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项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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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国内《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哪些异同之处?~

之一:雇主的资金安排义务
FIDIC合同条件中规定了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义务,以确保其完成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修补完属于由其负责的任何缺陷责任。相应地,FIDIC合同条件中亦规定了雇主的资金安排义务,以确保雇主按照合同价款的支付规定完成其支付义务,此雇主的资金安排义务条款使得合同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达到平衡,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效益得到整体提高。建议新的示范文本中考虑通过适当方式设置雇主资金安排义务的有关内容。

之二:有关工程师的权利及其相关条款
因为工程师的信誉、工作能力、公证性等已是承包商投标报价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而示范文本中仅规定了项目经理的撤换要经业主方的同意,未规定业主更换工程师要经承包商同意的条款。建议示范文本中也增加对工程师权利制约,包括承包商对于业主更换工程师进行制约的条款。

之三:业主指定分包商的条款
FIDIC合同条件规定有利于规范在业主指定分包商的情况下雇主、承包商、分包商三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三方利益。因此,建议修改示范文本,增加业主指定分包商的情况下的相应条款。

之四:承包商对雇主指定分包商的制约
示范文本合同条件下承包商在业主指定分包商方面的权利远小于在FIDIC合同条件下的权利。建议在示范文本中对此项内容进行修改。

之五:承包商的月度计划报告
将承包商每月提供报告的规定写进工程施工合同,能有效促使承包商及时履行合同义务,防止出现雇主世纪支付工程款后,承包商怠工或挪用资金。而示范文本中,即使在按月结算方式的情况下,也仅规定了承包商按月提交工程量报告。建议新的示范文本增加此方面的内容。


之六:承包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义务
FIDIC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遵守质量保证体系的义务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任务、义务或职责。建议新的示范文本中增加承包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规定。

之七:关于通信交流的规定
FIDIC所规定的一方给另一方送复印件的规定如“当另一方或工程师给一方通知时,亦应根据情况把复印件送给工程师或另一方”,不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的要求,应将根据情况送给工程师或一方的文件规定为采用原件或原件副本形式。

之八: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方设计的条款
FIDIC合同条件第7.2条规定了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方设计的原则,承包商应使自己的设计人员和设计分包者符合业主规定要求的标准,具备从事设计所需的经验和能力。此举对于具备技术能力的承包商来说,能促使其更好的理解和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增强其责任心,防止其可能抱有将部分责任推向设计部门的想法,最终有利于保证整个工程的质量。示范文本没有规定该项内容,建议有条件的增设此项内容。

之九:对承包商怠于作为的处理方面
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虽然在多个方面借鉴了FIDIC合同条件中的相关规定,但仍存在很大的弱点,那就是合同条款内容的可操作性差。可见,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可改进之处仍然较多。

之十:计日工作制度
由于示范文本中没有关于计日工形式的规定,我国的计日工价格计算往往不规范,随意性很大。因此增加此部分内容会使示范文本的条款更加严密。

之十一:关于图纸、承包商的设备、合同金额的定义
建议新的示范文本亦对狭义和广义的“承包商设备”概念加以区分。另,99版FIDIC将合同金额分为“中标合同金额”和“合同价格”,前者仅指承包人在中标函中认可的工程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费用;后者还包括因各种原因调整的价款。建议新的示范文本亦对上述两种形式的合同金额概念加以区分。

之十二:关于发包人、承包人的定义
建议:(1)对示范文本中“合法继承人”作扩大处理,调整为包含合同当事人后继承工程施工合同原当事人一方权利义务的单位或个人。(2)在一方当事人被合并、分立或被兼并等原因被动转让的情况下,相对方享有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在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原合同的权利、义务由新的承继者享有与承担;在选择继续解除合同的情况下,除有权就已履行部分向新的承继者主张权利外,还有权就因原当事人被合并、分立或被兼并等被动转让合同原因所造成之含可得利益在内的损失,向新的承继者要求赔偿。

之十三:工程师的批准不解除承包商的责任
由于示范文本在若干方面出现了责任模糊的情形。建议修改示范文本,对工程师的批准不解除承包商的责任内容明确化。

之十四:关于合同的计价及结算方式
我国示范文本规定了三种合同价格形式: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薪金合同。其中的固定价格合同应包括固定单价的情形,但其叙述不明确,且在实际中的主要做法是一次性包死的固定总价合同。鉴于单价合同按月结算的优点,建议示范文本及我国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也广泛使用单价合同。

