”有利益诉求,倾向于“引诱”当事人。而这种“执法钓鱼”撕裂了社会成员间朴素的情感,败坏了公德,今后那些真的生病、临产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帮助。
  它更会引发严重的冲突,比如,去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黑车”司机被所谓“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用刀捅死“女协查员”。以前上海还发生过黑车司机为泄愤绑架所谓“倒钩”的事件。
  现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谓“比例原则”,即行政手段应该与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营运”虽有危害,但其危害的恶劣程度远低于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对其采用激进的“执法钓鱼”手段,这一手段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又破坏了社会成员间的信任与互助,实在是害莫大焉。

  六、“钓鱼式执法”践踏了什么?

  张鸿:从“开胸验肺”到“断指证清白”应迅速查明结果公布真相

  (《今日观察》评论员)

  可能是最近我谍战剧看的比较多,所以孙中界的叙述让我想到了类似《潜伏》、《埋伏》、《暗算》很多谍战剧当中的一些情节。在一个夜黑风高之夜,孙中界开着面包车,路边上突然出现一个小伙子说天太冷了,又没有公交车,你能不能搭我一段,孙就让这个小伙子上了车。因为上海都在讨论说“钓鱼”的这个事,所以开着开着孙中界就问小伙子说,你不会是钓鱼的吧?小伙子没有应声。又开了几分钟,孙中界又问你是“钓鱼”来“钓”我的吗?小伙子还没有回答,就到了终点,一共1.5公里。这个时候已经进入到了埋伏区,旁边突然冲出来很多执法人员,这个小伙子把孙中界的车给停住,并把车钥匙给拔下来。执法人员把孙中界拖到另外一个车上,让他在无证无运营,非法运营出租车的证明字条上签字,他没有同意。

  就这样,孙中界的“善”被这样的“恶”给搞得很头疼,他的冤特别大,所以有了后来的激烈行为,就是把自己的手指剁了。这样的激烈行为引起了一个关注,就像“开胸验肺”一样,有了这样一个激烈行为,才引起了地方政府的一个关注。同时,我们也希望真正的真相能够迅速的大白。

  霍德明:编个笼子让你钻“钓鱼式执法”不可取

  (《今日观察》评论员)

  孙中界这个小伙子不满19岁,90后的,容易热血沸腾。但从另外一方面来讲,小伙子做事情也真是有一点太难控制了。这个事当然我们可以想到他是年轻人的血气方刚;另外一方面,也是现在社会上有些事情让他有这么激烈的反应。

  张鸿:“钓鱼”创收拷问程序公正执法 经济是祸首

  (《今日观察》评论员)

  “钓鱼式执法”之所以能长时间存在,是因为这里边有利益。产生“钓鱼”和“鱼钩”这样的行为。它最初的时候,其实是让人举报黑车。从上个世纪末的时候开始整治黑车,怎么整治呢?执法部门自己也不知道哪些是黑车,这就需要市民来举报,有一些人就产生了职业举报的想法,因为举报一辆黑车就奖励500块钱。一个人肯定不够,这些人就发展成了一个“钓头”,他再去招一帮人来举报。每个人举报完了,“钓头”多收一点钱。举报一辆黑车,就会给你200块钱或者300块钱这样的,就发展成了职业举报人,形成了一个生态链。

  在上海公布的各地区的举报价格还不一样,比如闵行区是300块钱举报一辆车,宝山区是200块钱,南汇区是250块钱,奉贤区是600块钱,而“钓头”就是这个金字塔的金头,一个月能挣一两万块钱,这些人当中很多都是有车有房的,在指挥着这些人去专门举报黑车,去设套来陷害那些好人。到这个时候,我们才发现一开始整治黑车的目的已经变成了让好人钻进一个圈套里。现在的目的已经不再是整治黑车了,而是创收。

  霍德明:“钓鱼式执法”:查处取证原则与罚款经济驱使

  (《今日观察》评论员)

