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帮还清债务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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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生保障网能帮助还清信用卡债务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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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问题一直是罗马早期最严重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债,拉丁文为obligatio,最初是指保障履行义务的法律约束,后来人们也用它表示负债人的义务。法学家保罗指出:“债的本质不在于我们取得某物的所有权或者获得役权,而在于其他人必须给我们某物或者履行某事。”1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指出:“债是一种迫使我们必须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履行某种给付义务的法律约束。”2罗马的债一直保留着涉及人身依从关系的原始特点,这一特点明显地体现在有关术语之中,例如:ob-ligare,nexum,vinculum,adstringere,以及反义词liberare,sol-vere等。从共和国一开始,债务和债务奴役就显得相当突出。公元前494年,平民第一次撤至圣山的原因是债务。公元前450-449年罗马颁布的第一个成文法--十二铜表法也极为严酷地规定了债务奴役制。恩格斯对此曾有过深刻的评论。他指出:“后世的立法,没有一个像古雅典和古罗马的立法那样残酷无情地、无可挽救地把债务者投在高利贷债权者的脚下,--这两种立法,都是纯粹由于经济强制,作为习惯法而自发地产生的。”3公元前376年,导致李锡尼·赛克斯都改革的也是严重的债务压迫。公元前326年,波特利乌斯法规定:“除了犯有罪行等待交付罚款者外,不得拘留任何人或施以镣铐枷锁;债务人应以物品而不以人的身体(corpus)作为借债之抵押品。”李维把“这一年当作是罗马平民自由的开端,因为他们不再因债务而遭奴役了。”4从此以后,人身为债的履行承受责任约束的时代宣告结束,债关系的刑罚特色也告消失。债已被人们正式看作单纯的财产关系。对于公元前326年的波特利乌斯法,史学界一般都把它当作是罗马废除因负债而沦为奴隶的“债务奴隶制”的开始。我认为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观点,在罗马早期根本不存在“债务奴隶制”。这是因为:第一,罗马人没有将罗马人沦为自己的奴隶的习惯。罗马人虽然也有把罗马公民卖为奴隶的事例,但一般都是把他卖到第伯河那边,即非罗马人居住的地区。1所以,将负债而无力偿还的罗马债务人变成罗马债权人的奴隶显然是不可能的。第二,罗马人把因负债而受奴役的人称为“nexus”。过去,我们一般都把它译作债务奴隶。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解释。对于“nexus”一词,瓦罗在《论拉丁语》一书中作过说明。他说:“一个在能够还清自己所负债务之前,像奴隶那样干活的自由民叫‘nexus’,也叫‘obaeratus’”2。“nexus”与奴隶不同,他们虽然是“处于受役状态的人(Caputinmancipio)”,但他们是自由人,是自由公民(civisliber)3,仍有“自由人(liberumcaput)”的身份。所以,把“nexus”与债务奴隶、把奴役“nexus”的制度与“债务奴隶制”等同起来显然是不正确的。第三,债权人的最大特权是对债务人躯体的执行。这种躯体执行包括:(1)拘捕债务人。《十二铜表法》第三表明确指出:原告人可以拘捕债务人;债务人在拘禁期间,他有权与原告人谋求和解,但若双方不能和解,则这些债务人应被继续拘禁60天。(2)处以死刑或售至国外。《十二铜表法》规定,在债务人被拘禁的60天内,他们须在市集日连续三次被带到大法官前。至第三个市集日,他们则被处以死刑,或售之于第伯河之外。《十二铜表法》第三表的第六条又说,至第三个市集日,债务人得被砍切成块。