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论述,超市搜身,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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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法律案例分析~

又发现了一个..
我的三轮车
吕福山,西安是人力三轮车夫,无证经营。被西安市交警一支队根据西安市公安局的通告没收了三轮车。吕通过查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面说对非机动车违规应处5元以下罚款,认为西安交警支队应该归还他的三轮车,并为此进行了5年的努力。
专家认为,西安市公安局的通告只是一个地方性行政法规,他不能违反国家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因此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终审判决吕胜诉,交警归还他的三轮车。针对处罚过轻的情况,人大正在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修订。

非常关系
福州市一个雇主经常虐待家里的小保姆,终于有一天将小保姆殴打致死。为了毁尸灭迹,雇主的妻子假冒小保姆的姐姐将尸体火化。法院判决,雇主故意伤害死缓,妻子包庇有期徒刑3年。
专家分析,雇主和保姆不是主人和仆人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国家应该对劳动法进行修改以保障象保姆这种存在个人雇佣关系的人的合法利益,现在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证。另外,为了约束保姆的行为,雇主应该与保姆签定好合同,或者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

后果真的很严重
陈兵在火车站发现一个小偷偷自己的包,便去追赶。追了大概有200米路程。结果猝死。小偷与他并没有任何身体上的接触。运动医学专家分析说他可能是因为心脏问题而突然死亡的。
专家分析说小偷的盗窃行为与陈兵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是只构成盗窃罪。量刑时可以酌情作为一个加重情节。小偷对陈兵的死有过错,但是陈兵的家人并没有向小偷提起民事赔偿要求。最后,小偷由于盗窃未遂被判4年,罚金3000。

老吴得了一种怪病,去了很多医院都没查出来。最后在南京一家医院确诊为隐球菌肺炎。医生说这种病可能是由于鸽子粪引起的。老吴的楼上老丁养了很多鸽子,老丁把这些鸽子当宝贝一样。老吴与老丁交涉多次让他把鸽棚拆了,老丁不同意。双方各执一词。无奈老吴将老丁告上法院。老丁拿出一份鉴定材料说他的鸽子粪里不含隐球菌。法院认为,本案一方为个人兴趣爱好,一方为人的身体健康,两权相争,应更重视人的身体健康。因此法院判决老丁限期内拆掉鸽棚。现在老丁家的鸽子暂时在朋友家寄养。
专家分析,这是一起侵权案件。虽然老丁养鸽子并不违法,但是他侵犯了老吴的健康权。关于老丁拿出的那份材料,专家认为一无法确认其开信机关是否具备鉴定资格,二即使具备鉴定资格关于材料的效力也要视案情而定。

你在哪里
一个18岁的男孩跟在打工的父母来到沈阳。一天,和小伙伴们去丁香湖边玩。却被淹死在湖中。据和他一起出去的小伙伴说,他是为了救一个人才跳进湖里的。他们说,那个人被救上来以后就跑了,他们只顾的去救小伙伴也没看清那个人什么样子。在把被救人推上岸后,那个孩子被一个大浪打进湖中,再也没有上来。他家里条件不好,他是父母以后的唯一依靠。他父亲咨询了民政机构,说可以申请烈士,但是需要被救的人出来做证。他们一家人寻找被救人找了好多天了,那个人一直没有出现。后来有几个湖边的工人愿意为孩子作证。
专家分析说,对于见义勇为者,首先应该是国家和社会给予他们补偿,被救者承担的义务比较小。国家设立见义勇为基金,纳税人的一部分税就被用来做这个。

今天的案例,很让人气愤。
一个3岁的小孩子跟爸爸妈妈去酒店吃饭。席间,孩子想喝饮料,妈妈出去买,想让孩子跟着爸爸,但是孩子不愿意,妈妈就把他领了下去。后来,孩子跑到了马路上,酒店的一个服务员将孩子救了下来,但是自己却出车祸死亡。
孩子的父母一开始说把孩子托给了吧台,后来又说托付给了这个服务员,但是都没有证据证明。他们认为服务员应该对孩子的被伤害负责。
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决,交通肇事司机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小孩父母承担20%,共计死亡赔偿15万元,但赔偿者提出异议认为服务员是农村户口,即使在城市打工2年也应按照农村的规格赔偿5万元。

