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庙财产能归个人所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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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家人的财产是不是都归寺庙所有~

不是,是自己所有,但是可以自己选择奉献给寺庙。

僧人遗产继承方面的规定。根据前述僧人私人财产来源的分析,对于僧人的遗产范围,可以分为出家前(入寺前)、出家期间和还俗后三个阶段来进行区分和界定。(1)僧人出家前,因其此时作为普通公民,依照国家法律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因此,其对自己私人的合法财产依法享有财产所有权(与寺院签署将自己个人财产在出家之后捐献给其所归属宗派之书面承诺的除外)。(2)僧人出家期间,依照佛教戒律和传统规制,僧人出家(入寺)就意味着该僧人承认并愿意遵守包括佛教处理僧人遗产的戒律和规制在内的佛教界的所有戒律和规制,并在财产上与所在寺院之间形成共同共有关系,同时,也宣告自己脱离世俗与家庭,与俗家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因此,僧人不能通过宗教活动拥有自己的个人收入和财产,而只能按照佛教寺院经济的传统规制,并根据其入寺时所表达的自愿捐献给寺院的意愿,将其出家前所获得的个人财产以及入寺后取得的收入和获得的财产认定为寺院全体僧人共同共有。僧人个人所使用的财产也是寺院的共有财产,其所有权也属于寺院集体,僧人所享有的只是财产使用权。当然,僧人入寺后没有捐献给寺院的那部分财产,则仍属于僧人私人所有的财产,不能作为全体僧人共有财产来处理。需要指出的是,信众捐献给寺院或宗教场所负责人(如住持)的财产,不论是基于该负责人的优良德行,还是因为该负责人的特殊身份,原则上应归寺院所有,不能作为该负责人的私人财产处理,更不能作为其遗产处理。此外,对于身在佛门心不净的个别僧人利用管理寺院财产的机会,或者管理上的便利与漏洞而获得的不正当收入,以及虽然登记在僧人名下但实际上确属寺院所有的财产,则不应作为亡僧的个人遗产进行处置。(3)僧人还俗后,就意味着他已经退出寺院,解除了与寺院在经济上的相互依存与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后所产生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应归其个人享有。  综上,不论是修改《继承法》还是编纂民法典,对僧人的个人财产归属都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规定不同的认定与处理方法。对于出家前和还俗后属于僧人个人财产部分,僧人可以立遗嘱进行处理。在僧人死后,应当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方式。对于属于寺院共有的财产,则遗产归寺院取得。源于:郑州律师http://www.lawtime.cn/zhengzhou

寺院在法律上属于宗教团体,不属于民事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其收入归团体内所有成员共有,财产由团体内成员自行管理。
国家提倡宗教信仰自由,但是国家有宗教局指导相关工作。
寺院的所有行为在法律上都会追究到个人本身。
宗教事务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利用宗教作掩护,欺骗或者诈取信徒财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五章
宗教财产
第三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第三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产权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和变更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三十三条 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被拆迁房屋、构筑物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第三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寺庙的财产是归属于寺庙的,而不是归属于个人。根据《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得与外国势力和境外组织有任何形式的合作。因此,寺庙的财产是归属于寺庙的,而不是归属于个人。

不能寺庙属于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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