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医保预付金的申请报告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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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申请报告怎么写!!!!~

市医保局印发《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明确了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基本原则、民办(社会办)公益性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基本要求,同时明确民办(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暂不纳入医保定点,可试行医保购买专项医疗服务;转制的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资格需重新认定。

该试行意见自2005年4月12日起实施。

需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民办医疗机构,应递交以下有关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填写申报定点医疗机构信息表(附表一);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贵重医疗设备清单及市卫生局颁发的《上海市装备贵重医疗设备许可证》复印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上海市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复印件;
8、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9、其他有关资料如奖励证书等。

需进一步了解请点击以下链接:
1. 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
2.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03)70号)
3.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2)10号)


市医保局印发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
区医保办 2005-7-7

重症慢性病,是指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患部分已确诊的重症慢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和药物支持,其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种。

申请鉴定重症慢性病,应提供完整的住院病历、六个月内各病种相应要求的检查报告单、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等资料。

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医疗专家对重症慢性病进行鉴定,鉴定工作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鉴定所需检查费用由个人承担。对符合病种标准的参保人员核发《职工重症慢性病门诊就医证》。

《职工重症慢性病门诊就医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病情无好转或加重,需延长治疗的,应提交“城镇职工重症慢性病复审表”及就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由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组织复查,合格者可根据病情延长1年,未经复审的《职工重症慢性病门诊就医证》到期作废,结核病有效期为1年到期不再延续。

那么,如何使用武汉医保卡申报重症门诊呢?方法如下:

参保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灵活就业人员向所在辖区社保处申报),提交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一年的病情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相关检验报告单和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易地安置参保人员提交当地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统一登记,并将相关资料报辖区社保处办理。

辖区社保处初审合格后,参保人员填写《武汉市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审批登记表》,然后持该表到辖区社保处指定的医院鉴定病情。社保处复审合格后,根据参保人的意愿,按照方便就近原则,为其指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治疗,并向参保人员发放重症病历。

随后,参保人可持审批登记表到选定的定点医院医保办登记建档,之后即可持社保卡和重症病历在该院治疗。

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定点医院原则上一年只能变更一次。参保人将审批登记表从原定点医院取出后,携社保卡、《审批登记表》和重症病历,到辖区社保处办理变更手续,再到新定点医院医保办登记建档即可就医。