奥鲁斯·格里乌斯也说,“如法庭将债务人交给几个债权人,则十人团准许他们随意将他们的债务人砍切成块。”4(3)摧残债务人的躯体。例如,据《十二铜表法》第三表第三条记载:“若债务人仍未执行法庭判决,且在受讯时无人代他解脱责任,则得把他带到私宅,给他带上足枷或手铐,其重量不轻于十五磅,而且假如愿意,还可以加重。债主可以将债务人投入地牢,使其受尽鞭子笞打之苦,让其求生不得,求死不能。”5所以史书上经常把nexus说成是servitus,即像奴隶那样的人。像奴隶那样的人显然不是奴隶,他们与奴隶(servus)有着本质的区别。第四,共和早期,罗马反债务奴役的导火索一般都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身体的残酷摧残,而不是债权人剥夺债务人的自由,并将其沦为奴隶。例如,李维记载:公元前494年撤离运动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那些债户们的情况已经深陷绝境,以及受一位老人触目惊心的灾难的刺激。这位老人原来曾当过百人队长(centurion),为罗马的对外战争立过汗马功劳。但后来因为种种不幸沦为nexus,被债权人送入地牢。受尽折磨的他,衣衫满是污垢,他的外表因为呈现着死尸般的苍白和憔悴,显得分外狰狞可怖,他蓬松的胡须和头发也使他看起来像个野人。在他的背上到处都是鞭子抽打出来的伤痕。人民在目睹这一惨景后就举起了反对贵族斗争的旗帜。6又如公元前326年的波特利乌斯法,实际上也是高利贷者帕庇利乌斯的兽欲和凶残行为的结果。事情是这样的,盖乌斯·普布里乌斯因父债而以自身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的年轻清俊招致了帕庇利乌斯的邪念与侮辱。他将这位少年的秀貌视为欠债的附加利息,起初用下流的语言诱惑他,后见少年对此邪恶充耳不闻,就试以威胁恐吓,并经常提醒他想想自己所处的地位。最后,他见孩子对个人的荣誉出身看得重于目前的处境时,就命令将他剥衣拷打。孩子被打得皮开肉绽,冲到街上去大声控诉高利贷者的兽行与凶残。广大群众见状义愤填膺,终于迫使元老院通过了波特利乌斯法。1正因为没有“债务奴隶制”,所以在拉丁文中并不存在债务奴隶这个字,也根本不存在废除债务奴隶这样的法律。把债务奴役和惩罚制说成是债务奴隶显然是我们错误理解拉丁原文的结果,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债务问题一直是罗马早期最严重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债,拉丁文为obligatio,最初是指保障履行义务的法律约束,后来人们也用它表示负债人的义务。法学家保罗指出:“债的本质不在于我们取得某物的所有权或者获得役权,而在于其他人必须给我们某物或者履行某事。”1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指出:“债是一种迫使我们必须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履行某种给付义务的法律约束。”2罗马的债一直保留着涉及人身依从关系的原始特点,这一特点明显地体现在有关术语之中,例如:ob-ligare,nexum,vinculum,adstringere,以及反义词liberare,sol-vere等。从共和国一开始,债务和债务奴役就显得相当突出。公元前494年,平民第一次撤至圣山的原因是债务。公元前450-449年罗马颁布的第一个成文法--十二铜表法也极为严酷地规定了债务奴役制。恩格斯对此曾有过深刻的评论。他指出:“后世的立法,没有一个像古雅典和古罗马的立法那样残酷无情地、无可挽救地把债务者投在高利贷债权者的脚下,--这两种立法,都是纯粹由于经济强制,作为习惯法而自发地产生的。”3公元前376年,导致李锡尼·赛克斯都改革的也是严重的债务压迫。公元前326年,波特利乌斯法规定:“除了犯有罪行等待交付罚款者外,不得拘留任何人或施以镣铐枷锁;债务人应以物品而不以人的身体(corpus)作为借债之抵押品。”李维把“这一年当作是罗马平民自由的开端,因为他们不再因债务而遭奴役了。”4从此以后,人身为债的履行承受责任约束的时代宣告结束,债关系的刑罚特色也告消失。债已被人们正式看作单纯的财产关系。对于公元前326年的波特利乌斯法,史学界一般都把它当作是罗马废除因负债而沦为奴隶的“债务奴隶制”的开始。我认为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观点,在罗马早期根本不存在“债务奴隶制”。