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释为什么第二轮士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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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不仅给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彰显了中央坚定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决心,而且通过完善土地承包权,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更加充分,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体制保障,为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奠定了制度基础。

有利于保证农民土地权益,为解放农村生产力提供了政策支持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我国农村改革是从调整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开始的。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把土地政策的“稳”与“活”结合起来,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的要求,现阶段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重点是保持农民对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并长久不变。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体现了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既坚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稳定,又激活了土地资产的活力。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来,中央先后两次宣布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并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目前包括两轮:第一轮,1984年至1998年,我国农村土地从1984年开始第一轮土地承包,承包期不低于十五年;第二轮,1999年至2028年。要求在第一轮承包十五年的基础上,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不变,开启我国农村土地的第二轮承包。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即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期将由2028年延长至2058年。这将有利于形成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

延长承包期三十年,意味着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的三十年内,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不会改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不会改变。一方面,农民拥有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权利,可以让农民沉下心来搞生产,激发农民群众增加农业投入、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保障了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和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等权利,将“不动”的土地资产转化为“流动”的活资产,有力地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为吸引工商资本进入农村,发挥新型经营主体的引领作用创造条件;同时,有利于保护和实现进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促使有条件的农业人口放心落户城镇,加快形成城乡融合发展格局。
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既达到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作用,又对未来农村土地制度做进一步完善预留了空间。土地承包期限太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期限太长,则不利于对土地利用方式的适当调整以及有关利益的协调。新一轮承包期到期,大体是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之时,我国将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那时的乡村会发生重大变化,乡村人口结构,农民就业结构、农民收入结构都将发生巨大的改变。 有利于农业资源流转,为深化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创造条件。
农村改革四十年来,农村土地制度经营制度经历了由所有权和使用权高度统一,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再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重大变革。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这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创新,实现了土地承包“变”与“不变”的辩证统一。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稳定了土地承包关系,为深化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实现土地资源流转,解决农民承包权的“稳”与经营权的“活”创造条件。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这为深化“三权”分置改革指明了方向。即在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探索“三权”分置多种实现形式。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要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激活经营权,促进农村资源要素合理配置,推动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发展。
确保土地承包关系长久稳定,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改革,维护了农民的利益,为统筹解决我国的农业、农民问题找到了新路径。人多地少是中国的国情,人多主要是农民多,这决定了小农户将长期存在。“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在提高农业的规模、效益的同时,不能造成大量农民失地失权,成为农村贫民或城市贫民。不能解决了农业问题,恶化了农民问题,要把农业、农民问题放在一起统筹考虑。通过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确实权、颁铁证”,农户拥有稳定的承包权,可以进退有据,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通过经营权出租、入股、托管等,农户可以获得稳定的财产性收益。同时,放活了土地经营权,土地向种田能手、种养大户集中,小规模分散经营在减少,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在发展,日益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引领力量。因此,“三权”分置改革为解决农业农民“两道题目”创造了条件。

有利于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形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基础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其中的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载体,这就是要紧紧围绕促进产业发展,引导和推动更多的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向农业农村流动,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形成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保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旺盛活力。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并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有利于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坚定农业投资者的信心。从而为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向农业农村流动奠定了基础。
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主体,承包地再延长三十年,让农民深耕农业更放心。不论是土地流转,还是合作经营,只有稳定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才能稳住民心,充分激发农民群众的创造力,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承包地再延长三十年,让新型经营主体更有信心。现实中,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在兴起。他们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商品性农产品的主要提供者。新型主体有了稳定预期,才愿意增加对土地的基础设施投入,才能激发对农业农村发展的科技、资金上的长期投入,更好地实现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为现代农业提供不竭动力。为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激发活力,形成合力。

就是按照第二轮承包的办法,把承包的期限再延长30年。也就是维持现在的土地承包责任制,继续不变。这是给农民的定心丸。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意味着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的30年内,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不会改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不会改变。

从2023年开始,我国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将相继到期。到期后再延长承包期30年的意义:

1、有利于形成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激发农民群众增加农业投入、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2、有利于形成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格局,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引领作用,把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形成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现代化;

3、有利于保护和实现进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促使有条件的农业人口放心落户城镇,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形成城乡融合发展格局。

扩展资料

农户拥有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权利,国家将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和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等权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 为什么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

参考资料来源:金川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19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意见》提出,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实施。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从第一轮承包开始保持稳定长达七十五年,是实行“长久不变”的重大举措。

为期15年的第一轮承包和为期30年的第二轮承包,分别是从1983年到1997年、1998年到2027年。此次再延长30年,就意味着下次到期要到2057年。 意味着:“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在接下来的40年里,国家将会继续维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这个制度,也就是说你就别想村里的老人去世后,村集体会把土地收回重新分配了。 没分到土地的新生儿也别在期望分土地了,虽然国家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有规定说必须得给新生儿分地,但是当村里没有余地时,是必须要等到承包期满后才能分到土地,也就是说得等40年!

耕地是村集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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