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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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有时是相统一的,有时又是相冲突的,无论这种冲突状态是极端的还是非极端的,都应该主张人权高于主权;国家主权的对内最高性和对外独立性不是绝对的,在极端和非极端的情况下,这两个属性都要共同让位于人权。其次,人权高于主权原则的正确运用,至少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另外,本文重点论述人权与主权相冲突的极端状态,略述非极端状态。

  一、人权与主权的含义
  人权指的是,“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在近代政治哲学思想史上,人权一般被称作“自然权利”、“天赋人权”等等。
  主权指的是,在一定领土和居民范围内的最高权威,也就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其本质特征在于对内最高性和对外独立性两者的统一,二者缺一不可。关于主权的内涵,世界各国大体上能达成一致,但是关于人权的含义,却存在巨大的分歧。
  关于人权,尽管现代各国学者和政府对人权一词,具体内涵的理解和解释见仁见智,但是无论如何,同一个概念总不至于能包含着完全相反的内涵,在对人权的各种各样的解释中,总有一些最基本的共同点;为了论述的方便,本文的人权概念所包含的各项意义,指的都是那些得到最广泛同意的含义,例如生存权、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二、人权与主权相冲突的极端情况
  正常情况下,人权与主权是相统一的,二者相辅相成,不存在明显的冲突,也就是说,人权需要主权的庇护,主权也以人权的需要为存在前提;主权不会践踏人权,人权也不会抵制主权。在这种状态下,主张人权高还是主权高,没有什么实质意义,承认主权更高并不会对人权造成威胁或损害,承认人权更高也不会损害主权的最高性和独立性。实际上,没有主权,一个国家就不成其为国家,其人民也毫无人权可言,因为他们随时可能被其他国家或民族消灭、吞并或驱逐。比如长期没有国家,亦即没有主权保护的犹太人,在1946年建国之前,他们恐怕很难说有什么人权。
  但是,人权与主权统一、和平的状态,并不属于本文要谈论的两种情况。本文要讨论的第一种情况是极端的情况:当人权与主权处于激烈冲突的状态——也就是说,主权在践踏人权——我们必须做出选择,二者取其一,以作为更高的原则和标准时,应该主张主权更高,还是人权更高?换言之,应该主张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
  我认为,此时必须主张人权高于主权。这个命题有两层含义,第一,一个国家的主权,对其统治的人民的人权形成威胁、障碍甚至践踏时,人民便有权借助自己的力量推翻它,结束主权的存在,这是近代西方政治哲学的经典观念;第二,当人民无法自行完成这一革命事业时,有权请求外国的援助。总之,只要能推翻不利于或有害于国民人权的主权,借助自己的力量还是外国的援助,都无关紧要也无可指摘。在这一极端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坚持人权高于主权的原则。
  首先,从主权产生和存在的目的来看,主权基于保障人权(自然权利)而产生,并以具有保障国民人权的能力作为其存在的前提。
  第一,主权产生的目的是什么?洛克的解释是,因为自然状态下的平等、自由等权利虽然美好,但因缺乏一个公正、强大的公共权力的保障而处于不稳定状态,亦即,人们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权(自然权利);霍布斯的观点与洛克稍有不同,但关系不大。他的自然状态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但人们订约成立国家的目的,亦即“利维坦”产生的目的,同样在于和平——对内保证人民相互间的和平,对外保护国家不受侵犯;同样是为了生命和安全这类最基本的人权。因此,综合二人观点看来,无论国家建立以前的人类处于何种状态,是美好的还是悲惨的,他们最终都一定会脱离自然状态进入国家,而进入国家的目的正在于保障自己天赋的人权,其中生命和安全是最紧迫的。
  第二,就主权存在和延续的目的而言,显然,其最基本的目的同样是对内与对外的和平,同样是为了保障最基本的人权。总之,国家产生和存在的目的,都在于维护对内和对外的和平,实际上是要维护人民的生命和安全等基本人权。人们放弃一部分或全部原有的自然权利而托庇于国家,并根据最初的契约接受国家的管理和统治,当然也要求从国家取得服务。
  其次,既然如此我们就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第一,当一个国家的主权不再符合当初它根据,人们自由订立的契约而成立的目的时,就丧失了存在的合法性,人们就可以起来推翻它,这就是洛克所说的“革命权”。比如国家主权对人权构成威胁甚至危害时,就是如此。人权不需要容忍主权的胡作非为。如果主张主权高于人权,那是不是要求人民无限度地忍受主权对其人权的践踏呢?这显然是荒唐的。事实上,作为有理性的人,没有哪国人民会甘心让其主权蹂躏自己的人权,历史上无数次推翻主权的革命运动和改造主权的改革运动就证明了这一点。
  第二,为了推翻威胁或危害人权的主权,人们可以使用一切手段,自然包括借助于外国援助。在本国人民无力推翻,暴虐地践踏人权的主权的情况下,人们必然会诉诸外国的援助。如果主张主权高于人权,那是不是要让其他国家袖手旁观、见死不救,或者以“不干涉他国内政”为由,反对他们应邀帮助别国人民保护人权呢?显然,这种要求同样是荒谬的。举几个极端的例子。例如,犹太人如果能奋起推翻,进行种族屠杀的纳粹德国,即使他们是在别国的帮助下才完成这一解放事业,也同样无可指摘,我们不能指责援助国侵犯了别国主权。再如,英国人可以在推翻斯图亚特王朝以后,作出了一个让我们无法理解和接受的决定:邀请荷兰执政威廉和其妻子玛丽来共同统治英国,我们同样不应该说荷兰侵犯了英国的主权。又如,法国可以在美国独立战争中,帮助美国推翻英国政府暴虐的殖民统治,我们同样不能谴责法国是在侵犯英国主权、干涉英国内政。