这是因为:第一,罗马人没有将罗马人沦为自己的奴隶的习惯。罗马人虽然也有把罗马公民卖为奴隶的事例,但一般都是把他卖到第伯河那边,即非罗马人居住的地区。1所以,将负债而无力偿还的罗马债务人变成罗马债权人的奴隶显然是不可能的。第二,罗马人把因负债而受奴役的人称为“nexus”。过去,我们一般都把它译作债务奴隶。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解释。对于“nexus”一词,瓦罗在《论拉丁语》一书中作过说明。他说:“一个在能够还清自己所负债务之前,像奴隶那样干活的自由民叫‘nexus’,也叫‘obaeratus’”2。“nexus”与奴隶不同,他们虽然是“处于受役状态的人(Caputinmancipio)”,但他们是自由人,是自由公民(civisliber)3,仍有“自由人(liberumcaput)”的身份。所以,把“nexus”与债务奴隶、把奴役“nexus”的制度与“债务奴隶制”等同起来显然是不正确的。第三,债权人的最大特权是对债务人躯体的执行。这种躯体执行包括:(1)拘捕债务人。《十二铜表法》第三表明确指出:原告人可以拘捕债务人;债务人在拘禁期间,他有权与原告人谋求和解,但若双方不能和解,则这些债务人应被继续拘禁60天。(2)处以死刑或售至国外。《十二铜表法》规定,在债务人被拘禁的60天内,他们须在市集日连续三次被带到大法官前。至第三个市集日,他们则被处以死刑,或售之于第伯河之外。《十二铜表法》第三表的第六条又说,至第三个市集日,债务人得被砍切成块。奥鲁斯·格里乌斯也说,“如法庭将债务人交给几个债权人,则十人团准许他们随意将他们的债务人砍切成块。”4(3)摧残债务人的躯体。例如,据《十二铜表法》第三表第三条记载:“若债务人仍未执行法庭判决,且在受讯时无人代他解脱责任,则得把他带到私宅,给他带上足枷或手铐,其重量不轻于十五磅,而且假如愿意,还可以加重。债主可以将债务人投入地牢,使其受尽鞭子笞打之苦,让其求生不得,求死不能。”5所以史书上经常把nexus说成是servitus,即像奴隶那样的人。像奴隶那样的人显然不是奴隶,他们与奴隶(servus)有着本质的区别。第四,共和早期,罗马反债务奴役的导火索一般都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身体的残酷摧残,而不是债权人剥夺债务人的自由,并将其沦为奴隶。例如,李维记载:公元前494年撤离运动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那些债户们的情况已经深陷绝境,以及受一位老人触目惊心的灾难的刺激。这位老人原来曾当过百人队长(centurion),为罗马的对外战争立过汗马功劳。但后来因为种种不幸沦为nexus,被债权人送入地牢。受尽折磨的他,衣衫满是污垢,他的外表因为呈现着死尸般的苍白和憔悴,显得分外狰狞可怖,他蓬松的胡须和头发也使他看起来像个野人。在他的背上到处都是鞭子抽打出来的伤痕。人民在目睹这一惨景后就举起了反对贵族斗争的旗帜。6又如公元前326年的波特利乌斯法,实际上也是高利贷者帕庇利乌斯的兽欲和凶残行为的结果。事情是这样的,盖乌斯·普布里乌斯因父债而以自身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的年轻清俊招致了帕庇利乌斯的邪念与侮辱。他将这位少年的秀貌视为欠债的附加利息,起初用下流的语言诱惑他,后见少年对此邪恶充耳不闻,就试以威胁恐吓,并经常提醒他想想自己所处的地位。最后,他见孩子对个人的荣誉出身看得重于目前的处境时,就命令将他剥衣拷打。孩子被打得皮开肉绽,冲到街上去大声控诉高利贷者的兽行与凶残。广大群众见状义愤填膺,终于迫使元老院通过了波特利乌斯法。1正因为没有“债务奴隶制”,所以在拉丁文中并不存在债务奴隶这个字,也根本不存在废除债务奴隶这样的法律。把债务奴役和惩罚制说成是债务奴隶显然是我们错误理解拉丁原文的结果,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债务问题一直是罗马早期最严重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债,拉丁文为obligatio,最初是指保障履行义务的法律约束,后来人们也用它表示负债人的义务。法学家保罗指出:“债的本质不在于我们取得某物的所有权或者获得役权,而在于其他人必须给我们某物或者履行某事。”