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工作服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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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在工作当中肯定是有很多的意外情况的,我们国家为了应对这样的情况规定的是用人单位需要给我们劳动者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是按照时间来进行发放的,春夏秋冬的时候肯定会各发放一套工作服口罩还有手套,并且每一个季度会发放500g的洗衣粉。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试行规定) 劳保用品实行专项管理,定期定额统一发放制。由库管按此管理制度发放。部门负责人审批。现根据岗位需要,制定以下发放标准: —、工作服 (1)生产一线新入职员工第一年每人发放:夏装或秋装各两套。 (2)生产一线员工每人每一年发放:夏装和秋装各一套。 (2)搬运、清洁工每人每两年发放: 夏装和秋装各一套。 (3)管理、技质后勤辅助人员每人每三年发放:夏装和秋装各一套。 (4)应外出或售后服务等,需领工作服时,必须由生产部经理签字。 二、卫生口罩 (1)漆工工种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发3个。 (2)木工工种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发2个。 (1)打磨工种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发四个。 (2)其它工种人员因 临时工 作需要,需车间主任批准发放。 三、手套 (1)需带帆布手套的岗位:下料工、铆工、打磨工及搬运工每人每月 发两付。(每一次发一付,余下的按以旧换新领用) (2)焊工:每月每人发一双帆布手套,半年发一双焊工专用手套。 (3)库管每月每人发线手套和帆布手套各一双。 四、毛巾 库管员、生产员工、搬运工及清洁工 每人每半年发一条 五、洗衣粉 生产员工、搬运工及清洁工 每人每季度一袋(500g) 库房 季度一袋(500g) 六、安全帽 (1)焊工专用帽每人每年1件,护腿每人每半年1件。 (2)打磨及铆工发专用安全帽一顶,若损坏或遗失,自行赔偿。 七、劳保鞋 (1)焊工绝缘劳保鞋每人每年一双。 (2)管理后勤辅助人员劳保鞋每人每三年一双。 (3)其它一线员工劳保鞋每人每年一双。 八、工作服和劳保鞋的收费标(对中途离职员工) 工作服和劳保鞋公司不回收,新入职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后,如果已发放工作服和劳保鞋,此项费用在本人本月的 工资 中暂扣,如果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员工,此暂扣的费用返还给本人;对连续工作未满半年以上离职的员工,此项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1)连续工作不足半年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的10% 收取。 (2)连续工作不足5个月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价的20%收取。 (3)连续工作不足4个月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价的40%收取。 (4)连续工作不足3个月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价的60%收取。 (5)连续工作不足2个月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价的80%收取。 (6)连续工作不足1个月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价的100%收取。 (7)新入职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时,由综合部收管此项费用;员工在办理 离职手续 时,由综合部返还此项费给员工本人;对未满半年离职而收取工作服和劳保鞋成本的资金,每半年上交财务部,并建立收取、返还及上交金额台帐,备查。 规定发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罚 则 第十九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销售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 行政处罚 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检验机构检验的结果如与事实不符,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受检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检验机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检验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经 营 第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十一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 定点经营的申报和审批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 营业执照 ; (二)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 (三)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 (四)经销人员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 (五)具备切实可行的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伪劣或不合格产品。 第十四条 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 可以看出劳动防护的发放是必须的,在对于不同的工作发放的物品东西也是不同的,并且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单位是不能销售劣质和不合格的产品给劳动者,对于一些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需要有安全许可证才可以进行使用,安全许可证是安全许可证办公室颁发的。

