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家花园的板桥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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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桥林家,清朝台湾首富,自林平侯到台湾以贩卖淡水河流域的稻米而致富,同时捐官做到广西柳州的知府,此为林家的奠基时代;随后 经过第二代的林国华与林国芳的锐意扩大,将经营范围扩及盐业、樟脑业、航运业及钱庄,获利十分可观,并且又将宅院迁至板桥,与当地漳民共筑板桥城,建立了林家的“旧大昔”基业;在林国芳不幸被革职猝死后,林家由林维源继承,不但在他手中将林家发扬光大,成为全台首富,更重要的是林维源积极协助刘铭传建设台湾,促使台湾的近代化工 程加速进行,举凡抚番、振兴实业与清丈田赋等,林维源一方面对台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一方面也使林家更形发达获利。 板桥林家三代,不但富甲四方,同时在一般人的印象里,也十分热心社会救济的公益事业,根据文献的记载,第一代的林平侯,在慈善救济事业方面的表现乃是:置义田、设义学以教养族人,复割田充学租,捐修淡水文庙;省城之贡院、义仓;邵城之月城,考棚,海东书院,亦得其捐赀。至于第二代的林国华、林国芳,虽然不若其父但却也有所成,其表现主要是在修城与赈济两方面,在《淡水厅志》中,称赞林国华:“为道光四年运米赴津赈济民食。道光七年委为总理,经理城门修建。” 林国芳也同样曾于一八五四年(咸丰四年),捐米运至天津赈饥,获封为赏花翎盐运使衔即选郎中。由前述记载,我们可以看出一个明显的特点:即林家第一、二代的慈善救济对象,不少系属中国大陆的灾民或是原乡的族人乡亲,对台湾本地乡亲的救助固然也有,但相对于第三代的林维源,则较为不足。
依据记载,林维源在慈善事业上的表现,显然更为全面普及,且多以台湾民众为对象:府君独捐钜资,设育婴,茸 废坟,千陂路。复创养济院,以恤穷黎;修淡水志,以存文厂;辟大观社,以惠士林。大甲溪岁溺,人称奇险,府君与诸当道造浮桥,民获安渡。由此可见林维源的慈善义举领域遍及了儿童救济、贫苦救济、冢、义渡、开路与修志等各方面,且多以台湾为对象。但是这并不表示林维 源未曾涉及中国的赈灾,事实上他介入中国灾荒的程度可能不下于其父 祖,因为“凡筑铁道、开煤矿、建行省邵垣之役、赈顺、直、晋、豫之 荒,心力交瘁。”现在我们要问的问题是:为什么板桥林家三代,都曾不约而同地投入大量资金对中国的灾荒进行赈助呢?其过程究竟为何? 到底他们是自愿或是被迫的呢?要回答这些问题,便必须先从“派捐”此一特殊的清代捐助制度了解起。“派捐”,事实上就是清代地方官要求地方绅商“集体捐输”的机制,透过这种机制的运作,建构出一套既 共生又威吓的“政商交际网络”。因此,派捐的重点在于官府与绅商如 何经由派捐机制的运作,进行彼此之间的利益交换、政冶统合治理与政商共生等互动。至于因为派捐所造成的客观救济效果,反倒只是派损机制的附加成果,若是没有派捐背后的政商网络运转,促使派捐的机制能 持续地运作,救济行动也将难以成功。派捐的形成,有其历史性的制度成因。
清代的吏制规定:地方官不得由本籍本乡出身者担任,以避免利益挂勾,因此这项规定的原意本是为了贯彻“利益冲突回避”的原则,但是由于均由异乡官吏治理,容易产生“不了解地方民情”与“政冶管理隔阂”的弊端。为了避免因不了解而施政不当、招致人民不满,因此地方官便必须笼络地方士绅富商,以稳定其统治基础,而“派捐”正是在此一基本考量下所产生的工具性产物。上述的考量,对台湾的地方官而言,更属必要,因为他们全部来自中国,任期又只有三年,若是不藉由派捐的运作加强与地方绅商的互动交往,很可能建树不易,因此台湾地方官往往经常运用派捐此一机制 。 