  “钓鱼式执法”里面的利益链条非常大,时间非常久。第一,上海行政交通执法部门大队在2007年2008年的总结工作报告里,罚黑车,总共收入是5000多万,两年的时间,也就是说这个事至少从2007年开始。当然“钓鱼”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这不敢确定。但两年中间5000多万的罚款,一部车罚一万块钱,一天大约就要罚70多部,时间真的很长了。第二,除去经济利益以外,在上海的交通执法部门里有灵活使用的原则,就是先取证,后查处。什么叫灵活使用呢?就是把先举证这件事情的查处是分开来的。先拿到证据再说,罚了款再说。至于说后面怎么查处,那么我们下面再来做,举证跟查处是要分开来的,这就是它的灵活运用。运用之妙,存乎一心。另外,这还牵涉到了“钓头”,还牵涉到“钓钩”,这个行为也真是够灵活了。

  “钓鱼执法”上钩的是谁?到底是严格执法,还是利益驱动?“钓鱼执法”钩走的到底是什么?

  张鸿:“钓鱼式执法”危害道德伤害法律涉嫌犯罪

  (《今日观察》特约评论员)

  “钓鱼执法”首先的危害是道德上的,作家韩寒在博客中写到,本来这些愿意停下车来搭别人的人,这些司机是那些单纯的好人,那你这种“钓鱼”式的执法,它的作用就是在茫茫人海中,找到这样的好人,然后惩罚他,我们知道对好人的惩罚必然带来善行的减少,那就没有人愿意做好事了。韩寒写的这些话我觉得特别好;其次的危害是对法律的伤害,执法有限度,有权限才能执法的,而那些“钓头”也罢,“鱼钩”也罢,他们是没有执法权限的,不能让他们来执法,他们拔钥匙、踩刹车的这种行为,他们其实就是在执法,这是不允许的。

  中国法学会的应松年教授也提到,假定黑车是违法的,那我们陷害这个人,说他是黑车,然后罚款。这些人集体地陷害一个人,这个行为是涉嫌犯罪的,这是一个有组织的犯罪行为。

  2004年,国务院推出了《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程序正当。什么是程序正当呢?就是当执法的时候,公安机关一般来说会敬个礼,说你好,然后拿出自己的证件,开始执法,这就是程序的正当,获取的证据才是有效的。

  霍德明:“钓鱼式执法”是对政府公信力的最大伤害

  (《今日观察》评论员)

  “钓鱼式执法”最大的伤害是政府的公信力,这里面还牵涉到执法以及法院的公信力。

  在执法的过程中,你取得的证据是不是合法的,这个在西方的领域法学领域里,已经谈了很多了,比如说你窃听别人的一些,既使是非法的勾当,西方的法院很可能把窃听的证据丢掉,因为它是以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的,叫毒树毒果理论。在这一个案子里,今天的交通执法单位取得证据的过程,是不是真正的合法,譬如说孙中界是不是真正是以黑车营运为生的,答案是孙中界开的车子,三年里才开了约十万公里,是公司的车子,这肯定就不是以营运为生的。交通执法单位把证据取得以后,他是不是能够在法律上,法庭上面称它是一个合法的证据,我都是很怀疑的。所以在这个事实情况中,我们很显然看到对政府的公信力已经造成很大伤害。

  应松年:公权力被加速异化严重损害社会的道德观念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会长《今日观察》特约评论员)

  公权力被这样运用,我觉得这能不能叫做一般的违法,我认为简直不能容忍,这把国家的法制放到哪里去了,还有这样子的程序的。如果要政府这样子执法,那就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损害了公民的权利,而且会形成公民将来对政府不信任,甚至于在情绪上会有对立,不仅如此,我觉得这也严重地损害了这个社会的道德观念。实际上我们在行政执法当中,利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那是不能作为证据来用的。政府在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还应该查一查,所有收上来的这些费用,花到哪里去了,干什么花了,这也是很重要的,要把这个漏洞要补上。

  王红:“钓鱼执法”违背《行政法》应建立健全完善各项社会制度

  (中央党校政法部行政法教研室主任《今日观察》特邀评论员)

  正当的整治黑车是必要的,但是通过所谓的“钓鱼”式的执法,强行巨额处罚,实际上它是违背《行政法》的,我们现在的执法,不能再犯过去执法过程,体制机制当中存在的一些(错误),重结果、轻过程,重实体、轻程序,重效率、轻公正,重手段、轻目的.