11月1日,《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正式出台,涉及哈尔滨市近150万市民。连日来,市民参保积极性非常高。对于新政策,市民还有很多疑问,有些是共性问题,如什么人可以参保、参保后享受怎样的医疗保险待遇等等。还有一些个性问题,如“外地学生考入在哈的大学,办理了哈市集体户口和哈市身份证,毕业后档案放在市人才市场,未就业,能否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就市民关心的话题,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巍、医疗保险处处长宋致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张欣棣做客“议论风生哈尔滨”论坛,为市民进行详细解答。 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 答: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国79个城市进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哈尔滨市被列为首批试点城市。为满足城镇居民医疗需求,结合哈尔滨市实际,制定了《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市政府(第176号令)形式发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 问:非从业城镇居民参保有什么好处? 答:政府对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给于补助;参保后就医方便快捷,居民参保后,办理医疗保险卡,患病时可持卡到任何一家哈尔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所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无需个人现金垫付,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长期异地居住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居民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医疗,在异地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可以回哈市报销。 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答:在哈尔滨市市区具有城镇户籍,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含在校大学生),具体包括: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非从业居民 (以下简称“成人居民”);未满18周岁城镇居民,包括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续接的人员;在2006年7月至12月29日期间已按哈劳社发(2006)107号文件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 问:婴幼儿和70岁以上老人,无身份证,能否参保? 答:可以参保,参保时需携带户口。 问:随单位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了医疗保险关系的续接,现因个人经济状况中断了缴费,处于停保状态,能否参保? 答:可以按城镇居民参保。 问: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被征地的农转非人员,能否变更为城镇居民参保,能否退费? 答:可以变更为城镇居民参保。原缴纳医保费未发生过医疗费用的,退还其缴纳的医保费;发生的医疗费用低于缴纳医保费的,退还剩余的医保费。 问:从未参加医保的亏损或停产的国有、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能否参加居民医保? 答:不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由所在单位统一到远东大厦3楼进行企业资格的认定,按照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住院医疗统筹意见的规定办理参保。 问:外地学生考入哈市大学,办理了哈市集体户口和哈市身份证,毕业后档案放在人才市场,未就业,能否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答:可以按城镇居民参保,到学籍所在区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 问:城镇居民缴费期限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有何规定?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预收制,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城镇居民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期,今年参保缴费期为11 月1日至12月20日。成人居民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的,自缴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学生儿童按学年度缴纳医保费,并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特别提醒的是,如果今年12月20日前未办理,明年办理参保的,只能在2009年开始享受医保待遇。因此,想参保的市民应尽快办理,不要等到截止时间临近办理而延误参保。 问:居民参保办理地点?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可直接到本人户籍所在区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办理医保关系续接的人员,及在2006年7月至12月29日期间已按哈劳社发(2006)107号文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到市医保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办地点(道里区上海街8-7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到市医保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办地点(道里区上海街8-7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问: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续接的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答:于缴费期内在市医保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办地点(道里区上海街8-7号)领取并填写《参保申请表》。属于国家规定的困难居民,须由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工作人员根据参保居民提供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为其录入个人信息,打印《缴费通知单》。本人确认无误后,完成参保登记手续。 问:家长如何为“新生儿”办理参保手续? 答:新生儿出生28天以后,家长到户籍所在区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领取并填写《参保申请表》,属于政府特殊补助对象的,须由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根据家长提供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为新生儿录入个人信息,打印《缴费通知单》。家长确认无误后,完成参保登记手续。 问:哪些居民属于国家规定的困难居民? 答:主要是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的学生儿童、重度残疾学生儿童。 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后,原缴费用如何处理? 答:参保城镇居民出国定居、参军、升学(大学)、户籍迁出、死亡等,保险关系自行终止,所缴费用不予退回。 问:城镇居民退出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政府其他医疗保险形式的,原缴费用如何处理? 答:按规定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政府其他医疗保障形式的,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所缴费用不予退回。 问:已按哈劳社发(2006)107号文件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转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所缴费用如何处理? 答:应于2007年11月30日前到市医保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地点(道里区上海街8-7号)办理退保、退费手续。原缴纳医保费未发生过医疗费用的,退还其缴纳的医保费;发生的医疗费用低于缴纳医保费的,退还剩余的医保费。 问: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未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的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所缴费用如何处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续接的,有何规定? 答:转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缴费用不予退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续接的,到市医保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转移申请单》。经办人员为其办理参保形式转移,参保居民应以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5%或5%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15年所差合计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自变更次月起,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问:由于参保人多,在银行缴费时经常排队,有何措施解决? 答:将协调银行方面,尽量为参保居民开辟绿色通道,保证及时缴费。 问:参保如何持卡看病?费用咋结算? 答:参保居民需住院治疗的,应持《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到哈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并预交一定数额的预付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结算,需要个人负担的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部分用现金支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问:成人居民特殊疾病门诊包括哪些? 答:成人居民特殊疾病门诊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重度尿毒症的血液(腹膜)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问:学生儿童特殊疾病门诊包括哪些? 答:学生儿童特殊疾病门诊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重度尿毒症的血液(腹膜)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 问:参保居民如何办理特殊疾病门诊申请手续? 答:可在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以下简称《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由主任医师填写诊断及治疗经过,提出治疗方案,医院医保办审核。参保患者持医院出具的《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和医保证到市医保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问:参保居民办理市内转诊有何规定? 答:因病情需转诊治疗的,在具有转诊资格的医院领取并填写《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内转诊申请表》(以下简称《市内转诊申请表》),主任医师出具转诊意见,医院医保办审核,持《市内转诊申请表》和医保证到市医保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问:转往的市内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黑龙江肿瘤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黑龙江省医院、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黑龙江省中医医院。 问:参保居民办理异地转诊有何规定? 答:在具有转诊资格的医院领取并填写《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申请表》(以下简称《异地转诊申请表》),由主任医师出具转诊意见,医院医保办审核。参保患者持医院出具的《异地转诊申请表》及医保证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问:参保居民长期在外地居住,如何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答:长期在外地居住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参保居民,可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携带居住地的《暂住证》或以本人名义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医保证,到市医保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异地就医申请表》,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问:什么是一次性住院?具体咋规定? 答:一次性住院是指病人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紧急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性住院。住院5日内确诊为传染病需转入专科医院的,经批准可视为一次性住院,执行较高类别医院的起付标准。一次性住院诊治过程跨年度的,按诊治终结时间确定年度。 问:参保居民住院有何待遇? 答:参保居民住院须出示《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发生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成人居民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5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55%;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60%;在社区卫生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65%。学生儿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 70%。 问: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精神病患者在专科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25%。 问:转诊、异地就医的医疗费咋结算? 答: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诊疗结束后,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市内转诊的个人负担比例提高5%;异地转诊的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相应提高20%。 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用药和医疗服务上有何规定? 答:参保城镇居民住院,执行国家、省制定的有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 问:在哪些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 答:1、因急诊,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入院后五个工作日内已通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并登记备案的)。2、已办理市内转诊审批手续,在市内转诊医院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3、参保居民在探亲、旅游期间,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急诊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入院后五个工作日内已通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并登记备案的)。4、已办理异地转诊审批手续,在异地转诊医院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5、申请异地就医的参保居民,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及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和急诊所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问:在不同定点医院就医支付比例不同吗? 答:例如,某参保患者因心前区疼痛等症状,在本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冠心病、心绞痛。治疗期间发生医疗费用总计5000元,其中个人自费340元,部分支付费用个人自付170元。 如果此人治疗医院为市三级医院,计算方法为: 5000元-340元-170元=4490元 0—起付线(720元),个人全额自付720元 起付线—4490元个人自付50%,为1885元 个人应自付的医疗费用总计为:340元+170元+720元+1885元=3115元 统筹基金支付1885元 个人自付比例62.30%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37.70% 如果此人治疗医院为市二级医院,计算方法为: 5000元-340元-170元=4490元 0—起付线(480元),个人全额自付480元 起付线—4490元个人自付45%,为1804.5元 个人应自付的医疗费用总计为:340元+170元+480元+1804.5元=2794.5元 统筹基金支付2205.5元 个人自付比例55.89%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44.11% 如果此人治疗医院为市一级医院,计算方法为: 5000元-340元-170元=4490元 0—起付线(240元),个人全额自付240元 起付线—4490元个人自付40%,为1700元 个人应自付的医疗费用总计为:340元+170元+240元+1700元=2450元 统筹基金支付2550元 个人自付比例49.00%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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