1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指出:“债是一种迫使我们必须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履行某种给付义务的法律约束。”2罗马的债一直保留着涉及人身依从关系的原始特点,这一特点明显地体现在有关术语之中,例如:ob-ligare,nexum,vinculum,adstringere,以及反义词liberare,sol-vere等。从共和国一开始,债务和债务奴役就显得相当突出。公元前494年,平民第一次撤至圣山的原因是债务。公元前450-449年罗马颁布的第一个成文法--十二铜表法也极为严酷地规定了债务奴役制。恩格斯对此曾有过深刻的评论。他指出:“后世的立法,没有一个像古雅典和古罗马的立法那样残酷无情地、无可挽救地把债务者投在高利贷债权者的脚下,--这两种立法,都是纯粹由于经济强制,作为习惯法而自发地产生的。”3公元前376年,导致李锡尼·赛克斯都改革的也是严重的债务压迫。公元前326年,波特利乌斯法规定:“除了犯有罪行等待交付罚款者外,不得拘留任何人或施以镣铐枷锁;债务人应以物品而不以人的身体(corpus)作为借债之抵押品。”李维把“这一年当作是罗马平民自由的开端,因为他们不再因债务而遭奴役了。”4从此以后,人身为债的履行承受责任约束的时代宣告结束,债关系的刑罚特色也告消失。债已被人们正式看作单纯的财产关系。对于公元前326年的波特利乌斯法,史学界一般都把它当作是罗马废除因负债而沦为奴隶的“债务奴隶制”的开始。我认为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观点,在罗马早期根本不存在“债务奴隶制”。这是因为:第一,罗马人没有将罗马人沦为自己的奴隶的习惯。罗马人虽然也有把罗马公民卖为奴隶的事例,但一般都是把他卖到第伯河那边,即非罗马人居住的地区。1所以,将负债而无力偿还的罗马债务人变成罗马债权人的奴隶显然是不可能的。第二,罗马人把因负债而受奴役的人称为“nexus”。过去,我们一般都把它译作债务奴隶。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解释。对于“nexus”一词,瓦罗在《论拉丁语》一书中作过说明。他说:“一个在能够还清自己所负债务之前,像奴隶那样干活的自由民叫‘nexus’,也叫‘obaeratus’”2。“nexus”与奴隶不同,他们虽然是“处于受役状态的人(Caputinmancipio)”,但他们是自由人,是自由公民(civisliber)3,仍有“自由人(liberumcaput)”的身份。所以,把“nexus”与债务奴隶、把奴役“nexus”的制度与“债务奴隶制”等同起来显然是不正确的。第三,债权人的最大特权是对债务人躯体的执行。这种躯体执行包括:(1)拘捕债务人。《十二铜表法》第三表明确指出:原告人可以拘捕债务人;债务人在拘禁期间,他有权与原告人谋求和解,但若双方不能和解,则这些债务人应被继续拘禁60天。(2)处以死刑或售至国外。《十二铜表法》规定,在债务人被拘禁的60天内,他们须在市集日连续三次被带到大法官前。至第三个市集日,他们则被处以死刑,或售之于第伯河之外。《十二铜表法》第三表的第六条又说,至第三个市集日,债务人得被砍切成块。奥鲁斯·格里乌斯也说,“如法庭将债务人交给几个债权人,则十人团准许他们随意将他们的债务人砍切成块。”4(3)摧残债务人的躯体。例如,据《十二铜表法》第三表第三条记载:“若债务人仍未执行法庭判决,且在受讯时无人代他解脱责任,则得把他带到私宅,给他带上足枷或手铐,其重量不轻于十五磅,而且假如愿意,还可以加重。债主可以将债务人投入地牢,使其受尽鞭子笞打之苦,让其求生不得,求死不能。”5所以史书上经常把nexus说成是servitus,即像奴隶那样的人。像奴隶那样的人显然不是奴隶,他们与奴隶(servus)有着本质的区别。第四,共和早期,罗马反债务奴役的导火索一般都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身体的残酷摧残,而不是债权人剥夺债务人的自由,并将其沦为奴隶。例如,李维记载:公元前494年撤离运动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那些债户们的情况已经深陷绝境,以及受一位老人触目惊心的灾难的刺激。这位老人原来曾当过百人队长(centurion),为罗马的对外战争立过汗马功劳。但后来因为种种不幸沦为nexus,被债权人送入地牢。受尽折磨的他,衣衫满是污垢,他的外表因为呈现着死尸般的苍白和憔悴,显得分外狰狞可怖,他蓬松的胡须和头发也使他看起来像个野人。