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田与承包田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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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任田与一般农田的区别。~

  1、责任田与一般农田的区别。
  从1982年开始,由集体生产转型到责任田承包到户。自此,农村每家都有责任田。所谓责任田是指将村集体所有耕地承包给农户,由农户自己负责耕种和管理,但不能随意买卖和挪作使用的田地。根据效率原则,责任田采取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招标承包等三种主要方式承包经营。
  基本农田是指中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责任田与基本农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而征收普通的耕地,只要不超出法定的范围,省级政府是具有批准权限的。
  2、无论是自家的责任田与一般农田,在没有变更规划之前及依法审批的,均不得私自建设房屋。
  3、自家的田一直由别人代为耕种14年,如果需要收回的,必须提前告知代为耕种农户。农户对于你要回耕地的行为,代耕农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索要一定的补偿。
  4、你与别人换田,无需经过代为耕种农户的同意,但必须告知。
  5、农田不得随意买卖。
  6、举证双方买卖农田,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在没有违法情形存在时,一方承认收取了钱财的录音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7、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以互换方式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互换有效。
  8、新地基批房手续,无需经过新地基邻居的签名。

自留地

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以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少量集体所有制的土地。1952年成立初级社时,曾将少量的土地做为自留地分给社员,作为社员生活收入的辅助来源。1956年高级农业合作化时,又依据《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明确规定: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需要,允许社员保留小块的自留地。每户自留地按人口多少决定,每口人所留土地至多不超过全村人均土地的5%。

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增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自留地的决定》中规定:农业合作社可以根据需要和当地条件,抽出一定数量的土地分配给社员种植猪饲料。分配给每户社员的这种土地数量,按照每户社员养猪头数的多少决定。每人使用这种土地连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所规定的分配给社员种植蔬菜的土地,合计不能超过当地人均土地数的10%。人民公社化时,将社员自留地收回,1961年又恢复。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后,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4—7%。自留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社员,自留地上的产品归社员所有,长期不变。社员的自留地和开荒地、饲料地生产的产品,不计算在集体分配的产量和集体分配的口粮以内,国家不征收农业税,不计统购。自留地只能用于种植粮食作物、饲料作物和蔬菜等,能擅自用于非农业生产。社员自留地、饲料地和开荒地合在一起的数量,根据各地土地数量的不同而有多有少,一般占生产队人均耕地面积的5—8%,最多不能超过10%。


责任田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议》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条例》。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建立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口粮田、责任田,分散经营包工包产包开支自负,按口粮田人口均分到户,承包经营,使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一种土地制度改革。农用地使用制度改革,使广大农民真正获得了生产的自主权,发挥了主观能动作用,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克服了农业生产中的低效率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弊端,使群众生活普遍提高,农村经济欣欣向荣。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境内于1981年起逐步实行了农业生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取消了自留地。金昌各生产队集体承包地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两种形式。口粮田不交承包费和公积金公益金等包交提留,只交农业税。相当于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时的自留地,但与自留地又有本质的区别。自留地不交农业税,而口粮田则承纳农业税,自留地人均量少,而口粮田要比自留地多几倍。1984年,中共中央(1984)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

责任田与承包田的区别:

1、定义上的区别。责任田是指将村集体所有耕地承包给农户,由农户自己负责耕种和管理,但不能随意买卖和挪作使用的田地。承包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2、所有权的区别。责任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户自己负责耕种和管理,但不能随意买卖和挪作使用的田地。承包田,收益归属承包者,所有权仍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3、使用权利和义务的区别。责任田,农村税费改革之前,责任田要交纳农业税、土地承包费、粮食定购任务。税费改革后不再交纳农业税等费用,国家还每年发放补贴。

承包田,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承担下列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责任田”划定 “承包人”定责



1、定义上的差异:

责任领域:责任领域是指村集体所有耕地都与农民签约,农民负责耕种和管理,但不能买卖的领域。

承包领域:承包领域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农村土地。

2、权利和义务使用的差异:

责任领域: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责任领域应缴纳农业税,土地承包费和食品订购任务。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和其他费用将不予支付,国家也将每年发放补贴。

承包领域:承包商享有使用承包地,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并有权独立组织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处置;承包土地依法征收或者被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义务: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土地,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所有权的差异:

责任的领域: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自己的农业和管理责任,但不能自由地买卖和使用该领域。

承包领域:收入属于承包商,所有权仍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承包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责任田



1:定义上的区别:

责任田:责任田是指将村集体所有耕地承包给农户,由农户自己负责耕种和管理,但不能随意买卖和挪作使用的田地。

承包田:承包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2:所有权的区别:

责任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户自己负责耕种和管理,但不能随意买卖和挪作使用的田地。

承包田:收益归属承包者,所有权仍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3:使用权利和义务的区别:

责任田:农村税费改革之前,责任田要交纳农业税、土地承包费、粮食定购任务。税费改革后不再交纳农业税等费用,国家还每年发放补贴。

承包田: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承担下列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承包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责任田



责任田是每个农民都有的田地,而承包田是国家划分的以偶那个该有的以外的,按理说只要在承包期内占用田地群殴应该补偿

责任田和承包田在很多地方被理解成同种性质,细化的说是不全面的,这是因为:虽然广义的承包田包括狭义的承包田和责任田,但二者的权属(所有权和使用权)和使用期限不完全相同。 责任田和承包田的所有权都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责任田的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人均标准从集体无偿分配来的(除国家政策性收费外),承包期限是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来执行和确认的,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随意收回土地、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同时,国家按土地落实的各种补贴也必须由该土地的使用权拥有人享受,所以,占地补助也应该给使用权拥有者。 而狭义的承包田,一般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对内(也可以对外)有偿发包的,不属于平均分配性质的、短承包期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也叫“机动地”,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不固定,一般是按合同期限,而不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期限满后,另行发包,属于价、物同值,国家的惠农补贴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享受,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另行协商或按合同执行,但占地补助,属于永久出售或者长期有偿转让,性质不同,所以,应有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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