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监督形式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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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了监督形式及内容,旨在通过一系列程序确保政府、法院、检察院的高效和透明运作。监督的首要形式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主要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组织进行。常委会在听取报告前,会根据需要组织对相关单位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以收集全面信息。


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常委会不仅关注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开展情况,还关注工作的真实性和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工作报告需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前一定时间提交,并附上相关参阅资料。工作报告内容涉及重大事项时,由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其他工作则可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报告,确保汇报的及时性和全面性。


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提出询问或质询,并对工作报告进行深入审议。审议意见由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汇总整理,形成决议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若工作报告未获通过,政府需重新编制,提交下次常委会审议。


此外,常委会还负责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审计工作报告。在审查决算草案时,常委会会根据情况提出询问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常委会将重点审查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措施落实情况、社会保障情况等。


在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常委会重点关注预算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预算收支平衡、重点支出安排、资金执行情况等。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还会听取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报告,对于发现的问题,常委会可要求政府责成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并听取报告。


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变更,政府需向常委会报告,并在特定时间内提交调整方案,供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调整方案需包括调整原因、项目、指标或数额等。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则通过常委会组织的检查程序进行,旨在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三章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监督程序,旨在确保政府、法院、检察院的运作高效、透明,维护法律的权威,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扩展资料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 经2010年3月31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该《办法》分总则、监督工作计划、监督形式及内容、监督公开等6章108条,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和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7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修正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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