  总之,在正常情况下,一个国家的主权者一定不会甘心交出政权、自觉下台,尤其是一个暴虐地侵犯其国民人权的反动政府;它一定会尽全力镇压本国人民保卫人权的斗争;而在面对强大的外国援军时,他们的惯用伎俩是高呼“主权高于人权”,以“内政”为由抵制外国力量的干涉,妄图摆脱其被推翻的宿命。对此,我们必须坚持人权高于主权,推翻任何危害人权的主权。
  三、人权与主权相冲突的非极端情况
  本文要讨论的第二种情况是非极端的情况:当主权在较轻微的程度上,威胁或损害人权,我们必须尽力保护一方以抵御另一方时,应该主张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这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是不同的,人权与主权的冲突并未达到你死我活、两者只能取其一的地步;此时,人权与主权的冲突就表现为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冲突。这种情况下,原则仍然应该是,人权高于主权。
  从个人与国家的力量对比来看,在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坚持在强大的利维坦面前,原本就显得极度脆弱的个人权利更高,还是认为原本就无比强大、除了与其势均力敌的其他国家及其联合以外,便无法对它形成有效压制的国家权力更高?我认为,不用经过严格的理性论证,仅凭经验,我们就能同意,相较于国家权力,个人权利具有更高的地位和更根本的意义。换言之,人权应该高于主权。
  四、人权高于主权原则的滥用
  关于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人们耿耿于怀的一个严峻的事实是,以某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一直打着“人权高于主权”的幌子,恣意干涉他国内政,玷污人权这一神圣的字眼,这就是人权高于主权原则的滥用。例如北约轰炸南联盟、伊拉克战争等等。正因为如此,有人便对人权高于主权这一命题产生了本能性厌恶和排斥,并且有时候还混淆不清地厌恶和排斥人权概念本身。
  笔者认为,这种以“人权高于主权”为名,行干涉他国内政之实的做法,这种别有用心地滥用人权高于主权原则的罪恶行径,尽管令人发指,但是,却不应该成为反对人权高于主权这一命题本身的理由。
  首先,一般而言,我们不能以某种观点,有被人别有用心加以利用的可能性为由,就直截了当地否定这种观点本身。一种思想的价值在于,它本身是否有利于全人类理性的提升和生活的改善,——至于它是否可能会被曲解和滥用,以及会在多大程度上被曲解和滥用,这只在于人类自身的选择。正因如此,虽然19世纪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私有权神圣、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由于被滥用而导致了众多严重的社会问题,但我们最终,也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其加以适当改造,使之更适应现代社会的实际要求,而并没有倒转180度,走向一个极端,认为私有权是可以随意侵犯的、契约不是自由的、责任是绝对的。那么,同理,难道因为人权高于主权这一思想有可能会被曲解、滥用,我们就可以不管三七二十一,索性就反过来主张主权高于人权吗?
  其次,虽然人权高于主权原则确实已经被错误的运用了,但是,如果我们因此而放弃人权高于主权原则,认同主权高于人权的说法,那么谁能保证主权高于人权这一说法,就不会被当作幌子加以利用呢?要恣意干涉他国内政,何患无辞?这是其一。其二,谁又能保证滥用主权高于人权的原则,对人权造成的损害程度,一定会低于,滥用——如果可能的话——人权高于主权原则对人权损害的程度呢?没有人能敢做这种保证,因为人类数千年的专制史已经宣告了主权高于人权论调的死刑;事实是,从主权至上到人权至上,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潮流。
  五、人权高于主权原则的运用
  现在,我们要考虑的最后一个问题是,如何正确地运用人权高于主权这一原则。通过上文可以看出,原则是否得到正确的运用,虽然并不应该成为反对这一原则本身的理由,但它毕竟对原则的传播和认同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不能不重视人权高于主权这一原则的正确运用。在此我们重点讨论,在极端状态下(即本文第二部分所指的“极端”情况),防止人权高于主权原则的滥用所必须遵守的五个原则,除此之外的其他原则此处不再赘述。
  第一,国民请求原则。如上所述,一国干涉另一国应该以另一国人民的请求或邀请为前提,否则便是践踏别国主权,干涉他国内政。
  第二,严格审批原则。必须经过全世界多数国家的同意,也就是要得到联合国的批准。而且,联合国具体的审批程序应该尽可能做到十分严格,以达到真正防止人权高于主权原则滥用的目的。
  第三,国际监督原则。行动公开,以便接受国际社会的监督。
  第四,权利交还原则。在帮助该国人民推翻暴虐的政府后,必须将重新组建新政府的权利交还给该国人民。因为只有人民自己选出来的政府,才最能保障人民的权益。
  第五,基本人权原则。这是最核心的一点,不能拿人权做口袋,恣意干涉他国内政。一个国家的主权是否真正对其人权构成威胁和损害,必须经过严格的研究和证明,否则联合国不能同意进行干涉。对于世界各国关于人权的不同解释,应该求同存异,提取“公因式”,确认一些最基本的人权,比如生存权、自由权、民族自决权等等,只有在一国主权践踏此类基本人权时,才能称作“人权与主权相冲突的极端状态”,联合国才能授权外国进行干涉。而现实却是,以某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往往以自己的人权标准,来指责他国的人权状况,干涉他国内政;对于这种做法,联合国应该不予理睬、坚决反对,我们必须坚决抵制。
  结论:第一,人权与主权相冲突时,应该主张人权高于主权;因为主权只是手段,人权才是目的。第二,人权高于主权原则的正确运用,至少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国民请求原则、严格审批原则、国际监督原则、权利交还原则、基本人权原则等等。

