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经历了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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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经历了哪些变化?~

变化吗,简单概括,总体是从私有制变国有制了呗。等等,忽略了一个井田制。先从最最开始说,原始社会——井田制,也就是我国古代奴隶社会时的土地制,在西周时颇为盛行。据流传下来的图案显示,是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

接下来就演变到了封建土地私有制。井田制一直延续到了春秋,那个时候,开始出现了有公田变成私田的现象,有不少官臣将土地偷偷地据为私有,于是鲁国最先开始实行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也就是说他承认私有土地的合法化,再后来,经过秦的商鞅变法,正式以法律形式废除了井田制,全面肯定土地私有制度。秦始皇一统中国之后,开始正式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

后来出现了均田制。是在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有的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主人所有,有的在死了后还给官府。然而唐中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到最后根本无法实行土地还授,所以到德宗年间被“两税法”取代。
再后来,我们都知道的口号,“翻身农奴做地主”,也就是地主的土地私有制,不过这个没有实施多长时间,就被推翻了,姑且不算,直接到了现在的土地国有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直接上交国家分配。

大部分都出身农民,可能多多少少会了解一点,这个制度就是以家庭为单位,向村里、组里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

井田制——封建土地私有制——均田制——地主土地私有制——土地国有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井田制是我国古代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西周时盛行。那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
井田是中国商周时期的一种土地分配方式。有说井田始于夏朝。
其具体方式是将每方圆一里内的九百亩土地划分为“井”字状的9块,周围8块作为私田,分予私人耕种;中间一块,其中二十亩作为宅基地,供8家盖房住人,剩下的八十亩作为公田,由8家共同负责耕种,其收成作为赋税上缴国家,算下来,税率大概为1/10。法律规定,各家公田忙完,方可忙私田。这里的私田,归属国家所有,私人只有使用权,而无买卖权,其使用权则父死传子。
事实上,井田制是一种土地国有并平均分配的制度,避免了土地兼并,在某种意义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但这仅仅是针对大大小小的奴隶主阶层而言,当时的奴隶阶层只有无偿劳动的份儿。到春秋晚期,以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为标志的农业技术得到提高,不再需要这种奴隶在大面积土地上集体劳作的模式,小户劳作开始流行,井田制逐渐瓦解。但井田制作为一种“平均分配”土地的制度,成了后世许多人心目中的理想土地制度。比如战国时的孟子便力主恢复古代井田制。

1、奴隶社会的土地制度——井田制

在原始社会土地是公有的。进入私有制的奴隶社会以后,土地演变为以王为代表的整个奴隶主阶级所有。当时农业生产力不高,人口稀少,土地也相对过剩,于是相应的土地制度——井田制产生了。井田制度是计口授田,奴隶主将其所领有的土地,对隶属于自己的每一个成年劳动者,按照一定制度授予若干亩份地。这是我国历史上最初的按劳动力数量分配耕地的方法。

得到井田封地的奴隶主,对土地可以世袭享用,但不能私自转让或买卖。他们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商王或周王的。周王可以把土地收回再行封赏。在商、周奴隶社会,这种土地称“公田”。

2、封建社会战国时期、秦代、汉代的土地制度

其一,战国时期封建土地制度的形成。

最早承认封建土地制度的是鲁国。鲁宜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了“初税亩”,即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照土地的面积征税,从而承认了土地的私有。“初税亩”虽然仅仅三个字,却含有极其重大的社会变革的历史意义。它表明中国的地主阶级第一次登上了舞台,第一次被合法承认。

秦国的秦孝公任用商鞅两次变法废除井田,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废去旧贵族世袭特权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实行重农抑商等从法律上对封建土地制度进一步肯定。《汉书·食货志上》曾引用武帝时政论家董仲舒的话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大致从此以后,人们私有土地,相互买卖,即已有正式的法律根据了。

土地可以买卖之后,有利于土地的流通,以免有些土地闲置不用,但不可避免的结果是土地兼并严重,以后各朝代都存在此问题,统治者虽采取一定措施,但收效甚微。

其二,秦代、汉代的田制和汉武帝以后的限田主张。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其田制仍承袭了战国时的制度,除国家直接占有的土地以凳 外,皇室和封建地主也都占有了大量土地。公元前216年,秦始皇曾令“黔首自实田”,即命令占有土地的人向政府申报所有土地的数额。这是国家从法律对土地私有的承认。这时全国的地主和自耕农已不少。

西汉时候,“汉承秦制”。官地已垦的称农田,未垦的称草田,都“赋”与簧 或“假”与贫民耕种,收取“假税”、“假”是租借之意,“假税”即田租。《汉书·宣帝记》载“假郡国贫民田”。“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这正袭 是出租官田给农民耕种的记述。汉代国有土地中的屯对后世影响很大,屯田是舞 招募农民或利用士兵垦种国有土地的一种措施。前者称民屯,后者称军屯。

