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在自家农田建设大棚种蔬菜需要办手续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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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家地里盖种植大棚需要办理手续吗?~

不用办理手续的,毕竟并没有改变土地的性质,依然是用来种植。但这里有一个前提必须要讲清楚,那么在我们建设温室大棚的时候,是不允许建设这个看护房的,以及如果人们要建设一个温室,这样的话肯定不行,因为不管是温室还是看护房,他都已经改变了土地的性质,所以是不允许的。如果只是建一个温室大棚种菜,种一些葡萄啊,或者说种植一些草莓啊,这些肯定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大棚结构并没有改变农业生产的用途,它依然是种植用地,这样的话不用办手续。
当然对于很多地方他们的政策不一样,所以最好要了解一下当地的政策。一般来说自家土地不用进行承包,也就不需要土地承包权流转合同,也不需要签署这个经济组织的用地协议是比较方便的,但是农用地最好咨询一下当地的乡政府或者土地局,看看是否需要办理相应的证件。
像我们广西这边有很多的人种田的时候,他们觉得种水稻收益不大好,后来他们就直接做一个温室大棚来种蘑菇,其实是那些农民他们也没有向乡政府去申请,基本上也没有什么人管,毕竟并没有改变这个稻田的用途。有的用自家土地盖一个温室大棚,种了很多的葡萄和蔬菜,也无需备案,也无需进行申请相应的建设方案。
而之所以让人们去问一下当地的政府,主要是为了避免有的地区是不允许这么做的,毕竟每个地区政策不一样,特别是一些自治区。因为根据我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农业进一步支持设施健康发展的通知上就有讲过,有的地方是要求进行备案的。对于有的地区实施了这个方案的,就应该要到农业部门以及国土资源局部门进行备案申请。

在自家农田建设大棚种蔬菜需要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第三条 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第一点 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扩展资料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中规定:
第四条 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
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参考资料来源:十堰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在自家农田建设大棚种蔬菜需要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第三条  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第一点 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扩展资料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中规定:

第四条  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

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参考资料来源:十堰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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