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与亲生母亲离婚后,子女是否对继父遗产享有继承权?
亲生父母离婚后,再结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共同生活,相互照料,那么此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能否形成法律上的拟制血亲的关系,具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呢?
网友咨询:
我四岁的时候亲生父亲去世然后母亲再嫁,和我们共同生活了十多年,我16岁的时候没有读书出去打工,他一直和我们生活在一起抚养我们长大。我们兄弟几个有权继承继父的财产吗?
天津荣泓晟律师事务所高平律师解答:
在继子女未成年时,继父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并且履行了抚养教育职责的,继父与继子女之间可以相互继承。因此本案中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的遗产。
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指继子女未成年并与生父(生母)及继母(继父)共同居住且接受了来自继父母的抚养教育,形成抚养关系,在二者之间推定形成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双方间权利义务关系与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相同,但继子女仍旧保持同自然血亲父母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在法律上的后果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大致相同。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高平律师解析:
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抚养型、收养型和名分型,上文已经介绍了抚养型,在此不再赘述。以下介绍收养型和名分型继父母子女关系。
1、收养型。
继父或者继母通过正式的收养行为而收养了继子女,对通过正式的收养行为而形成的收养关系,在办理了正式的收养手续后,继父母子女关系就相应的转化成了养父母子女关系,从而适用法律对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在外国,绝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鼓励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为养子女的办法,完成此种转化,来调整继父母子女关系,没有单独对继父母子女关系作出规定。收养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养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
3、名份型。
名份性继父母子女关系即继父母子女间不存在抚养教育关系,只是纯粹的姻亲关系。如父或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继子女并不依靠继父母抚养教育,再如未成年或者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没有与继父继母共同生活,继父或者继母也未对其抚养教育。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只产生姻亲关系,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类型不同,他们之间的法律地位也不相同。名份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意义,双方不具有抚养赡养义务,也不能相互继承。
高平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兼顾诉讼与非诉领域。为多家公司在企业经营、企业管理、企业合规方面制定了良好的改进方案。代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座右铭: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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