这还不简单,根据你们自己的实际情况,需要多少就发多少。按实际情况形成文字规定就行了。劳保用品发放领用管理办法2006年11月30日修订 2006年12月1日开始试行1 目的和适用范围制定本办法就是为了确保“保护员工生产劳动中免受伤害和影响健康”而发放的护体及去污等用品能及时、足量、准确发放到员工手中并得到有效合理使用。2 劳保用品的发放数量标准及发放领用时间2.1 机电维修岗人员① 耐腐蚀手套2双/月人(月初发放领用);② 工作服4套/年人(临时决定发放领用的具体时间);③ 工作鞋4双/年人(临时决定发放领用的具体时间);④ 线手套1双/月人(月初发放领用); ⑤ 口罩2只/月人(月初发放领用); ⑥ 眼镜2只/年人(每年一次性发放领用);⑦ 劳保棉大衣1套/年人(每年进入冬季天转冷时即发放领用,长白班人员不发),每年冬季棉鞋1双;⑧ 长舌帽1顶/年人(每年1月1日—10日或每年6月1日—10日发放领用); ⑨ 防雨衣裤1套/3年/人(下一次领用时要以上一次领用的收据为依据);⑩ 月初发放领用的洗涤用品:毛巾1条/2月/人(每单月月初发放领用);肥皂1块/月人;香皂1块/月人;洗衣粉1袋/月人。2.2.锅炉岗人员:11 棉布手套4双/月人(月初发放领用);12 其余的与“2.1”中的2——13相同。2.3.化验及实验岗人员:14 耐腐蚀手套1双/月人和薄乳胶手套各4双/月人(月初发放领用);15 普通工作服2套/年人(临时决定发放领用的具体时间);化验及实验人员专用白大褂2套/年人(临时决定发放领用的具体时间);16 工作鞋4双/年人(临时决定发放领用的具体时间); 17 线手套3双/年人(每年一次性发放领用); 18 其余的与“2.1”中的19——20相同。2.4 生产一线各类岗的人员发放领用标准及相关要求同“2.1”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1) 其中一车间除了甩料岗人员和包装岗人员以外的员工每月发放洗衣粉2袋/月人、肥皂2块/月人。其它劳保用品的发放领用同“2.1”。(2) 甩料岗人员和包装岗人员每月发放洗衣粉3袋/月人、肥皂2块/月人;香皂2块/月人;防毒面罩1幅/人(本人领用后要认真保管好,用坏后交旧领新,自己操心定期更换活性炭);口罩2只/周人;带袖围裙1套/2月/人,全包围防尘帽2顶/年人。其它劳保用品的发放领用同“2.1”。2.5.仓库人员:21 工作服4套/年人(临时决定发放领用的具体时间);22 工作鞋4双/年人(临时决定发放领用的具体时间);23 线手套3双/年人(每年一次性发放领用);24 其余的与“2.1”中的25——26相同。2.6.食堂管理人员:27 普通工作服2套/年人(临时决定发放领用的具体时间); 28 厨房专用白色工作服2套/年人(临时决定发放领用的具体时间);29 工作鞋4双/年人(临时决定发放领用的具体时间);30 线手套3双/年人(每年一次性发放领用);31 口罩4只/年人(每年一次性发放领用);32 其余的与“2.1”中的33——34相同。2.7.后勤人员:35 普通工作服4套/年人(临时决定发放领用的具体时间); 36 普通工作鞋4双/年人(临时决定发放领用的具体时间);37 线手套3双/年人(每年一次性发放领用);38 口罩4只/年人(每年一次性发放领用);39 其余的与“2.1”中的40——41相同。2.8 临时工劳保用品的发放领用程序:2.8.1 组织临时工在本公司做临时性工作时,有关负责人要申明给临时工发放劳保用品的必要理由。2.8. 仓库负责人见到有关领导签字的申明条或有关领导的同意电话后,就按要求将必要发放给临时工的劳保用品准予有关负责人领走。3 采购与统计发放要求:3.1 每月劳保用品的采购数量由仓库主管会计统计报综合办复核后,由综合办主管签字后交供应部人员及时订制或直接采购。3.2 劳保用品可集中采购,但最多不能多于3个月的数量。3.3 劳保用品由仓库负责保管和发放,要有专门的发放登记记录表册。综合办要定期不定期地监督其发放领用情况。发现不良的发放领用情况要追究仓库保管员和主管的责任,如无法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仓库全体负责发放领用的人员加倍/人赔偿。3.4 所有劳保用品的统计——采购|——入库都要在相应的劳保用品的发放领用1个月前完成。3.5 劳保用品的仓储场地要设单独区域,并合理存放,防止霉烂、丢失和鼠害。4 劳保用品的领用4.1 前勤人员劳保用品的领用均由班组长代领,后勤人员的劳保用品的领用以单位为组集体领取,一律严禁个人单独领取,领取的手续一定要严格把关,以备事后复查。4.2 发放给员工的劳保用品必须按规定穿戴使用,各级主管监督执行。4.3 手套类劳保用品在发放领用周期内出现丢失现象的,可由公司有偿补发,不许不用。4.4 防毒面罩、带袖围裙、全包围防尘帽等高危劳保用品出现丢失现象的,需用人以半价向仓库领取一件新的,不许不用。4.5 手套等易损类劳保用品及防毒面罩、带袖围裙、全包围防尘帽等高危劳保用品在发放领用周期内出现无法继续使用时,须交旧领新。仓库要有交旧领新的专用记录表册,必须要把交来的旧品整齐有序地保存好,直到公司回收处理后方可告一段落,否则一经查出有账、卡、物不符时将加倍处罚当事保管员,如无法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仓库全体负责发放领用的人员加倍/人赔偿。4.6 新工初进公司时,应发放的必须劳保用品由班组长或有关负责劳保用品发放的人员及时帮助领取给新工,若有的当月已经发放了的非即用的用品(如洗涤用品),本月就不再补给新工,从下月开始按正常标准发放领用。5 自动辞职和被辞职人员领用过的劳保用品的管理5.1工作服使用期限5.1.1 工作服使用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员工可当福利品领走。5.1.2 使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从工资中扣除其实际价值。6、本办法由企管办监督执行法律依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有规定。劳动者在离开工作岗位后,用人单位可要求其归还工作服,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但不能以此为由扣除职工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扣除工资,应当无条件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否则,劳动者可凭被扣钱的收据等证物,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者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合理发放和使用员工劳动保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工作)中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劳保用品发放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合理的原则发放。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劳动条件发放。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向从事劳动的劳动者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以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但是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用工成本,给劳动者发放的保护用具不齐全或者达不到相关标准。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国家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一、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规定
      合理发放和使用员工劳动保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工作)中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劳保用品发放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合理的原则发放,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放原则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根据岗位性质及不同的工作环境发放。