参考链接:http://wenku.baidu.com/link?url=E4JZte0jjxTqZFaLQyfFrzVOG_zQdbUE29H5KgaPBTRu5YUj5jMvgj_pJh-ciZZqOgNM9myvod3cLvIG1Hw06UQsPMvVJAZCps4UImjJ-y3

人权,“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①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国际社会才用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他单一议题人权条约以及区域性人权条约等确认人权。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基本人权,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也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因此人权问题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由此可见,人权具有两个属性:国内性和国际性②,但主要属性是国内性。
  国家主权包括:(1)国家安全权,即国家维护主权独立、领土完整、人民生存和不受侵犯的权益。(2)国家政治权,即独立自主管理内政外交的权益。(3)国家经济发展权,即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权益。(4)国际社会中的平等互利权,即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也不论社会制度的差异,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完全平等。国家主权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但国际主权原则并非是国家绝对的权利,其也会受到一定的制约与限制。例如:国家的主权不得侵犯,但同时该国也有义务尊重他国的主权,即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他国的主权、干涉他国内政;国家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其所缔结的国际条约的义务。
  主权与人权都是国际法的原则,主权原则是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④国家不能违背国际法关于人权的一般强制性规则,而人权的国际保护则首先必须尊重国家主权,实现人权的过程也是国家主权行为的体现。因此人权与国家主权是辨证统一的关系⑤,人权与主权自始致终是不可分割的。
  首先,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或基本保障。一方面,国家主权反映并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由主权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国情,通过立法并保障其实现的。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无论是政治权利还是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调整和保护是最主要、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因此,人权内容中的最重要、最基本部分通常也是由国内法予以确认、保证实施的。一国人权的状况直接反映了一国的民主政治状况,各国应不断创造条件,为不断改善本国人民的人权状况而加以努力。另一方面,离开了国家主权,人权也就无从谈起。一个丧失了主权的国家的人民,是没有什么“权利”和“自由”可言的,只能沦落为在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统治之下的“二等臣民”甚至“三等臣民”,甚至连起码的生存权也得不到保障,古今中外的事实都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国权的基础作用还在于,当一个国家的人权遭到其他国家损害践踏时,特别是受到其他国家、民族的侵略时,只有主权国家才可能利用国际法积极开展外交斗争,揭露他国的违法和违犯人权的行为,争取世界人民的支持。因此,人权绝对不能离开主权,否则便成了无源之水。
  其次,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⑥。由于国家主权表现为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因此,对主权的制约,指的也是来自于国内和国际社会两个方面的制约。
  在国内,由于各国的宪法和法律中都规定了公民应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这就构成了对国家主权中“对内最高权”的限制。代表国家行事的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方针、政策时,必须受它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国内法为政治设定了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法律义务,使得政府在行使对内最高权在国内进行统治时,不得为所欲为,否则就构成违法行为,就会遭致本国人民的反对乃至反抗。这种限制可以防止一个国家内政府独断专制局面的形成。
  在国际上,由于现代国际法将人权的国际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联合国宪章》和一系列的国际条约为各国政府普遍设立了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律义务,这就构成了对国家主权中“对外独立权”的限制。
  最后,国家主权与人权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国内法涉及人权,国际法也涉及人权。而在人权领域内涉及的所有问题方面,人权保护无疑是引起冲突的主要方面。如果人权的国际、国内保护范围非常明确,那么人权和主权的关系就会比较清楚,矛盾也就不会这样尖锐突出。例如,一般认为一国公民的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保护少数民族、保护妇女、儿童等等都属于一国主权范围管辖的事项,任何外国或国际组织、国际集团都无权干预。但是,如果一国在上述范围内的某些方面严重损害其公民的正当权利,无疑会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指责,象南非前政府推行种族隔离、种族歧视和种族迫害的制度,严重地侵犯和践踏基本人权,就受到了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甚至制裁,而南非当局是难以用“不干涉内政”为由而将其拒之门外的。
  所以在人权与国家主权的相互关系上,应该强调其对立统一性。那种将两者隔离开来、对立起来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国际社会不存在任何超越国家主权之上的人权,也不允许行使侵犯公认的基本人权的主权。