之十五:强化了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责任
1999版FIDIC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应从开工之日起承担照管工程及货物的全部职责,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由于第17.3款(雇主的风险)所列的八项风险以外的原因,致使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修正该项损失或损害,使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符合合格要求。规定承包商对于工程及货物的照管职责使合理的,因为工程施工期间,工程及货物处于承包人的掌控之下。而示范文本虽然也规定了承包商的照管职责,但规定的不是太明确。建议新的示范文本进一步细化、明确。

之十六:员工待遇和保护条款
99版的FIDIC第6条对于承包商所雇佣员工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为员工提供住宿及福利设施、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以及遵守劳动法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而示范文本对于员工保护条款基本没有涉及,致使好多建筑单位恶意拖欠施工人员工资,形成年年上演农民工以极端的方式讨薪、且讨薪屡屡以行政干预的手段才得以解决的“中国特色”。并且对于建筑业农民工是否有权享受劳动法的待遇,也一直没有解决。建议新的示范文本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

之十七:承包商的注意义务
1999版FIDIC对于承包商的注意义务规定得较细。在第4条承包商义务的规定中有二十几款,其中近三分之一的款项系规定与施工内容非直接相关的对周围环境的注意义务,如避免对公众的干扰义务、对进场道路的维护义务、环境保护、现场保安、作业现场的限制义务等,体现出对作业环境的更高要求;并于第6.11款明确规定了对于无序行为的防止义务。而示范文本对于此类内容规定不细,建设工程实务中好多地方对于建筑现场的维护都是通过地方行政命令来实现的,建议新的示范文本予以完善。



之十八:进一步细化违约责任条款
示范文本将违约、索赔和争议三项内容放在一节(第十一节)中,将合同解除的内容放“其他”一节(第十二节),笔者认为此种设置不合理。因为违约与索赔及争议之间并无必然的逻辑关系,索赔并非一定是一方违约造成的,好多情况下中因并非自己的过错遭受损失时,就可向对方要求索赔;违约也并非必然要引起难以解决的争议,尤其是并非必然引起示范文本第十一节所述的仲裁、诉讼等争议解决方式。而合同的解除倒是与违约有着比较密切的关系,虽然违约并非必然地造成合同的解除,但是在除却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合同的解除基本上都是由于一方或双方的违约行为引起的。所以建议新的示范文本将违约的内容从原第十一节中抽去,将合同解除的内容从原第十二节中抽出,合并后列为独立的一节。

之十九:设定分阶段结算程序,强化造价过程控制
FIDIC条件设定了一系列的条款就工程师对于工程进度与质量的控制做出规定,如规定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商编制改进的施工进度计划;承包商的工作应当使工程师满意;支付以工程计量为基础、计量必须以质量合格为前提等内容,但没有使工程师对于工程进度与质量的控制定量化、程序化与规范化。示范文本虽然也接收了工程师应有权对承包商的工作产生合理怀疑的理念,但对于工程进度与质量的控制尚没有达到FIDIC条件的细腻程度。分阶段结算的主要内容如下:
约定发包方按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提供施工图的期限和发包方组织图纸会审的期限;约定承包方收到分阶段施工图后提供相应工程预算以及发包方批复同意分阶段预算的期限。经发包方认可的分阶段预算是该阶段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的付款依据;约定承包方按经发包方认可的分阶段施工图组织设计和分阶段进度计划组织基础、结构、装修阶段施工;合同规定的分阶段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具有决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直接约束力;约定承包方完成分阶段工程并经质量检查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后向发包方递交该形象进度阶段的工程结算的期限,以及发包方审核的期限;约定发包方拨付承包方各分阶段预算工程款的比例,以及备料款、进度款、工作量增减值和设计变更签证、新型材料差价的分阶段结算方法;约定全部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承包方递交工程最终结算造价的期限,以及发包方审核是否同意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法,双方确定能够协商一致的或经发包方提出异议,承包方作修改、调整后双方能协商一致的,即为工程最终造价;约定承发包双方对结算工程最终造价有异议时委托审价机构审价以及该机构、审价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承认该机构审定的即为工程最终造价;约定双方自行审核确定的或由约定审价机构审定的最终造价的支付及与工程保修预留款的互相关系何处理方法;约定确定结算工程最终造价期间与工程交付使用的互相关系及处理方法,实际交付使用和实际结算完毕之间的期限是否计取利息以及计取的方法。
上述事先设定的按工期形象进度分阶段预决算和最终工程造价确定的程序和方法,使承发包合同签约时虚设的、不确定的工程造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得以及时如实确定,这对扭转工程造价失控局面具有明显的作用和重要意义。分阶段结算的概念与程序,不但弥补了示范文本的缺陷,而且较FIDIC文本更加严密、具体和更具可操作性。建议新的示范文本予以借鉴。


