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废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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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废止了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后人身触电案件如何归责?~

该司法解释被废除的原因是与200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冲突。因此以后遇到触电人身损害案件,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已经最高法、 最高检《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 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法释〔2013〕6号)废止,自2013年4月8日起失效。审理触电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高院废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原因是与后位法有冲突。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在清理中发现《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与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冲突所以决定废止。冲突的条款主要是人身伤害的赔偿条款,例如: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其上诉法律法规有冲突。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扩展资料:

两个司法解释的冲突还表现在法条的其他方面,主要是对赔偿的标准不统一,例如: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六)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废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原因是因为该司法解释与在其后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冲突。

  根据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废止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其原因是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冲突。

  



主要还是在于赔偿项目的计算。
比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据个例子,残疾赔偿金现在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但是在《触电人损赔偿解释》中规定的却是”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两者计算的基数和计算的方式完全不同。
其他不同点就不一一列举了。

感谢您,那么请问两个解释中对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有没有冲突的部分呢?
我个人认为是没有的。

人损解释在制定的时候,对于赔偿义务人的定义是较为宽泛的,只要赔偿权利人能够证明侵权行为成立即可。而触电人损解释制定的时候由于其适用范围较为特殊,所以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因此较为详细的规定了责任承担主体,也就是所谓的”产权人说“,当时较为普遍的说法是表前线触电属于供电企业责任,表后线触电属于用户责任。而这一界定标准事实上现在仍然在适用。
以上个人观点,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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