老人去世之迷
一个79岁的老人,在与一个30岁的年轻人发生了争执。仅10个小时后,老人去世。老人的家人说老人是被那个人打死了,而那个年轻人说是老人心脏病突发自己死的。由于发生在院内屋后,双方都没有目击证人。老人死亡后公安局来了人,但是坚持不做尸检,直接说老人是心脏病死的,让双方民事调解,赔了8000块钱了事。记者问到有关如何认定是心脏病的证据,公安局一直没有,可能根本就是没法提供。
后来老人的家人向公安局提起抗诉,县市两级公安局对老人开棺验尸,鉴定结论是老人服用毒鼠强自杀。老人的家人对此很怀疑,并且自己偷弄了几份样本送到附近大学检验,结果是不含毒鼠强成分。
经过家人的不断努力,几年后,老人第二次被开棺,省厅的鉴定结论是没有毒鼠强。
记者想找到当初鉴定的两位法医,但是被拒绝了。后来,公安局道歉,并赔了5万多块钱。此事了结,老人怎么去世的永远也不可能知道了。

我不是小偷
晓楠是一个15岁的活泼女孩,自尊心极强。初三下半年有一天她和妈妈一起去超市买东西。妈妈被超市员工怀疑偷了超市的东西,他们一起来到超市对面的派出所。在派出所里,妈妈被一个女警官和超市员工搜身。当妈妈出来后,发现女儿也正被一个超市员工搜身。
专家分析,只有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侦察人员才有权利对嫌疑人搜身。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超市员工的这种做法是极为错误的。
事后,晓楠的精神一直不好。被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创伤性应激精神障碍。医生分析说是因为一些创伤事件使精神受到损害。通过鉴定,与被超市搜身有直接因果关系。
晓楠的精神一直不好,影响了学习,而且没能参加中考。她成绩很好且非常要强。
妈妈想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定此事影响了孩子一生,判超市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超市不服,认为此病一年即可治愈,主张只赔偿一年的平均工资。
专家分析,心灵创伤会伴随一个人一生。精神抚慰金不同于医疗费,应有法官酌情裁量。
对于超市被偷的问题,他们应自己购置防盗设备。

超市搜身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案例中提到乙超市认为在超市内已招贴告示,保留对顾客进行搜查的权利。对于这样的免责性质的条款,是否合理是需要界定的。本案中肯定是不合理的。无论任何时候,超市都没有权利去搜查。因为超市的行为超过了其自己的救助行为的限度。它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侵害了消费者的名誉,使消费者的人格受损。消费者面对超市本身就是一个弱势群体,超市不能够因为它自身设定的不合理的免责条款逃脱对于消费者人格权的侵害。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超市工作人员都没有搜身的权利。