之二十:充实并界定工程交付内容
1、将示范文本第33.2项中的最后一句“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分出,作为一个独立的工程交付的条款,放在第33.2项之后。另,在该条加上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是:“经双方协商,亦可在结算价款交付前进行工程交付。提前进行工程交付的条件是……”
该条款的名称定为:工程交付的条件

2、加两个条款,建议第一个条款名称为“工程交付的时间及内容”,其内容包括:工程交付完毕的时间、工程交付的内容等。第二个条款的内容为承包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交付义务或发包人不按约定按时接收工程时的法律责任。

FIDIC有一系列合同,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工程。比如99年出版的红皮书适用于施工建造合同(施工总承包),黄皮书适用于设计建造合同(设计施工总承包),银皮书适用于交钥匙工程(如EPC项目) ,此外,FIDIC合同还有绿皮书-简明合同(适用于小型项目),棕皮书-分包合同条件。

世界银行的项目都采用fidic合同,多采用FIDIC 2005HDB 版本,同1999红皮书内容相近。

新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的项目管理模式分析

摘 要:合同文件是项目实施的强制性文件。新版FIDIC施工合同通过其各项条款间的联系,规定了相关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构建了一种项目管理的模式,也体现了相应的项目管理思想。本文通过对该合同有关条款的研究,分析了新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的项目管理方法和思想,希望对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自身建设有所借鉴。

关键词:FIDIC 项目管理 施工合同

The Analysis of the Project Management under the New Edition of th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published by FIDIC
Duan zhicheng1,Ren weiwei2
(1 School of Management, Tianjin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2, China; 2 School of Management, Tianjin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2, China)
Abstract: The new edition of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published by FIDIC is prepared as a sample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which is designed mostly by the Employer and supervised by the Engineer. As compulsive documents used in the execution of a project, these Conditions of the Contract set up a form of project management, and reveals advanced principles and methods of project managem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ose principles and methods through the Conditions of the Contract and hopes these principles could be absorbed by construction corporations.

Keywords: FIDIC; 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一、前言

FIDIC合同因其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谨性,得到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和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都要求用其作指导合同。
但是国内很多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往往停留在“照搬照抄原文”和“需要时才使用”的阶段,没有全面认识该合同条件中使用的项目管理模式和技巧,真正体会该合同中蕴含的项目管理思想。在我国建筑行业逐步融入国际市场的背景下,正确理解和认识此类项目管理模式技巧和思想,并在它们引入公司的日常管理,使其成为公司组织和管理的一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主要结合新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具体内容,依据项目管理和管理的相关理论,分析了该合同条件如何构建项目管理的结构体系,从而成功实施项目管理,并研究了该合同条件对质量、进度和费用等管理的具体模式,以解读新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所体现的项目管理思想。

二、新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的项目管理结构体系及其构建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业主和承包商通过施工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方的权力和职责。通过这种规定,建筑施工合同的条款内容构建一套项目管理的结构体系。FIDIC新版施工合同在利益相关方之间确立了一种有利于在