  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强势管理不是目的,执法便民、利民、为民,这才是真正目的。政府的职能定位,到底是管理还是服务,是堵还是疏,是靠严厉的监管来整治城市的一些脏乱差,还是把重点放在建立健全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张鸿:要公开“钓鱼式执法”所攫取的资金

  (《今日观察》评论员)

  首先,应减少执法机关的利益驱动,比如不能给执法部门指标的压力,就是说今年必须创收,罚款没收多少。这样的指标会让执法部门拼命地去罚人;其次,执法部门自身的驱动力也要减小,比如说罚了多少,能提成多少。这一次闵行区的两年的5000万,能不能公开这些钱到底是去哪了?花在哪里了?如果罚款不是落在自己的口袋,驱动力也会减少;最后,我特别想对那些寒了心的司机说一句话:“我相信大家说我以后遇到需要帮助的人,我再也不停下车,这都是一时的气话。我希望大家在将来,如果遇到一个胃疼的人,遇到一个孕妇,遇到一个老人,他们需要我们帮助的时候,我们仍然能停下车来让他们上车,虽然我们可能会觉得如果是假的怎么办,但我想还有另外一个担心,那就是如果是真的呢?”

  霍德明:只有程序正义才能使“钓鱼式执法”退出舞台

  (《今日观察》评论员)

  我希望程序正义被当成一件真的事情来处理,程序正义里面包括,取证的过程,取证的手段,是不是合法的。固然在很多时候,取证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如果一定要监听或者窃听的话,最好在法律上先经过国家相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同意你做这件事情。像这次的黑车扫荡,在取证的过程中间,执法机关一定要想到程序正义,不能够光为了经济利益,就认为它什么都可以牺牲了。第二件事情,法院要对程序这一类事情要维持到程序正义,因为行政处罚它不牵涉到司法问题,但当有人对于行政处罚有不同意见时,最后一定会上告法院,所以从这一个层次来说,法院是一个关口。

  七、上海商报:纠错钓鱼执法要从法治和制度入手

  随着上海市委市政府的干预,浦东新区发生的孙中界事件被定性为错误的“钓鱼”式执法,浦东新区政府依法终结此案并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当然,上海市政府并没有让事情就此结束,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坚决依法整治非法经营行为,坚决禁止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正当调查取证行为”的决定,市交通港口局从昨天起,组织开展以“整顿交通经营市场秩序、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为主题的交通行政执法大检查,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

  上海交通行政执法大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各区县执法大队开展为期一周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报告;第二阶段由交通港口局组成专项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座谈、查阅案卷、了解公众反应等方式,对各个区县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第三阶段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抽查,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

  类似孙中界遭遇“倒钩”“钓鱼”现象,在上海不少,在全国范围内更普遍。因此以“倒钩”、“钓鱼”方式执法,是一种系统性的错误,简单为孙中界、张军事件道歉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倒钩”、“钓鱼”事件的,系统性的错误必须用系统性方法解决。上海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大检查就是系统性纠正错误执法中的一种措施。

  根本性地解决“倒钩”、“钓鱼”执法,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大检查是必须的,是比道歉进一步,然而仅仅大检查又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说,“倒钩”、“钓鱼”执法是系统性的错误,其实它更是一个制度性错误,并且在法律法规上存在空隙。

  从制度上讲,查处黑车很难,而“倒钩”、“钓鱼”方法则使这项任务变得容易了,完成任务,交通执法部门有奖,“钩子”也有奖。于是“钩子”、交通执法部门都有积极性。现在纠错,不仅要消弭不计手段的执法,而且要有釜底抽薪的消除黑车大量产生的条件。

  从法律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不得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倒钩”、“钓鱼”等取证方法毫无疑问属不正当手段,执法人员尤其是执法部门对此不会不明白。执法部门之所以采用“倒钩”、“钓鱼”这些不正当的取证手段,除了制度上的缺陷,法律上也存在缝隙。

