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十三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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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附则对一系列术语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以确保规则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以下是部分关键术语的解释:


1. "船员"包括持有专业技能证书的人员和接受STCW公约训练的学员。


2. "船长"负责指挥航行的海船,是船舶的主要责任人。


3. "大副"是船长的副手,负责在船长缺席时指挥船舶。


4. "轮机长"管理船舶机械和电气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5. "大管轮"在轮机长不能工作时接替其职责。


6. "高级船员"涵盖多个甲板和轮机部门的高级职位,如大副、轮机长等。


7. "海船"指所有在海上及江海直达的机动船。


8. "军事船舶"专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船只。


9. "渔船"用于捕捞海洋生物资源的船只。


10. "液货船"分为油轮、化学品船和液化气体船,分别运载石油产品、化学品或液化气体。


11. "客船"是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只,"滚装客船"则有特定装载要求。


12. "非运输船"指的是不承担货物或旅客运输的其他船舶。


13. "水产品运输船"专为冷冻水产品或鲜活水产品提供运输服务。


14. "高速船"指设计时速超过25海里/小时的船舶,排除常规客船等。


15. "适任考试"和"适任评估"是对船员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考核方式。


16. "海上服务资历"指与证书相关的船上工作经验。


17. "公司"包括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或光船租赁人,负责履行规则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相关船员体格检查标准遵循JT2025—93行业标准,而公务船舶船员的管理另有规定。特定条件下,如在特定航线任职的船员,其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由特定机构制定并报批。内河和渔业船舶人员转至海船工作的资格申请,以及沿海航区证书的适用范围也有所规定。本规则自2004年8月1日起生效,旧规则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是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的规则。于2004年6月22日经第15次交通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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