施工过程中进行项目管理的科学体系,这种体系在结构上可以描述为:以业主任命的工程师(Engineer)为执行核心,业主(Employer)和承包商(Contractor)共同参与的项目团队。这一结构如下图中描述:
这种结构和关系构建的基础是合同对各方权力和责任的具体规定。FIDIC合同规定,工程师享有以下几种重要权力:
1、授权 (Delegation by the Engineer)
合同条款子条款 3.2规定:工程师可以随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授权并且可以随时将权力收回。在管理科学的理论中,合理的授权可以使管理者提高工作效率,调动其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依据这一条规定“授权”的合同条件,工程师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合理进行授权和配置相应的人员,并且随时对人员的安排做出相应的调整。这条规定有效地保证了项目顺利的实施,也明确了工程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核心地位。
2、指令和变更(Instructions of the Engineer and Variations)
指令的作用是对工程的具体实施做出明确的规定,是工程师管理承包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合同中有关工程师指令的条款为合同条款子条款 3.3和子条款 13.1。其中规定:在满足合同要求的范围内,工程师可以随时发出指令或变更,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既定目标的实现;承包商应当无条件接受且只接受工程师做出的与合同有关的指令。这些条款的规定使得工程师可以通过发出指令全面地对项目进行控制,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但是鉴于工程师发出任何指令对承包商都具有效力,合同的相关条款在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还建立了一种制约的组织关系。子条款 3.3规定:当一项指令构成变更时,而且这一变更是承包商短期内不能实现的,承包商可以就该变更及时发出通知,说明自己不能立即实施该项变更;工程师应对这一通知马上做出相应的处理。
这样的规定一方面确保了承包商在执行项目的过程中按照规定的目标进行,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工程师滥用自己的权力,兼顾了承包商的利益。
3、决断(Determinations)
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业主往往希望“少投入、多产出”,而承包商的想法却恰恰相反。因此业主和承包商经常会产生意见上的分歧。当业主和承包商间的分歧出现的时候,处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双方很难达成一致的共识,这种局面容易使得工程的执行陷入旷日持久的僵持。新版施工合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这种局面,利用子条款 3.5提供给工程师一项极为重要的决定权。其中规定:若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工程师应根据合同,结合实际情况,公平处理。这一规定使得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问题能够在合理限度内解决,防止合同双方因为某些小问题产生地争议影响项目的进展和完工。但是,该条款仍然保留了在对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的情况下,业主和承包商就分歧进行仲裁的权利。
4、审核、批准控制权
在新版合同条款中,规定了承包商在实施有关的决议或者进行某项操作时,应当首先获取工程师的批准或者认可。这种控制权几乎包括了项目实施过程中管理工作的各个重要方面。
人力资源方面:在子条款4.3中对承包商代表(Contractor’s Representative)做出相关规定:如果没有在合同中事先规定承包商代表的人选,在开工前承包商应当提出人选及其简历提请工程师同意;没有工程师的同意,承包商不得私自更换承包商代表。
子条款 4.4对总包商的分包的做出规定;除材料供应商和合同中已经指明的分包商无需经工程师同意外,其他分保商的选择需要经过工程师的同意。
质量管理方面:在条款7中规定了质量管理的全部过程。子条款7.1 Samples规定了工程师对质量的事前控制,即承包商应当送检样品。子条款7.2 Inspection规定了工程师对于质量的事中控制。子条款7.3—7.6规定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的事后控制,即检验(tests)、拒绝(Rejection)和补救工作(Remedial Work)。工程师还负责签发表明工程合格的接收证书。
工程进度方面:子条款8.3规定工程师负责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子条款8.8和8.12规定工程师可以发出停工令和复工令。
费用方面:子条款8.3规定了工程师负责审核承包商提交的各项报表,并且在确认的基础上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新版合同条件赋予工程师的这些权力,使得工程师可以全面的控制合同。也体现了工程师作为该合同条件下的项目管理组织核心的地位。而对这种项目管理结构的全面认识有助于施工企业在国际项目管理中把握自己的角色,适应相应的工作。
三、新版合同条件下项目管理的具体模式和相应思想
项目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管理活动,在项目管理的长期实践和研究中形成了配套的项目管理理论。施工合同是对项目进行管理的强制性文件,包含了具体项目管理思想和方法。FIDIC新版施工合同条件可操作性强,采用了许多具体的项目管理模式,突出了相应的重要项目管理思想。
(一)PDCA过程方法及其思想在FIDIC合同条件中的体现
PDCA过程方法指的是“Plan—Do—Check—Action”这样一种动态的过程。它所要求的主要工作包括:识别项目管理所需要的过程,确定每个过程的关键活动,并且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义务,确定能对过程的运行实施有效控制的准则和方法,实施对过程的监视和测量,并对结果进行数据分析,采取措施,实施改进,最终达到实际的目标。
Plan的作用在确定目标,同时确定实现目标需要的过程以及这类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Do是指计划的实施;Check是对实际情况的检验,包括与预定目标的比较;Action是指对目标的完善和实际情况的调整。这种方法强调对现实操作情况的控制,并可以对已有目标进行修改,有助于目标的完善。新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充分强调了PDCA的过程方法。这一点可以从费用、质量和进度三方面以及合同本身的管理模式体现出来。
1、费用控制
FIDIC合同条款规定的费用管理模式为:
初步确定了费用目标,并在合同中规定了有关情况下的具体操作,使得费用目标具有弹性,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保护了合同双方的利益。在这个费用管理过程中,初步目标、执行的各个过程、对过程的检测、结果的分析和各种情况下相应的处理方式以及相应方的权利义务都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使费用的最终目标得以实现。
其流程为:

2、进度控制
可以看出,进度控制也是按照PDCA的动态过程方法来进行的。合同首先确定了开工日期和项目的完工时间,同时确定了项目时间管理的过程,并结合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有关问题,明确了这些结果出现时所采取的措施(工期的延长、停工和复工、加快施工速度等)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这种规定可以使得对工程项目的进度控制在尽可能保证目标的情况下以一种更为弹性的方式实现。
合同中,进度的控制流程如下:

3、质量管理
合同中,质量管理的流程如下:

从上面图表中有关的内容和相关条款,可以看出,质量管理也是按照这一动态思想进行的。合同中首先确定了质量管理的目标,并且规定了质量控制的依据和原则,同时明确了质量管理的过程,针对各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设定了解决的方法和双方在这种情况下的责任。
合同条款强调了各个阶段中项目参与方的责任和权利,规定了项目执行的流程,并且规定了具体情况出现时的相应处理。其中,变更和索赔是合同规定的改进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这种PDCA方法的体现。这种管理思想体现了FIDIC合同条件对卓越的追求。
(二)重视文件在管理中的作用,突出规范化管理
任何活动的过程都会存在各种类型的记录,做良好的文件记录是科学管理的一部分。施工合同涉及的文件种类繁多,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都应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特定时间提供相应的文。此外,在新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这些文件不仅是工程施工过程的重要记录,也是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实现项目管理的规范化。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份合同条款中,文件是被视为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手段。这里将该合同中出现的重要文件列出:

承包商方面:

根据相应的合同条款和文件的作用,这些文件既是工程管理过程的信息流,也构成了管理的手段,也正是因为这一系列文件,使得工程项目得以顺利实施。
在这种重视文件的思想下,文件可以在管理过程中为参与方带来增值,也有助于管理和操作的规范化。依据文件进行具体的操作可以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应该深入体会文件体系的这种积极作用,并在日常管理中和施工实践中,重视相关的文件管理,形成良好的管理机制。
(三)重视对项目参与人员的统一管理,强调沟通在项目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在管理活动中,人的主观能动性决定了人是最宝贵的资源。项目管理的实施者和项目的执行者都是具体的人员,因此人力资源的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FIDIC施工合同中,对参与人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并且强调了沟通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在第三条款“工程师”下的子条款3.2中,合同明确规定了对工程师本身及其授权人员的要求:工程师授权的人员应当能熟练使用合同中规定的交流用语。
另外,子条款4.3和子条款4.4规定对于承包商方面的人员,包括承包商方面的项目经理——承包商代表和和分包商,工程师也有权进行选择,并且也强调了承包商代表应当熟练使用合同规定的交流用语。
这样的规定使双方人员配备高效,实现沟通和管理的最大便利。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体现出的这一思想强调了人这一关键因素在项目中的作用,也突出了沟通对于管理的重要性。这种规定对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利的保障,同时也要求施工企业在日常的管理中重视人力资源的安排和组织。
(四)重视管理活动的计划性,强调计划在项目管理中的重要指导作用
计划是管理的重要职能之一,它可以使目标具体化,确定方向,起到以不变应万变的作用。对于项目管理这种复杂的管理活动,计划的作用更为重要,进行项目组织和协调的依据。FIDIC在其施工合同条件中强调计划对于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对工程项目管理的三大主要控制目标——费用、质量和进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费用管理:子条款14.4支付计划表(Schedule of Payments)和子条款2.4业主的资金安排(Employer’s Financial Arrangement)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制定了明确的计划,便于进行管理。
质量管理:子条款4.9质量保证(Quality Assurance)明确规定了承包商应当提供质量保证体系,对质量的管理提供计划性文件。
进度管理:子条款8.3进度计划(Programme)规定承包商应当提供一份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详细地安排好工程施工的各项进程,以及指定分包商的有关施工阶段等等。这份进度计划对建设工程的进度管理提供了一份具有前期控制作用计划。
正确认识FIDIC合同条件所采用的项目管理模式,把握其管理思想和相关原则,可以为我国建筑企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体制改革提供参考,同时,对提高施工企业适应国际工程施工管理的能力,帮助企业的相关操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国际化,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此类问题的研究应该是我们工作的一个重点。

世行贷款的项目基本都是执行fidic合同的,也就是说国家那些大型的项目差不多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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