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之如何区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

来自:    更新日期:早些时候
~ 在分析和讨论以案释法之如何区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这一主题时,我们首先需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某市电力公司作为国有独资企业,聘用社会人员张某担任分公司经理并全面主持该分公司工作。在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每月扣留手段截留电费款,共计截留人民币80余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及归还个人欠款。面对市电力公司的催促,张某向公司出具了欠条,并保证于2019年8月还清,然而直到2019年9月仍未归还。

对此案的各方观点存在分歧。一审检察院以贪污罪对张某提起公诉,而一审法院则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然而,二审检察院抗诉认为一审判决存在错误,张某的行为应为贪污罪。二审法院对此案进行复审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定性准确,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在对案件的评析中,我们首先关注的是张某的身份认定。根据刑法规定,无论是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行为人的身份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张某作为长期聘用的管理人员,全面主持分公司工作,享受与正式在编人员同等的权利与义务,这使得张某被直接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此外,根据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应属于从事公务的范畴。因此,张某的身份特征符合当前国有单位工作人员构成来源的变化特点,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其次,我们需区分张某的行为属于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案中,虽然张某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截留公司资金,但其在公司发现后出具欠条,并制定了还款计划,表明其没有非法占有资金的意图。此外,公司账目未平,随时可以发现资金去向,故其行为被认定为挪用公款而非贪污。

综上所述,对这类案件的定性,需要综合考量行为人的身份、主观故意以及客观行为。不能仅依赖被告人的供述,也不能进行客观归罪,而应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综合全案进行判断。在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基于对张某行为的全面考量和分析,认为其行为应定性为挪用公款罪,这一判决是合理且准确的。


​以案释法之如何区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视频

相关评论:

相关主题精彩

版权声明:本网站为非赢利性站点,内容来自于网络投稿和网络,若有相关事宜,请联系管理员

Copyright © 喜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