在他的背上到处都是鞭子抽打出来的伤痕。人民在目睹这一惨景后就举起了反对贵族斗争的旗帜。6又如公元前326年的波特利乌斯法,实际上也是高利贷者帕庇利乌斯的兽欲和凶残行为的结果。事情是这样的,盖乌斯·普布里乌斯因父债而以自身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的年轻清俊招致了帕庇利乌斯的邪念与侮辱。他将这位少年的秀貌视为欠债的附加利息,起初用下流的语言诱惑他,后见少年对此邪恶充耳不闻,就试以威胁恐吓,并经常提醒他想想自己所处的地位。最后,他见孩子对个人的荣誉出身看得重于目前的处境时,就命令将他剥衣拷打。孩子被打得皮开肉绽,冲到街上去大声控诉高利贷者的兽行与凶残。广大群众见状义愤填膺,终于迫使元老院通过了波特利乌斯法。1正因为没有“债务奴隶制”,所以在拉丁文中并不存在债务奴隶这个字,也根本不存在废除债务奴隶这样的法律。把债务奴役和惩罚制说成是债务奴隶显然是我们错误理解拉丁原文的结果,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债务问题一直是罗马早期最严重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债,拉丁文为obligatio,最初是指保障履行义务的法律约束,后来人们也用它表示负债人的义务。法学家保罗指出:“债的本质不在于我们取得某物的所有权或者获得役权,而在于其他人必须给我们某物或者履行某事。”1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指出:“债是一种迫使我们必须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履行某种给付义务的法律约束。”2罗马的债一直保留着涉及人身依从关系的原始特点,这一特点明显地体现在有关术语之中,例如:ob-ligare,nexum,vinculum,adstringere,以及反义词liberare,sol-vere等。从共和国一开始,债务和债务奴役就显得相当突出。公元前494年,平民第一次撤至圣山的原因是债务。公元前450-449年罗马颁布的第一个成文法--十二铜表法也极为严酷地规定了债务奴役制。恩格斯对此曾有过深刻的评论。他指出:“后世的立法,没有一个像古雅典和古罗马的立法那样残酷无情地、无可挽救地把债务者投在高利贷债权者的脚下,--这两种立法,都是纯粹由于经济强制,作为习惯法而自发地产生的。”3公元前376年,导致李锡尼·赛克斯都改革的也是严重的债务压迫。公元前326年,波特利乌斯法规定:“除了犯有罪行等待交付罚款者外,不得拘留任何人或施以镣铐枷锁;债务人应以物品而不以人的身体(corpus)作为借债之抵押品。”李维把“这一年当作是罗马平民自由的开端,因为他们不再因债务而遭奴役了。”4从此以后,人身为债的履行承受责任约束的时代宣告结束,债关系的刑罚特色也告消失。债已被人们正式看作单纯的财产关系。对于公元前326年的波特利乌斯法,史学界一般都把它当作是罗马废除因负债而沦为奴隶的“债务奴隶制”的开始。我认为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观点,在罗马早期根本不存在“债务奴隶制”。这是因为:第一,罗马人没有将罗马人沦为自己的奴隶的习惯。罗马人虽然也有把罗马公民卖为奴隶的事例,但一般都是把他卖到第伯河那边,即非罗马人居住的地区。1所以,将负债而无力偿还的罗马债务人变成罗马债权人的奴隶显然是不可能的。第二,罗马人把因负债而受奴役的人称为“nexus”。过去,我们一般都把它译作债务奴隶。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解释。对于“nexus”一词,瓦罗在《论拉丁语》一书中作过说明。他说:“一个在能够还清自己所负债务之前,像奴隶那样干活的自由民叫‘nexus’,也叫‘obaeratus’”2。“nexus”与奴隶不同,他们虽然是“处于受役状态的人(Caputinmancipio)”,但他们是自由人,是自由公民(civisliber)3,仍有“自由人(liberumcaput)”的身份。所以,把“nexus”与债务奴隶、把奴役“nexus”的制度与“债务奴隶制”等同起来显然是不正确的。第三,债权人的最大特权是对债务人躯体的执行。这种躯体执行包括:(1)拘捕债务人。《十二铜表法》第三表明确指出:原告人可以拘捕债务人;债务人在拘禁期间,他有权与原告人谋求和解,但若双方不能和解,则这些债务人应被继续拘禁60天。(2)处以死刑或售至国外。