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决定

来自:    更新日期:早些时候
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营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和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特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特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外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墙壁、电子显示屏、招牌、招贴、布幅、气球、橱窗等广告,或者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第三条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
  各级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规划国土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四条 在下列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在市政道路控制地带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在建筑物上或公共绿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在未开发的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三部门同意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在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划定的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学校及其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商业性广告。第五条 凡申请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经营临时性户外广告业务的,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需要发布户外广告的,须委托有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户外广告经营者)申报,并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提供证明文件。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填写《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设计图样和场地使用证明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依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时限发布,并在广告的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名称和批准文号。第七条 各类招贴广告应交招贴广告经营单位审查,并张贴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招贴广告专栏内,严禁在其他地方张贴社会招贴广告。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户外广告的设置安装应当牢固、安全,并使用规范化文字,不得妨碍交通、消防,不得影响市容观瞻和破坏园林绿化。第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的广告必须保持完整、美观,对残缺不亮的霓虹灯广告和脱色、破损、陈旧、过期、闲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第十条 在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必须统一规格,整齐美观。路牌广告的设置,底端距离地面最低不得少于0.5米,顶端最高不得高于9米。第十一条 依本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除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征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收费标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发布,户外广告的收费,由户外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客户根据户外广告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凡利用财政投资的市政道路、公共绿地、人行天桥、公共建筑物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收取户外广告场地使用费,户外广告场地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场地使用费应全额上缴财政。第十三条 禁止垄断和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广告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广告经营者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未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户外广告发布者承担。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发布或未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和时限发布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户外广告经营者承担;
  (四)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广告内容虚假不实,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处以广告费2倍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采用垄断或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处理。

一、下列特区规章自2010年7月1日起在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后的宝安、龙岗两区施行:

  (一)深圳市街道办事处管理规定(1993年1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

  (二)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8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发布)

  (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1993年9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1995年3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修订、1996年1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第二次修订发布)

  (四)深圳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监察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五)深圳市国家公职人员出国出境中违纪处分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六)深圳市渔业港区管理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七)深圳经济特区出入境口岸区域管理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发布)

  (八)深圳经济特区举办经贸展览会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修订、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发布)

  (九)深圳经济特区学校保护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十)深圳经济特区鼓励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兴学的若干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十一)深圳经济特区农副产品拍卖规定(1994年1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

  (十二)深圳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发布)

  (十三)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考核办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十四)深圳经济特区物业估价暂行办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发布)

  (十五)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十六)深圳经济特区过境耕作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修订发布)

  (十七)深圳经济特区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修订发布)

  (十八)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发布)

  (十九)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4年5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发布)

  (二十)深圳经济特区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1994年6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发布,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修订、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发布)

  (二十一)深圳经济特区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管理规定(1994年8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修订发布)

  (二十二)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1994年10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1998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修订发布)

  (二十三)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1995年9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修订发布)

  (二十四)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11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发布)

  (二十五)深圳经济特区维修行业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发布)

  (二十六)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1997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

  (二十七)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1997年12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发布)

  (二十八)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1998年2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

  (二十九)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1998年4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发布)

  (三十)深圳经济特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安全管理规定(1998年7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发布)

  (三十一)深圳经济特区电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8年11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发布)

  (三十二)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8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发布)

  (三十三)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9年9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发布)

  (三十四)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

  (三十五)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9年10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

  (三十六)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1999年12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

  (三十七)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2000年2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

  (三十八)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2年2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

  (三十九)《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2年2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发布)

  (四十)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2002年7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发布,2006年1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修订发布)

  (四十一)深圳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2007年7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营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和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特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特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外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墙壁、电子显示屏、招牌、招贴、条幅、气球、橱窗等广告,或者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第三条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主管部门。第四条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以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审批制度,参加联合审批的各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提出审查意见,实行一票否决。
  联合审批会议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召集,每月定期召开。
  联合审批会议的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六条 凡申请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经营临时性户外广告业务的,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需要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委托有户外广告经营范围的单位(以下简称户外广告发布者)发布,但利用自有场地设置招牌和自我宣传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可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发布。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填写《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设计图样和场地使用证明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批准,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时限发布,并在广告的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发布者名称和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第八条 各类招贴广告应当交招贴广告经营单位审查,并张贴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招贴广告专栏内,严禁在其他地方张贴社会招贴广告。第九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体现深圳城市精神风貌和文化特色,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户外广告的设置安装应当牢固、安全,并使用规范化文字,不得妨碍交通、消防,不得影响市容观瞻和破坏园林绿化。第十条 户外广告发布者发布户外广告必须保持完整、美观,对残缺不亮的霓虹灯广告和脱色、破损、陈旧、过期、闲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第十一条 在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必须统一规格,整齐美观。第十二条 市政府确定的全市性重要活动,经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布置或者批准,可以在批准的期限内于市区公共场所悬挂条幅、标语。
  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有场地悬挂非商业性条幅、标语,应当报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悬挂商业性条幅、标语,应当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的期限内发布。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营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和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特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特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外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墙壁、电子显示屏、招牌、招贴、条幅、气球、橱窗等广告,或者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第三条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主管部门。第四条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以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审批制度,参加联合审批的各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提出审查意见,实行一票否决。
  联合审批会议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召集,每月定期召开。
  联合审批会议的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六条 凡申请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经营临时性户外广告业务的,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决定视频

相关评论:
  • 1961285552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08...
    褚蚂炕第二款修改为“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提供编码卡、《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长期租住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深圳市居住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居住证;承租人为育龄妇女的,应当提供经出租屋所在街道人口计生机构查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明”。增加一款为第三款:“无合法...

  • 19612855529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的决...
    褚蚂炕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作如下修改:删除第二十三条中的“特许”字样。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 19612855529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
    褚蚂炕(2011年8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

  • 1961285552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07...
    褚蚂炕2.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区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出租屋管理机构)负责出租屋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采集流动人口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深圳市居住证》和《深圳市临时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第三款中“暂住人员的户口管理”修改为“流动人口户政管理...

  • 19612855529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 ...
    褚蚂炕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作如下修改:删除第三十条和第五十二条。...

  • 1961285552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决定_百度...
    褚蚂炕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需要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委托有户外广告经营范围的单位(以下简称户外广告发布者)发布,但利用自有场地设置招牌和自我宣传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可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发布。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填写《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 1961285552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
    褚蚂炕三、第十九条第二款中"资格审查部门应在收到投标或者竞买资格审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修改为"资格审查部门应当在收到投标或者竞买资格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四、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增加"由市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与竞得人、中标人现场签订用地发展协议书"...

  • 1961285552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_百度...
    褚蚂炕第三十条规定。八、删除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市场监管部门”。九、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户外广告刊载的内容违法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十、删除第四十一条。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19612855529深圳市人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2003...
    褚蚂炕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作如下修改:第...

  • 19612855529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褚蚂炕一、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的“市”。二、将第三十七条中的“9月7日”修改为“9月18日”。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相关主题精彩

    版权声明:本网站为非赢利性站点,内容来自于网络投稿和网络,若有相关事宜,请联系管理员

    Copyright © 喜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