      根据工作环境本着按需发放的原则,发放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及使用年限。
      3.劳动保护用品的种类:工作服、防寒服、反光背心、雨衣、雨鞋、安全帽、劳动保护手套、电工鞋。
      4、女员工工作服发放规定:管理岗女员工转正后每两年发放两套(黑色外套2件、裤子4条、短袖白衬衣2件、长袖白衬衣2件)。
      5、规定
      公司物业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定制和发放。
      本着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凡属个人保管、使用不当,丢失和损坏的当事人自行购买(以市场价为准)。
      公司员工如果离职、辞职、辞退,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棉服、雨衣、雨鞋)进行折价收费,赔偿价格计算公式为:赔偿费=(规定使用月数-领用月数)×购置价格/规定使用月数。
      物业部需保证货物的充足,如常用物品出现缺货管理员成长初级一次,如属于特殊需要的提前与物业部取得联系。
      除属于上岗必须配备的用品(如反光背心、安全帽)上岗前领取外,其它劳动保护用品需在入职后领取。
      凡是需要定制的物品(工作服、棉服、雨鞋等)入职后到物业部登记,待做好后发给入职人员。
      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由使用部门承担。
      实习生是否需要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由人力资源中心决定,如需领取费用由人力资源中心承担。
      如需后方人员支援前方或其它工作需求,需要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费用由需求部门承担。
      如有未尽事宜随时调整。
      6、此文件自2014年3月26日开始执行,原《劳保用品发放规定》废止。
二、企事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规定
      (一)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范围。
      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劳动条件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所必须的才发,否则不发;对于在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
      2、发放防护用品的范围是:
      (1)井下作业;
      (2)有强烈辐射,烧灼危险的作业;
      (3)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6)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给防寒服装。
      (二)防寒用品的发放条件
      1、我省境内,冬季经常在海拔2千米以上的地点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职工;
      2、冬季期间经常在湖面、河面、水库作业的职工;
      3、常年从事室内摄氏零度以下低温作业的职工。
      防寒服装的发放应根据当地气温工作操作方式分别发给,其使用时间不少于三个冬季。
      (三)几项具体规定
      1、关于发放标准的金额控制
      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人均控制数按每个工种每人每年计算,人均控制在80——140元,其中地质勘探、森工林区、矿山井下最高不超过180元;防寒用品最高不超过80元。超过部分在税后留利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不摊入成本。人均控制数由省级各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物价变动情况,每2年或3年核定一次,并将入生产成本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一并报送省劳动厅备案。
      2、对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民工应按照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供给劳动防护用品,离开生产岗位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或作价处理给本人。
      3、企、事业单位中经常跟班作业的基层干部、安技员按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的原则发给劳动防护用品;经常到现场设计、检查的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干部的劳动防护用品,其发放期限应比一般工种工人延长50%以上;定期或不定期参加生产劳动的干部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企、事业单位酌情解决。各级经委、劳动部门、工会、企业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专职人员及检测检验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按《关于对劳动安全监察检测人员发放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的通知》规定执行。
      4、兼几个工种作业人员、按其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并备用或借用身兼的其它工种所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但不得重复发放。
      5、铁路、邮电、经济民警等配发了标志服,不再配发劳动防护服,其它护品按同工种发给企业专用(铁路)线上的职工每年发给防护服一套,其它护品铁路行业现工种执行。
      6、对于在有易燃、易爆、烧灼介质及静电场所作业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7、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供应实物,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职工,严禁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各种福利物品。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上面就是关于国家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具体规定。总而言之,国家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规定了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一般来说危险性越大的工种,防护标准越高。如果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劳保用品不能达到上述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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