  2006年7月10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处非法营运时,现场笔录、录音、录像等均可以作为认定非法营运的证据。这些法规固然使难以开展的查处黑车行动,变得具有更多操作性了。可是,方便不正当取证手段出台的缝隙也从此出现了。

  因此,除了大检查外,接下来的工作恐怕更多地要从法治和制度上着手深入,而这在依法治国方面尚有许多缺陷的中国社会显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必须进一步认识清楚的是,“孙中界事件”并非一个简单的冤假错案的个案,绝非给一两个孙中界、张军平反(或撤销案件)就能够轻易解决的。为了保障公正的市场秩序,黑车还是要继续严厉打击的,尽管对黑车的定义以及打击的手段等许多方面应当有更合理的界定和改进。我们相信,老百姓对执法部门自我纠错的期待并不会仅止步于今后不再有“倒钩”执法,而是更公正、更有效地执法。因为“倒钩”的废止而在执法上因噎废食、陷入不作为的另一极端,广大市民也是不会感到满意的。

  八、根治“钓鱼式执法”需三个视角
  针对上海孙中界“断指证清白”事件,上海方面宣布再次成立调查组。目前,各方都高度关注调查组的调查结果。但是记者认为,孙中界个案的解决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如何根除长期存在的“钓鱼式执法”。而要想根除“钓鱼式执法”,离不开三个视角。

  全国视角——上海孙中界事件不是个案

  首先是要有全国视角。就在各界对上海“钓鱼式执法”案件议论纷纷的时候,媒体近日又报道广州出现了类似案件。

  另外,记者在新华社多媒体数据库中检索,竟然发现新华社早在2004年9月就发过《(新华视点)秦皇岛:打“黑车”竟现“职业钓鱼族”》:在河北省秦皇岛市,专门有一些人为获取向交通部门举报非法营运“黑车”的高额奖励,采取布设圈套诱导司机收费并栽赃的手段,不管是否“黑车”,统统纳入他们的举报范围,这些人通常被称作“钓鱼族”。

  新华社驻黑龙江分社记者早在2007年9月就报道过《哈尔滨规定交通稽查人员“钓鱼”执法将被开除》:指出当时哈尔滨市交通局决定,将严惩交通管理和稽查人员采用“钓鱼”方式执法等6种违法违纪行为,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立即被开除。由此可见,近几年“钓鱼式执法”在很多地方均已扎根,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即使上海孙中界的个案有了结果,对“钓鱼式执法”的调查也不应画上句号。

  执法监督视角——高额奖励成就“黑色食物链”

  其次,根治“钓鱼式执法”要有执法监督视角。新华社在2008年年底曾经发过一条消息 《三亚打击非法运营“黑车”举报查实每车奖励1000元》,奖励可谓不低。而2004年的新华视点稿揭底,1999年秦皇岛市海港区交通局就出台政策鼓励群众举报 “黑车”,“黑车”一旦被查获,将被罚款5000元到1万元,举报人获罚款额的20%奖励。重奖之下不但“有社会正义感”的勇夫多了,而且秦皇岛当地形成了不少“钓鱼”团伙,领头人从社会闲杂人员中招来“托儿”,散布于全市各地,到处寻找所谓的“黑车”。这些“托儿”被领头人拉到可以拦到车辆的路边,编造

  “有困难或有伤残”等借口欺骗司机,在一些好心司机按要求停在某处后,闻讯赶来的交通部门执法人员便冲上去,在“钓鱼族”指引下在车内找到非法营运的所谓证据——事先放下的钱。“人证”“物证”俱在,司机就会因“参与非法营运”而接受处罚。

  上海一名接受采访的“钓头”近日更是坦言,执法部门与“钓头”谈好:抓一辆黑车给500元,200元 “钓头”自留,200元给“钓钩”,另外100元是给执法人员的回扣。由此可见,如果有关部门不加强各地对打击“黑车”执法过程中的司法监督,高额奖励就成了“黑色食物链”的原动力。不管是职业“钓钩”们单方面的恶,还是执法人员与“钓钩”串通一气的恶,都会把无辜私家车主逼上无处说理的绝路。