从政冶经济学的分析角度,派捐具有十分复杂的考量与效益,派捐是否能够成功,重点并不纯粹是地方官或地方绅商单方面获利多寡的问题,而在于地方官与地方绅商之间,以及地方绅商内部间,对于派捐的总金额、分派的比例与相对的获利效益等三个层面的评估协调能否达成一致的共识。换言之,即能否获得一种“利益的相互平衡点”,使双方形成协议。但是必须指出的一点是:派捐机制的发动权系由地方官掌握,而地方官之所以能成功地要求地方绅商做出派捐,其筹码可能包括行政权的放宽裁量、地方垄断性利益的分配与社会象征地位的赋予平等。但是最大的筹码应是统治权的不当威胁,也就是说这是一种威胁与利诱同时并用的两手策略,因此所谓的“利益平衡点”,实际上乃是一种“恐怖平衡点”。 对地方官而言,运用派捐机制,可以达到三项统治上的便利:
(1)政治上,地方官可以经由派捐操控不同派系乡绅集团间利害关系的矛盾,予以互相牵制、坐收渔利,以加强统治。(2)经济上,由于中央的拨款补助有限,遇有建城、军需短缺时,若能获得地方绅商的派捐支持,将有助于财政上的疏困,强化对地方的经营建设;(3)在地方官个人方面,地方官若能有效地笼络地方绅商,不但可以得到地方的贤吏称赞,卸任之后更可能列名奉祀在地方的宦祠内,受到地方民众的崇敬,可谓名利双收。这三个层面的统治效益,乃是交叉并存的,交互为用的,因而可以想见何以地方官必须有效且经常地运用派捐,做为统治的手段。 另一方面,对地方绅商来说,接受地方官的派捐要求,同样也具有四种利益上实际考量;政治关系上,绅商可以藉由派捐,得到结交官府的机会,建立良好的政商关系,以打通进一步请求行政支持的关节;(2)社会地位上,藉由派捐往往可以要求官位或爵位的换取,使得派捐成为提升社会地位的晋身砖;(3)地方竞争上,若是其他乡绅同意捐输,特别是不同派系的乡绅集团同意时,不跟进捐输将形成竞争落后的局面,因而派捐成为地方集团间竞争的象征性筹码;(4)政经利益交换方面,这可以说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即派指的惯常性运作,将形成特定的政商关系网络,使得捐输愈多的绅商愈有可能攫取到特定的垄断性行业经营权或代理权,也就是能够占据到较佳的“经济特许权”。至此派捐已成为一种结构性的政商交换关系媒介而不再只是单纯的捐输了。从上述政治经济学角度分析派捐现象出发,来重新看待林家三代的派捐行为及其衍生的相关问题时,我们可以得到下列三项重要的论点:第一,林家领衔派捐的情况十分常见。由于林家乃是漳人的领袖,在当时的派捐制度下,官吏往往会要求林家领衔,以达到号召人心的作用;又或者当派捐不足时,官吏常会要求林家填补差额,特别是在派捐总额庞大时(例如建城、军需)更容易发生。因此领衔派捐并不表示一定是由林家独力捐输,必须视其实际的运作情形而定,但是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林家领衔派捐者,即使不是独力捐输,也应该是占了捐输总额相当大的比例。例如一八二七年(道光七年),筑淡水厅城时,林平侯与淡水当地绅士林万生等多位乡绅,就额收小租捐款折价,捐输了3万元,但因为林平侯拥有之土地最多,故由其领衔捐出(《淡水厅志》,筑城案卷)。第二,林家对派捐的反抗亦一直存在。事实上,从林平侯、林国华到林维源,林家三代都会或多或少反抗过派捐,其主要原因为派捐金额过多以及捐输次数过于频繁,使林家也感到受不了,只有以“置之不理”、“减价分期”与“公然对抗”等方式来与官吏对抗。
一八四一年(道光二十一年),英国军队入侵台湾,林平侯却对官府的劝捐军饷完全不予理会,后来无可奈何之下才勉强捐了一万元,引起官府的不满,当时的台湾兵备道姚莹就描述道:“林平侯年老而悭,劝捐之际全置不理,反谓觊觎其财。”(姚莹,《中复堂全集》:《东澳文集后集》卷7)至于第三代的林维源,其反抗派捐的经验则更多。在一八七七年(光绪三年),福建巡抚丁日昌为筹募海防及开办矿务之经费,乃向林维源劝捐50万元,这一笔捐款,林维源分三次交出,其中并有5万元是以15,000石的米折算而成,捐款时间前后历时二年四个月,直到一八七九年才全部完成捐款(《光绪朝东华录》,卷22)。