《十二铜表法》规定,在债务人被拘禁的60天内,他们须在市集日连续三次被带到大法官前。至第三个市集日,他们则被处以死刑,或售之于第伯河之外。《十二铜表法》第三表的第六条又说,至第三个市集日,债务人得被砍切成块。奥鲁斯·格里乌斯也说,“如法庭将债务人交给几个债权人,则十人团准许他们随意将他们的债务人砍切成块。”4(3)摧残债务人的躯体。例如,据《十二铜表法》第三表第三条记载:“若债务人仍未执行法庭判决,且在受讯时无人代他解脱责任,则得把他带到私宅,给他带上足枷或手铐,其重量不轻于十五磅,而且假如愿意,还可以加重。债主可以将债务人投入地牢,使其受尽鞭子笞打之苦,让其求生不得,求死不能。”5所以史书上经常把nexus说成是servitus,即像奴隶那样的人。像奴隶那样的人显然不是奴隶,他们与奴隶(servus)有着本质的区别。第四,共和早期,罗马反债务奴役的导火索一般都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身体的残酷摧残,而不是债权人剥夺债务人的自由,并将其沦为奴隶。例如,李维记载:公元前494年撤离运动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那些债户们的情况已经深陷绝境,以及受一位老人触目惊心的灾难的刺激。这位老人原来曾当过百人队长(centurion),为罗马的对外战争立过汗马功劳。但后来因为种种不幸沦为nexus,被债权人送入地牢。受尽折磨的他,衣衫满是污垢,他的外表因为呈现着死尸般的苍白和憔悴,显得分外狰狞可怖,他蓬松的胡须和头发也使他看起来像个野人。在他的背上到处都是鞭子抽打出来的伤痕。人民在目睹这一惨景后就举起了反对贵族斗争的旗帜。6又如公元前326年的波特利乌斯法,实际上也是高利贷者帕庇利乌斯的兽欲和凶残行为的结果。事情是这样的,盖乌斯·普布里乌斯因父债而以自身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的年轻清俊招致了帕庇利乌斯的邪念与侮辱。他将这位少年的秀貌视为欠债的附加利息,起初用下流的语言诱惑他,后见少年对此邪恶充耳不闻,就试以威胁恐吓,并经常提醒他想想自己所处的地位。最后,他见孩子对个人的荣誉出身看得重于目前的处境时,就命令将他剥衣拷打。孩子被打得皮开肉绽,冲到街上去大声控诉高利贷者的兽行与凶残。广大群众见状义愤填膺,终于迫使元老院通过了波特利乌斯法。1正因为没有“债务奴隶制”,所以在拉丁文中并不存在债务奴隶这个字,也根本不存在废除债务奴隶这样的法律。把债务奴役和惩罚制说成是债务奴隶显然是我们错误理解拉丁原文的结果,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债务问题一直是罗马早期最严重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债,拉丁文为obligatio,最初是指保障履行义务的法律约束,后来人们也用它表示负债人的义务。法学家保罗指出:“债的本质不在于我们取得某物的所有权或者获得役权,而在于其他人必须给我们某物或者履行某事。”1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指出:“债是一种迫使我们必须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履行某种给付义务的法律约束。”2罗马的债一直保留着涉及人身依从关系的原始特点,这一特点明显地体现在有关术语之中,例如:ob-ligare,nexum,vinculum,adstringere,以及反义词liberare,sol-vere等。从共和国一开始,债务和债务奴役就显得相当突出。公元前494年,平民第一次撤至圣山的原因是债务。公元前450-449年罗马颁布的第一个成文法--十二铜表法也极为严酷地规定了债务奴役制。恩格斯对此曾有过深刻的评论。他指出:“后世的立法,没有一个像古雅典和古罗马的立法那样残酷无情地、无可挽救地把债务者投在高利贷债权者的脚下,--这两种立法,都是纯粹由于经济强制,作为习惯法而自发地产生的。”3公元前376年,导致李锡尼·赛克斯都改革的也是严重的债务压迫。公元前326年,波特利乌斯法规定:“除了犯有罪行等待交付罚款者外,不得拘留任何人或施以镣铐枷锁;债务人应以物品而不以人的身体(corpus)作为借债之抵押品。”李维把“这一年当作是罗马平民自由的开端,因为他们不再因债务而遭奴役了。”4从此以后,人身为债的履行承受责任约束的时代宣告结束,债关系的刑罚特色也告消失。债已被人们正式看作单纯的财产关系。