  立法视角——“黑车”裁定存在法律漏洞

  第三,根治“钓鱼式执法”需要立法视角。 2004年新华社播发的新华视点记录了当时秦皇岛市海港区交通局一位执法人员对上当受罚司机的话:“我知道你不是跑出租的,但你这次是非法营运了。交通部的文件没有规定多少次确定为非法营运,你以前干没干我不知道,就是针对你这一次! ”现在看来,这几年中,这一立法漏洞一直在被执法人员充分利用。近十几年,汽车大规模进入家庭,同事之间、私家车之间偶尔拼车或互搭顺风车的现象数不胜数,彼此之间的“小额经济往来”也很难避免。但是如果有关部门不对非法运营“黑车”进行更精准的定义,任由执法人员的一次执法结果定性,必然有侵犯私家车主正当权益的嫌疑。

  在这方面,记者认为杭州市政府在全国首开先河,由交通部门对民间自发的“拼车”出行实行备案管理的经验值得进一步完善并推广。这是政府部门体贴民情,尊重民意,鼓励建设节约型汽车社会的好事。

  近些年,为规范出租车运营机制,有关部门不断出台一些法规加大力度打击“黑车”。但是,如果在打击“黑车”法规中存在漏洞,并被不法分子和部分执法人员利用,就会形成黑色利益链条,严重侵犯私家车主的正当权益。因此,孙中界等上海个案的 “盖棺论定”绝不是“钓鱼式执法”杜绝之时。只有在立法环节尽快堵住漏洞,我们才能真正做到亡羊补牢。

  参考文献:

  1、飞龙新闻网 >> 财经 >> “钓鱼式执法”践踏了什么?

  2、凤凰资讯 > 评论 > 社会话题 > 正文上海商报:纠错钓鱼执法要从法治和制度入手

  3、人民网>>温州视窗>>专题:根治“钓鱼式执法”需三个视角

  3、百度百科“钓鱼执法”

上海一白领发帖称开车时帮助了一位自称胃疼的路人,结果被定非法营运。

上海一白领遭遇“钓鱼门”被罚1万

■私家车主称帮助了一位自称胃疼的“路人”,却被认定非法营运

视频:上海遭钓鱼执法车主起诉交管部门获立案

来源:东方卫视《看东方》
■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质问车主“他胃疼关你什么事”

善良会被骗?近日,网友“善良的被骗”发帖讲述了自己的一段经历——他出于好心,帮助了一位自称胃疼又打不到车的路人。没想到,那是一个俗称“钩子”的交通行政执法队协查人,他的私家车当场被扣。事件引发网络议论狂潮。

有网友感慨:“现在好心帮个胃疼的人都会被陷害、钓鱼,那以后在路上谁还敢帮人?”

上海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采用“钓鱼”的手段查处黑车并非新闻,此前当地曾发生过黑车车主识破陷阱捅死“钩子”的事件,轰动全国。但近日,这种并不罕见的“钓鱼”再次引发了网上巨大声浪,因为这次被“钓”的是普通私家车主,而车主说,自己只是好心帮一个自称胃疼的人。

昨天,网友“善良的被骗”,在上海某外企任职中层经理的张军(化名)在缴了1万元罚款并声明放弃申诉的权利后,取回了自己的车。

闵行区建交委交通科科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应,对张军反映的情况尚未核实,如果张军的确是“好心载客”,该部门将赔礼道歉。

他胃疼?不是!运管查车

据了解,这篇题为《无辜私家车被课以黑车罪名扣押,扣押过程野蛮暴力》的帖子,于本月10日发表在爱卡上海论坛。网友“善良的被骗”,也就是白领张军在帖子里描述了事件经过:

9月8日中午1点多,他在路口等红灯时,一男子问能否带他一段路?张军拒绝,因为马上就要到达工作单位了。但白衣男子继续央求,说自己肚子很痛,可能胃有毛病,等不到出租车,他家就在前面不远。张先生心一软就答应了。其间,张还表示有事马上要到公司,要白衣男在前面下车。白衣男提出给他十元钱,张说不要。

张按其要求停车时,男子伸手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当时,他的第一反应是碰到强盗打劫了。张军称,自己被双手反扣,还被卡住脖子,被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要他交钱才能拿回车。他想打电话报警,电话也被抢走。

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

张称,自己打电话到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投诉。对方问他为什么要让不认识的人坐车,张说那个人说自己胃疼得厉害,对方继续质问:“他胃疼关你什么事?”

张军去交通执法大队的上级部门闵行区建交委交通科反映情况,一位姓王(音)的女性工作人员接待了他,“王女士回答说,这些不是执法大队的人,是一些协管人员。“她坦率地说,她觉得我运气比较差。”张把这段对话录了音。记者在这段录音里听到,王女士还表示对他的遭遇也很同情。

张军开始上网发帖,并不停地跟帖报道最新进展。他的帖子被韩寒在博客里以《这一定是造谣》为题转载,引发更为广泛的关注。

9月11日,他又到上海市建交委要车。交通科的万科长说,没有雇社会人士诱骗车辆,“没有这种人”,“那很有可能是一部分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是‘配合执法’”。

妥协,交钱,领车

张军告诉记者,因为急于拿车,他妥协了。前天,他还是按贴在柜台栅栏上的标准声明写了:“我放弃陈述、申辩”。另外,他还要在《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判决书》上签名,因为不承认自己是开黑车,被认为态度不好,原来说情说下来的2000块钱也不让免了。交了一万元罚款和200元停车费之后,他终于把车领了出来。

帖子在爱卡论坛里成为最热帖。很多网友都表达了愤慨甚至悲凉,担心这样的事情会让人们不敢帮人、不敢做善事。

爱卡论坛资深网友“东方银欧”等网友说,如果遇到这样的事,自己也会中招,但以后“不能再听任自己同情心发作了”。

闵行区建交委:

如真是“好心载客”

将赔礼道歉

上海闵行区建交委相关负责人否认了“钓鱼”存在,称任何一个执法人员都不敢这样做。

建交委交通科万科长则表示,只要司机和协案人员谈话内容涉及“谈价”,该私家车可立即被视为“黑车”,处罚依据为“非法营运”,“谈价”的内容包括汽油费、好处费等。

就张军一事,万科长称,协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一套严格程序,并掌握了一系列证据,可以充分证明他有非法载客行为。

万科长在最后表示,尚未核实张军所反映的相关事实和具体细节,也因此不排除可能性,即张军的确是“好心载客”,如果张军说的属实,该部门将赔礼道歉。

他们也被“钓鱼”了

昨晚,记者采访了两位同样在闵行区被“钓鱼”的车主,两人遇到的“钓鱼”手段分别是“亲人车祸”和“肚子疼”。

施先生于今年5月23日午夜,在沪闵路练车时,一男一女两个中年人拉开他车门就坐了进去,称他们亲人在颛桥出了车祸。现在时间太晚了,打不到出租车,请他载一程。施先生说:“当时,我觉得人家事情挺急,啥都没想就答应了,根本没要钱。结果到地方以后,女的一边拿出20元钱往我手里塞,一边把车钥匙拔了;而男的则用身体压住我,接着执法大队的人就出现了。”最后,施先生交了1万元罚金才取出了被扣押车辆。

浙江温州的陈先生是位商人。今年9月初,他的送货司机在上海闵行区浦星公路遇人拦车,他说自己肚子疼需要去医院,请司机载其到前方路口,愿意给5元钱。虽然司机根本没收那5元钱,仅仅是出于爱心想帮下“肚子疼”的搭车者,结果到了路口就被运管当黑车查处。最后罚款1万元。 据南方都市报、东方早报

我真的是无话可说。在中国,什么他妈的稀奇事都会发生,等着瞧,还会有更新鲜的,都是让钱给整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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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帘郎答:《国企应成为纠正市场失灵的良药》,《国企》,2011年3月《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来龙去脉》,《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2月24日,第11版《产权不清,科斯不灵》,《经济学家茶座》2010年第六辑(总第50辑)《哈特:与诺贝尔奖擦肩而过的哈佛教授》,《经济学家茶座》2010年第五辑(总第49辑)《为什么“中国制造”在美国...