对于开发边疆,抵御匈奴和发展农业生产都起一定作用。但是屯田的士卒不但要耕作,同时还要守边。垦田的农民一方面承担沉重的租税(是地租和田税的合一物,其数额大概接近产量的50%),另一方面还要负担边地治河、修渠、兴修水利等工作,劳动繁重,生活困苦。屯田是利用国有土地很有效的措施,但封建统治者没有充分调动屯田居民的积极性,使屯田之成效没有发挥到最大。

在汉代,以皇帝为首的地主阶级占有大量的土地,汉武帝时淮南王的子女及衡山王都曾“侵夺民田宅”、“数侵夺人田,坏人累以为田”,一般官僚、地主和商人也都进行土地兼并。而农民却无立锥之地,不得不耕豪民之田,缴纳50% 的地租,受着残酷的剥削。大地主和农民之间的阶级矛盾非常尖锐,为了巩固封建统治,安定社会秩序,董仲舒提出了著名的限田主张。他主张限制私人占有土地的最高亩数。古代的井田法虽难以恢复,但是可以采取“限民名田,以澹不足”的措施,董仲舒没有说明限田的亩数以及具体实行的办法,而只是提到应当限制私人占田。他的这一主张,只限于议论,并未付诸实行。

3、隋代、唐代、宋代的土地制度与土地问题

隋代、唐代实行均田制,它将土地分为露田、麻田、桑田及宅地四种,前两类田所有权属国家,不得买卖,后两类田则可作为祖业传给子孙,并允许自由买卖,均田制在唐前期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随着李唐王朝的衰败,土地兼并不再有任何限制,均田制日益驰坏。

到宋代时,采取了“不抑兼并”的政策,所以土地兼并比前代更为激烈。豪强地主占有大量土地,并且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赋役的重负自然落在广大农民和中小地主身上、地主阶级把土地租佃出去,坐享高额地租收入。契约租佃关系逐渐普遍,定租制也开始出现。敦煌地区和吐鲁番出土的文卷资料表明,契约租佃关系在唐代已经出现,进入宋代以后更加普及。在租佃契约上,一般都写明田主、租田人和中人姓名、土地亩数以及每年应缴租额。在契约规定的期限内,农民不能离开佃种的土地。

契约期满可自行去留。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比过去减轻,他们的社会地位也比以往提高。定租制是地主规定佃户每年交纳固定数额的实物。 在定租制下,按亩规定固定的地租量,丰年不增,灾年不减。佃农通过改进生产、提高劳动强度增加的产量可以全归自己所有。所以对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一定的刺激作用。但灾年不减租,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遭到很大困难。假如生产有了提高,地主对亩产的增加是不会坐视不问的,往往用“车佃增租”的手段来榨取农民的劳动成果。

4、明代、清代土地制度和土地问题

明代初,全国荒地很多,统治者注意清查田亩、赋税和鼓励人民垦荒。“明太祖即帝位,遣周铸等百六十四人,核浙西田亩,定其赋税,复命户部核实天下土田。”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87年),曾命各州县编造土地登记簿册,这 源样,土地的大小、土质的等级,就都有图册可凭,便于封建政府控制土地,征发赋税。朱元璋还明令鼓励垦荒,所垦土地不论有无原主,都归垦荒人所有, 作为永业。洪武三年“又以在原田多荒,命省臣议,计民授田。

一如民耕,人给十五亩,蔬地三亩,免租三年”,实质是募民垦荒。洪武二十年更发布了额外垦荒永不起科的诏令,规定除了已纳税的土地之外,额外垦荒,土地归其所有, 且永不征税。此政策推行了70多年。对农业和平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全国垦地面积不断扩大,农村里中小地主和自耕农的数量有了很大增加。但是,土地兼并仍很严重。

清代的土地仍可分为官田和民田两大类。清代统治者入关以后,为了抢占土地剥削人民,于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颁布圈地的命令。令文说“我朝建都燕京,期于久远,凡近京各州县民人无主荒田,及明国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等死于寇乱者,无主田地甚多若本主尚存,或本主已死而子弟存者,量口给与,其余田地,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在命令中所 圈占的土地,虽然名义上限为明代官田或无主土地,但实际上不论有主无主,土一律圈占,以致凡圈地所到,原主登时逐出,农中一切所有,尽归新主。被圈之农民,不得不弃家逃亡,或者沦为新主人的奴仆。