  案例事由:
  顾客甲带着小孩到某超市选购食品,途中因另外购买了整袋牛肉干,就将已经过秤 的散装牛肉干随意放在了散装区域。但顾客甲准备付款离开时,却被员工A 和员工B 拦 住要求拿出散装牛肉干,顾客甲告知员工A 散装牛肉干已放在了散装区域,并转身准备 离开。站在收银台旁的治安员C 立即挡在顾客前面,不准顾客离开。员工A 随即转身去 散装区域查看,几分钟后员工A 在散装区域找到商品后示意治安员放行,但顾客甲表示 不满,并拉住治安员C 到办公室找领导解决。就在去往办公室的途中,员工A 和员工B 追了过来,说“刚才那袋牛肉标签上价格是 22.7 元,现在只有 8 元了,郎个少了这么 多钱也?”顾客甲更加生气,一路争吵至超市办公室。
  分析: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 条中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 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 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该案例中,顾客甲享有自主选择商品 的权利,最初顾客在散装区域选择了散装牛肉,后经过比较,顾客放弃了散装牛肉而选 择了袋装牛肉,这种种行为都符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无权干涉,更无能随意将 顾客当成小偷跟踪,超市员工朋友们应该把心思多花在整理商品陈列、将“孤儿”商品 归位等工作上,试想,如果员工能及时关注到卖场内顾客丢弃的商品,这次员工荒唐拦 截顾客的一幕是不是就可以避免了?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5 条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 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该案例中,员工 A 和员工B 挡在顾客甲面前,让顾客拿出未付款的散装牛肉,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 尊严,治安员C 拦住顾客去路,不准顾客离开,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根据我 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法律明确授权的国家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掌握初步 证据时才能对嫌疑人进行拘留、搜查,本案三位员工未调查清楚商品是否真正丢失就草 率行事,虽然未对顾客进行搜身检查,但“让顾客拿出商品”的语言和“不准顾客离开” 的行动已经严重给顾客造成了侮辱和伤害,已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 条中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 条规定,侵害消费 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害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 道歉,并赔偿损失。该案例中,顾客甲觉得自己人格尊严受到了侮辱,要求找领导评评 理时,治安员C 未及时赔礼道歉,员工A 和员工B 也未立即纠正自己的错误,恢复顾客 名誉,反而不依不饶的纠缠顾客“散装牛肉价签上价格少了”,言外之意,怀疑顾客甲 做了手脚,继续侵害着顾客的人格尊严,如此不负责任的语言再次激怒了顾客,为整个 事件火上浇油。
  4、《员工服务手册》CB9-2004 中规定:营业员无论何种原因,在营业厅吵架、拉扯、 打架。该案例中,员工 A、B 和顾客甲一路争吵至办公室,完全不估计自己是一位服务 工作者,是企业的形象代表,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代表的是企业,两位员工并非亲眼看 见顾客私藏商品,但自始至终都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哪怕顾客都要去见领导投诉了,两 员工也没有想过要检讨自己言行,为了图一时之快而毁了整个集体在顾客心里的良好印象,此乃得不偿失、愚昧之举!
  处理意见:
  1、热情接待顾客,安抚顾客情绪,立即了解情况,查明散装牛肉去向,商场及员 工A、B、治安员C 真诚向顾客致歉,恢复顾客名誉,取得其谅解,根据顾客意愿,适当 给顾客一定补偿(可以是礼品,也可以是现金)。
  2、对顾客反映的情况表示感谢,并按公司《服务承诺》对顾客所提出的建议被采 纳的,给予纪念品或20-100 元奖励。
  3、对三位责任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加强服务礼仪及法律知识培训。
  4、早会组织员工学习该案例,学会举一反三,引以为鉴。

多角度:
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换句话说,除了国家没人有权对公民进行搜身。本案中超市是经营者,在盈利的同时当然自担风险,不能依据任何理由变相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超市搜身的行为完全是非法行为。
本案甲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乙超市不能根据其招贴告示来对抗,根据《消法》规定乙超市内的招贴告示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无效。

从保护公民隐私的法律法规方面来讲,超市是没有权利来做搜身这种侵权的行为的,不管他贴告示还是其他方面的警告以及搜身的程度。在事后,超市都应对被害者做出精神层面的补偿。
在本案中,一、一般自带手袋是交由超市保管的,既然自带手袋没有进入超市,超市是没有理由检查的;二、超市的东西一般都是有编码的,在出超市时,如果是没有经过付款消除电脑记录的,超市出口处的安检系统是会报警的。既然甲方已经付款并且报警系统没有提示,那么超市是没有理由随意怀疑一个正常的公民的。三、像这种国际知名的超市按正常情况来说是按装有安全监控摄像头的,如果超市有没有编码的商品而被消费者拿了,那么应该会在监控系统上反映出来。超市也没有这方面的证据,仅因自己的一个无端的怀疑就给受害者造成如此大的精神压力,是必须向被害者公开道歉及做出精神损失赔偿的。至于赔偿多少,可视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酌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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