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违妇道”女子婚前人流被丈夫得知,离婚后丈夫不让她见娃,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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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做人流丈夫不为不问可作为离婚的理由不~

妻子做人流丈夫不闻不问是属于家庭软暴力的行为,而家庭暴力是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的。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很遗憾的,你说的“女方因以前多次流产造成不孕的”这种情况,我国法律目前尚不支持此类诉讼请求。换句话说,离婚时,这种情况是无法得到赔偿的。
  一、在什么情况下,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赔偿?或者说新《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赔偿制度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必须有违法行为。
  配偶一方有重婚行为,或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即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2、必须有损害事实。
  因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配偶另一方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受到损害。如过错配偶方有通奸、重婚、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另一方肉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的。
  3、配偶一方主观上有过错。
  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主观上有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过错。
  4、必须有因果关系。
  离婚以及受到的损害,与过错配偶方的通奸、重婚、婚外同居关系、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有请求的一方无过错。
  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包括两个方面:
  ⑴物质损害赔偿。
  ⑵精神损害赔偿。
  特别提醒:经常有人提出青春损失费的赔偿,这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你说“女方因以前多次流产造成不孕的”也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所述的情形。目前而言,此类诉讼请求,法院是不支持的。法律上的赔偿前提是:对方有过错!本方无过错,对方的过错还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且此过错直接造成了你方的损失!

“清官难断家务事”,只有当事双方才有深刻的体会!孩子的父亲不管做出什么样的选择,相对来讲应该都是能够让人理解的,所以说他认为合理就应该是合理的,我们没有权利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去抨击他人。

事件梳理

近日,湖北女武汉的李女士称:自己之前在医院做过的人流病历被丈夫从医院私自获取所得,对于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正是因为李女士之前的经历,夫妻双方离婚之后,丈夫不让她看望小孩,并且骂他“不守妇道”!
根据李女士所说:丈夫说她婚前在外面生活混乱,不守妇道!李女士是在2017年八月份在医院做了人流手术,其丈夫也是在无意之间发现了此事,随后就在医院复制了该病例。

所以说她的丈夫给她的定义就是“不合格的母亲”,两人在婚后也共同孕育了孩子,因为长期的感情不和(李女士的丈夫说她婚后三更半夜不回家),最后还是走向离婚这一步。当丈夫知道此事之后,拒绝李女士去看望孩子,认为孩子知道这件事情之后,将是他一生挥之不去的阴影,对于孩子的影响很大!

事件本质

李女士认为她没有向医院授权,前夫是无权查看她的病历,所以就对医院提出了问责。医院后续也是给出了解释“需提供患者的相关材料,身份证明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等等”,但是李女士说她从未向前夫提供过任何材料,所以现在还在等待医院进一步的答复。我只能说,这就是“不够坦白,种下的恶果!”两人结婚之前必须要一五一十的,将先前经历坦白开来,因为这些都是婚姻的敏感点,如果婚后发现必将是对感情的摧残。

事件反思

没有结婚就做人流,自己应该知道结婚以后的后果,一个女孩子在没有结婚前最好还是珍惜自己的将来!应该婚前就坦白,如果能接受后面也没这么多堵心事,接受不了就好聚好散!也省的弄的现在的局面!两人生活抱侥幸心理是不对的!

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做人还是洁身自好的好,对于人流问题,哪有男人不在乎的,不在乎都搭伙过日子了,婚前经历太多,没了信任感,婚后少了责任感,离婚就随意了!

男女双方更是需要真诚相待,如果说对方对于这个问题不是非常的介意,那么两人还能走向终点!告诉与发现这是本质上的区别,这是涉及到信任问题!信任是感情的基础,基础动摇,大厦终将倾覆!



所谓“妇道”本就是旧时代淘汰的东西,就是因为不合理所以才被淘汰,所以所谓“有违妇道”就不合理。离婚后不让对方见孩子,也不符合法律。

不合理。我相信去做人流也不全是她的错,而且孩子是她生的,她为什么不能见。

不合理,并且不合法。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父母离婚后可以选择最有利孩子的一方抚养,但是法律同时赋予另一方探视权,女子的丈夫无权取消。同时,女子婚前行为已经产生了离婚的结果,其丈夫不能再因为此事剥夺一位母亲探视孩子的权利。

我觉得不合理。孩子是你们两个共同拥有的,即使离婚了,抚养权判给了丈夫,妻子也有探视的权利。而且我觉得这个丈夫思想也太保守了,两个人现在都有孩子了,过去的事情就不要去计较了,毕竟孩子是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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