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 是否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有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关规定是什么?

来自:客安    更新日期:早些时候
新准则还需要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吗?~

  第9号准则“职工薪酬”首次对广义上的报酬进行了系统规范。其中第4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根据这种规定,已经能够推论出新准则之下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方法,即取消按14%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的要求,据实列支。不过,由于原来应付福利费的计提内容规范于企业财务通则,所以这个规定仍要由《企业财务通则》约定。
  新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新企业财务通则的内容中已经没有了应付福利费及其计提的踪迹。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颁布新财务通则答记者问时介绍,将原从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项目统一改为按照规定比例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按照基本医疗与补充医疗、基本养老与补充养老、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实行不同的财务政策,相应取消按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做法。
  财政部于2007年3月20日发布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其中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该通知还规定了应付福利费余额的相关内容处理规定,即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从税务角度看,目前对企业还在执行14%的比例(内资企业按工资的14%提取,外资企业在不超过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扣除),2007年后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即将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应会予以明确,企业利用提取14%福利费进行利润调节避税的手段已经成为历史。

1、新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2、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3、新企业财务通则的内容中已经没有了应付福利费及其计提的踪迹。

扩展资料:
为了使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更加切合实际,我们经过了4年时间的调研、论证、协调、完善,基本上遵循了以下思路:
一是转换财务管理观念,将由国家直接管理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转变为指导与监督相结合,为企业的财务管理提供指引,企业根据《通则》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是还原财务管理的本质,企业财务制度不再对税收扣除标准和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做出规定,而是围绕与企业设立、经营、分配、重组过程伴生的财务活动,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等财务行为进行组织、协调、控制、评价和监督。
三是顺应产权制度改革,清楚界定国家、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财务管理职权与责任,促进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四是拓宽财务管理领域,在继承现行有效规定的基础上,将企业重组、财务风险、财务信息管理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对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增强企业财务管理的前瞻性。
总的来讲,修订《通则》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推进企业财务制度创新,主要有以下三个改革目标:
一是建立具有开放性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修订的《通则》颁发后,将以《通则》为主体,以企业财务行为规范、财政资金监管办法为配套,以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办法为补充,以此建立新型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
二是建立权责分明的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修订的《通则》从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构建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围绕企业的财务管理要素,对企业财务行为进行规范。
三是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运行机制。按照建立企业“激励规范、约束有效”的财务运行机制的要求,修订的《通则》从企业财务决策、财务控制、财务激励和财务监督四个方面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运行机制,以促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参考资料:中国司法部--企业财务通则

没有规定。意味着职工教育经费可以不预提。发生的时候直接列支费用即可。
其他的比例规定是税法和相关的规章制度约定的,不是准则。

新会计准则里好像没有规定 所得税法里有规定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准以扣除 ,超过部分准以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新准则已经不再计提福利费、职工教育费等..

教育经费只要在限额内(工资*2.5%)据实列支就可以。

希望能帮助到你!

新会计准则下,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在“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进行核算。
2006年6月19日,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其中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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