到了一八八四年(光绪十年),台湾道刘璈援用丁日昌的先例,再次向林维源劝捐100万两,却遭到林维源以海防经费已超过50万元,且得到朝廷“永不再捐”的承诺,因此不愿再捐,虽然经过官府的再三劝导沟通,却依然不愿就范,最后几经折冲乃报捐了20万两做为结局,并且林维源立即含怒返回厦门,以示抗议(《光绪朝实录》,卷190)。从上述的反抗过程描述可以看得出一项重要的论点:即表面上派捐所达到的客观救济(或建设)效果,实际上却很可能因为“政商间的派捐对抗紧张关系”而导致救济效益大打折扣。这使我们领悟到的是:由于派捐的受益对象与使用方向乃是由官吏全权决定,其运用过程与分配方式也不让林家置喙,使得林家的派捐多属不乐之捐,因此这种“低度参与感”的派捐模式,注定使得派捐必会受到反抗,而绅商反抗的强度则端视其实力而定,但即使是全台首富如林家,虽然敢于公然反抗派捐,却也必须有所退让。十分诡异的是:林家向以慈善闻名,但是其对派捐的一再反抗,却在客观事实上造成了对于救济(或建设地方)的损害与破坏,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一点。第三,结构性的政商交换网络典型,已是具体而微地呈现在林维源后期的派捐行为中。
一八八五年,刘铭传接任台湾巡抚,虽然他极力欲推动台湾的近代化工作,但是初到台湾,却缺乏有效的人力与财力支援。由于淮系的刘铭传与湘系的前台湾道刘璈之间不和,造成刘璈的流放;不过因为刘璈与台湾南部的士绅友好,刘铭传无法利用南部士绅,因此只好转向与北部的士绅结合。在这种情形下,曾与刘璈因派捐问题失和,且为全台湾首富的漳人领袖林维源,自然成为刘铭传寻求支援的目标(许雪姬,1987:12一I3)。刘铭传对待林维源的方式与态度,显然不是如刘璈般的劝谕派捐,而是在赋予林氏相当权力的同时,再要求其派捐,并且促使林家能够获得相当优厚的经济实质利益,因此我们说这是一种典型的政商交换共生联盟,派捐在此一结盟中所扮演均角色则是一种触媒催化剂的功能。在此我们想分析的是“刘一林”政商共生联盟约三种运作策略型态。首先是“政商合一”。台湾自从一八八六年开办抚垦开山业务以来,“全台抚垦局”便是设在大嵙崁的林家别庄,并由林维源负责实际的抚垦责任,这种“民庄公用”的合作模式成为刘一林“政商合一”的最佳基础与象征。倘若我们深入分析的话,这种政商合一的方式,乃是双方互蒙其利的,因为对林家来说,早在一八八六年设局之前,林家便已经在该区域垦拓过,只是因为番害而停顿,如今以全台抚垦局的名义重新出发,将可藉助官府之名与兵力有效防范原住民的侵扰,因此这是一种“正当化”的过程,使林家原本的私人商业性拓垦转化为公共性的公权力抚垦。而对刘铭传而言,林家庞大的财力物力与拓垦经验,乃是最佳的助力,可做为官府势力介入抚垦业务的开路先锋,减少筹措开办费用的困优。简言之,政商合一的真实内涵便是“正当性”与资本问的交换,而其目标则是清楚地指向新垦土地与经济性作物的商业利益。第二种模式则是所谓的“政策性利得”。
一八八七年(光绪十三年),刘铭传有鉴于台湾茶有逐渐被印度茶、锡茁茶取代的趋势,欲谋求改革,以台湾高山巨岭之地宜于种茶,因此乃鼓励植茶,一方面并下令台商缴交茶税,将所得款项拨为抚垦经费所需,二、三年后税款已高达六、七万两,由于林维源本身就是大业户,在文山、海山地区拥有大量土地,因此乃首先响应刘铭传的植茶计划,不但充裕了抚垦经费,也使林维源本身成为最大的茶商,获利颇多(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卷l02第三种模式则是“特许经营权”。根据台湾通史的记载,一八八七年(光绪十三年),官府在台北城东门外设立通商局,用以负责建筑城内铺屋商店之事;但是同年刘铭传却又指定大稻埕为外国人的侨居地区,同时并商请浙商成立兴市公司,以及林维源设立建昌公司,林氏还与李春生等人在建昌、千秋两街合建洋楼,将洋楼出租给经营茶、樟脑的贸易商。在此,林家及其他少数特定人士成为刘氏特许下的房地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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