清代初,在直隶、山西、河南、陕西等地的明代王公勋戚庄田,其中除直隶的一部分被清政府圈占外,其余的或已荒废,或仍由原来的农民耕种,这些土地称为“更名田”,属耕种的农户所有。据统计,这种土地的总数不下20多万顷。这一规定有助于荒废土地的开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交和发展。

明、清时代,地主经济的剥削形式有了一些新的变化,主要是土地永佃权的出现和雇佣关系的发展,永佃权是佃农在按租约交租的前提下,永久租种某裳 块土地的权利,地主出卖转让土地,不影响佃农继续租种。在实行永佃制的情况下,土地的耕作权和所有权分离了。佃农不但可以长期使用这块土地,并且有将田亩权出卖,抵押和典当的自由。佃农有了永佃权,相对说生活较有保障,他们改良土壤,提高土地肥沃程度的利益,可以归自己所有。这样就提高其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明、清时候,农业中的封建性雇佣关系也有发展地主雇工种田,可以从他们身上榨取到大量剩余劳动。但也反映出封建社会后期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减弱。

扩展资料:

清末民初(1840—1924)

封建土地所有制占主体(截止1952)

(1)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农民个体私有,平均主义

(2)辛亥革命:平均地权(理念)

国民革命时期(1924—1927)

目的:为发动农民反对军阀

政策:耕者有其田(口号)

影响:有利于开展农民运动、反对军阀统治

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创建,是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历史性转变。

十年对峙时期(1927—1937)

目的:为了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

政策:1927 打土豪,分田地 ;

1931土地革命,农民土地所有制

路线: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度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影响:巩固了农村革命根据地;使广大贫雇农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了保障,调动了他们革命的积极性

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

(1)进行根据地建设—大生产运动(抗战时期中共领导抗日根据地军民开展的以自给为目标的大规模生产自救运动);军垦屯田

①目的:巩固农村革命根据地

②影响:陕甘宁边区和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大生产运动健康发展,成就显著。农业和工商业的产值迅速增长,人民负担大大减轻,军民生活明显改善。 大生产运动使根据地度过了严重的经济困难时期,为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2)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①目的:团结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

②影响:中共在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的情况下改变了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承认了地主土地所有权、地主对农民的债权和租佃关系。但对地主的封建剥削又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这一措施把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解放农民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即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有利于团结地主抗日,巩固了抗日统一战线。

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

目的:调动广大群众革命积极性

政策:1946-5《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变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耕者有其田

影响:加速了人民解放战争的进程

认识:变革土地制度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是广大农民最迫切的要求。不解决土地问题,就不可能把广大农民真正的发动起来,也不可能完成反封建的任务。在国共政权十年对峙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当时的国内矛盾,分别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土地改革政策。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变化。

为适应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需要而制订的减租减息政策已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要求,为了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中国共产党制订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一个比较完善的土地革命纲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一、奴隶社会
  周王土地公有制即井田制→国君交纳贡赋制、派兵打仗。
  二、封建社会
  1.战国→确立土地私有→奖励军功,促进新兴地主崛起。
  2.秦朝→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税(地租)、按户籍征发赋、役(兵役和杂役)
  3.汉朝→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租税(少)、按人丁负担赋、役(重)
  基本上是以税人为主,人身控制严格。
  其间有一次不成功的王莽改制,他仿照古代井田制全国土地改称"王田",不许买卖。不仅没有解决社会土地问题,相反又把农
  民禁锢在"王田"里当牛做马,使各种矛盾进一步激化。
  4.北魏到隋唐时期(孝文帝改革——780年)
  封建土地国有制→以人丁为主负担均田制、租庸调制(庸在隋出现,唐朝取消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府兵制。
  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是三位一体。
  由于土地私有制→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强,地主进行土地兼并→国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实(均田制彻底崩溃,租庸调制无法实施)→780年实行两税法(户税和地税、时间固定、人身控制松弛)。→法律上推动封建的土地私有大量出现,地主在大规模的庄园中实行分工合作的劳动,有利于封建经济发展。
  两税法实际上是在国家承认地主土地兼并的前提下,依据土地资产向地主征税,性质上属于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
  5.北宋王安石变法
  募役法是对“庸”的继承和发展,即使地主和官僚也不例外。方田均税法是对两税法税地的继承。这些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6.明朝张居正的一条鞭法
  赋役合并、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上,即役归于地、量地计丁、计亩征收、折银征收。说明了封建国家重视土地的程度已经大大超过了重视人口。而折银征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7.清朝的摊丁入亩
  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固定丁数的基础上,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彻底解决就丁、田并征的双轨制征税形式,从而完成了自唐代两税法以来我国封建赋役制改革——并役于赋、人头税归于土地税的历史进程。这样,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阶级矛盾暂时得到了缓和,促进康乾时期经济的较快发展;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促进了我国人口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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