  • 19752664116司机疑被灌酒精称交警钓鱼执法,该警察是否会受到处罚?
    朱帘郎答:一.对于司机已被灌酒,金昌交警钓鱼执法,该警察是否会受到处罚?这一事,我的观点呢,就是这种事情不能轻易的妄下定论,如果随意的妄下定论的话,就会导致好人蒙受冤屈,坏人逃之夭夭,这样就不符合我们人民政府的公平了。二.是否处罚当然是有证据,说明了要等人民政府去查清事情的证据以及来龙去脉的...

  • 19752664116酒吧里碰到陌生女孩喝醉了就把她带回家了,对她什么也没做,第二天她却...
    朱帘郎答:首先你要证实自己的清白,如果她所说的这种负责是善意的,那可以通过沟通解释来解决,如果是带有恶意的,一定要及时报警处理,因为你在酒吧把一个喝醉的陌生女孩带回家本身就是一个极大的错误,不要因此再造成更大的误解,有可能需要付法律责任的。每年高考结束的夜晚,酒吧或KTV门口都会出现一批高中生,三...

  • 19752664116社会调查研究的对象首先是社会的什么
    朱帘郎答:弄清事物的来龙去脉。能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规律。有积极的意义。这样的主题才是正确的主题。主题要新颖。有新意。即对某事物的调查研究能揭示出别人尚未研究或研究不深。而且富有时代气息。或能从不同角度去研究同一对象。主题要鲜明。即他所表达的基本意思应该十分明确。一目了然。毫不含糊。鲜明地表达出作者的...

  • 19752664116CAS判定孙扬没有服用兴奋剂,所取得的成绩不被取消,说明了什么?_百度...
    朱帘郎答:不能说明什么,这里我给大家好好理一理孙杨事件的来龙去脉,让大家能够清楚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首先, CAS,也就是国际 体育 冲裁法庭对孙杨处罚的理由是——暴力抗检。也就是说他不配合检测程序,自己团队这边把样本破坏了,而并没有证据说孙杨服用兴奋剂,所以孙杨以前的成绩是有效的。其次, 大伙对这件事情的异议...

  • 19752664116黑领的目录
    朱帘郎答:第五十章 来龙去脉第五十一章 小人物改变世界第五十二章 引火烧身第五十三章 一审判决第五十四章 开学前一夜第五十五章 市一中第五十六章 班主任第五十七章 换座位第五十八章 戌不吃狗第五十九章 第二天第六十章 雷锋第六十一章 书记们感到的危机第六十二章 表态第六十三章 尘埃落定第六十四章 余波袅袅第六十五章...

  • 19752664116中国古代帝王有哪些反腐倡廉的措施?
    朱帘郎答:唐太宗、隋文帝:钓鱼执法 唐太宗即位之初,一方面,由于隋末唐初连年战乱的影响,官员贪污受贿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另一方面,行贿受贿又具有很强隐蔽性,很难被发现。唐太宗想出了一个办法,密令左右向大臣行贿,以此判断受贿之人。不幸果真有一人中招,受绢一匹。唐太宗勃然大怒,下令将其处死。民部尚书裴矩获知事情来龙去脉后...

  • 19752664116概括古代遏制腐败的措施并分析影响
    朱帘郎答:唐太宗、隋文帝:钓鱼执法 唐太宗即位之初,一方面,由于隋末唐初连年战乱的影响,官员贪污受贿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另一方面,行贿受贿又具有很强隐蔽性,很难被发现。唐太宗想出了一个办法,密令左右向大臣行贿,以此判断受贿之人。不幸果真有一人中招,受绢一匹。唐太宗勃然大怒,下令将其处死。民部尚书裴矩获知事情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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