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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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审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问题?~

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存在问题,处理方法的不同的。
认定罪名和适用法律有误的,应当直接改判。
量刑畸轻的,公诉机关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可以直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只有被告人上诉的,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即不得直接改判,如果必须改变刑罚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 1996年3月17日修正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同日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二审法院在审理后,发现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合法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刑事案件申诉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你好,不合法。因为根据《刑诉法》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或者适用法律有误的应当改判。就你这个问题而言不知道量刑不当是需要加重还是减轻。减轻可以直接改判。加重的话也不能发回重审,这个地方涉及一个复杂的程序。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如果说高院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的,但是检察机关又没有抗诉,只有被告人上诉了,根据“上诉不加刑”,只有先用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核准死缓判决),然后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我把可能出现的情况都跟你复述了,我在省高院工作

合法.程X的行为不是间接故意杀人.他的罪名应该是故意伤害罪,他的后果是致人死亡,某中级法院的判决是不合适的,高院应该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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