对于公元前326年的波特利乌斯法,史学界一般都把它当作是罗马废除因负债而沦为奴隶的“债务奴隶制”的开始。我认为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观点,在罗马早期根本不存在“债务奴隶制”。这是因为:第一,罗马人没有将罗马人沦为自己的奴隶的习惯。罗马人虽然也有把罗马公民卖为奴隶的事例,但一般都是把他卖到第伯河那边,即非罗马人居住的地区。1所以,将负债而无力偿还的罗马债务人变成罗马债权人的奴隶显然是不可能的。第二,罗马人把因负债而受奴役的人称为“nexus”。过去,我们一般都把它译作债务奴隶。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解释。对于“nexus”一词,瓦罗在《论拉丁语》一书中作过说明。他说:“一个在能够还清自己所负债务之前,像奴隶那样干活的自由民叫‘nexus’,也叫‘obaeratus’”2。“nexus”与奴隶不同,他们虽然是“处于受役状态的人(Caputinmancipio)”,但他们是自由人,是自由公民(civisliber)3,仍有“自由人(liberumcaput)”的身份。所以,把“nexus”与债务奴隶、把奴役“nexus”的制度与“债务奴隶制”等同起来显然是不正确的。第三,债权人的最大特权是对债务人躯体的执行。这种躯体执行包括:(1)拘捕债务人。《十二铜表法》第三表明确指出:原告人可以拘捕债务人;债务人在拘禁期间,他有权与原告人谋求和解,但若双方不能和解,则这些债务人应被继续拘禁60天。(2)处以死刑或售至国外。《十二铜表法》规定,在债务人被拘禁的60天内,他们须在市集日连续三次被带到大法官前。至第三个市集日,他们则被处以死刑,或售之于第伯河之外。《十二铜表法》第三表的第六条又说,至第三个市集日,债务人得被砍切成块。奥鲁斯·格里乌斯也说,“如法庭将债务人交给几个债权人,则十人团准许他们随意将他们的债务人砍切成块。”4(3)摧残债务人的躯体。例如,据《十二铜表法》第三表第三条记载:“若债务人仍未执行法庭判决,且在受讯时无人代他解脱责任,则得把他带到私宅,给他带上足枷或手铐,其重量不轻于十五磅,而且假如愿意,还可以加重。债主可以将债务人投入地牢,使其受尽鞭子笞打之苦,让其求生不得,求死不能。”5所以史书上经常把nexus说成是servitus,即像奴隶那样的人。像奴隶那样的人显然不是奴隶,他们与奴隶(servus)有着本质的区别。第四,共和早期,罗马反债务奴役的导火索一般都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身体的残酷摧残,而不是债权人剥夺债务人的自由,并将其沦为奴隶。例如,李维记载:公元前494年撤离运动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那些债户们的情况已经深陷绝境,以及受一位老人触目惊心的灾难的刺激。这位老人原来曾当过百人队长(centurion),为罗马的对外战争立过汗马功劳。但后来因为种种不幸沦为nexus,被债权人送入地牢。受尽折磨的他,衣衫满是污垢,他的外表因为呈现着死尸般的苍白和憔悴,显得分外狰狞可怖,他蓬松的胡须和头发也使他看起来像个野人。在他的背上到处都是鞭子抽打出来的伤痕。人民在目睹这一惨景后就举起了反对贵族斗争的旗帜。6又如公元前326年的波特利乌斯法,实际上也是高利贷者帕庇利乌斯的兽欲和凶残行为的结果。事情是这样的,盖乌斯·普布里乌斯因父债而以自身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的年轻清俊招致了帕庇利乌斯的邪念与侮辱。他将这位少年的秀貌视为欠债的附加利息,起初用下流的语言诱惑他,后见少年对此邪恶充耳不闻,就试以威胁恐吓,并经常提醒他想想自己所处的地位。最后,他见孩子对个人的荣誉出身看得重于目前的处境时,就命令将他剥衣拷打。孩子被打得皮开肉绽,冲到街上去大声控诉高利贷者的兽行与凶残。广大群众见状义愤填膺,终于迫使元老院通过了波特利乌斯法。1正因为没有“债务奴隶制”,所以在拉丁文中并不存在债务奴隶这个字,也根本不存在废除债务奴隶这样的法律。把债务奴役和惩罚制说成是债务奴隶显然是我们错误理解拉丁原文的结果,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国家帮还清债务是真的吗?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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