1、人权与主权并不是一对相互冲突,甚至相互对立的概念。

2、恰恰相反,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同一性和统一性。

3、在当代的国际人权保护制度中,人权与主权也是并存的,而且都拥有应有的地位,共同地为着世界和平和正常的国际秩序,为增进人权的正义事业发挥着积极作用。

扩展资料:

主权原则

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其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

换言之,国家是独立的、平等的,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各国自行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

现代国际法确认上述内容为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础。

在国际实践中,只有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才能使国家主权原则得到切实的保障。

相反,如果各国可以互相干涉,可以恣意侵犯,可以借口主权性质不同而兵戎相见,国际关系就要混乱,国际法也就无法存在了。

因此,将国家主权原则比作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法律盾牌,是完全正确的。

国家主权原则对国家、对国际法都有重要意义。

国家主权原则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特别是二战之后,几乎所有的国际文献都确认了这一原则,包括《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此原则列为首位,也说明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学网-论人权与主权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主权



从现代法哲学和国际法的角度,人权与主权本质上是统一的.因为在现代社会中,人权是人民的人权,主权也是人民的主权.但随着战后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的出现,以及保护个人及少数民族,种族群体免受国家侵害的国际人权保护原则的出现,使得国家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关系趋于紧张.但随着人类相互依存度的不断提高,以及人类共有的自然性所产生的共同道德尊严,急需我们慎待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保护人权与是否允许他国或国际组织对一个主权国家进行有限度的干涉

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过权力,主权原则是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任何国家都必须尊重他国主权。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联国的一系列法律文件所确定的.《联合国宪章》、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1974年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一系列的法律文件中,都肯定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作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人权保护作为一项国际义务,二者并不互相对立。“《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赋予二者同等地位,那就是要促进和保护人权,也必须尊重国家主权,而尊重国家主权是人权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2

(联合国宪章)(简称宪章)第2条第4项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宪章)第2条第7项又规定,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之事件.在联合国体制下,只有通过安理会采取集体安全措施,才存在人道主义干涉的可能性,而区域组织尽管被(宪章)第8章纳入到联合国维持和平与安全的世界体制之中,但他们只有在争端被提交安理会之前力求和平解决争端,在安理会授权之下协助安理会实施强制行动的权力.因此,干涉,尤其是武力干涉,原则上是被禁止的,唯一例外来自安理会的行动或授权.

首先,国家有保护人权的义务,人权的保护必须依靠国家,3人权的国内保护和人权的国际保护共同构成了人权保护的内容,二者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相比而言,人权的国内保护更重要。“国家对人权的保护负有主要责任,因为人权条约本身就对国家的有关机构提出了保护人权的要求。国家在批准这些条约时,除了承担条约中规定的特殊的义务外,还有义务承担条约确立的一般义务,这是极为重要的。首先,国家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来遵守和尊重受保护的权利;第二,国家必须保证其国内法律体系与国际人权条款一致。”1苏联学者Tunkin指出,在国际法上尊重人权原则的内容可以表述为三点:(1)所有的国家都有尊重在其领土内的人的基本的权利和自由的义务;(2)国家有义务不得因性别、种族、宗教和语言不同而采取歧视措施;(3)国家有义务促进全球对人权的尊重,并与他国合作,以达此目的。2也就是说,人权保护的焦点不在个人,而在国家。因为人权的国际保护无论是通过条约法实施的,还是由国际习惯法决定的,由于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人权的国际保护并不能直接作用于个人,必须通过国家来完成。“按国际约法规定,人权国际保护有三种情况:第一,各国应根据有关国际法适当调整国内法。第二,国际法授权国际组织或国际机构执行人权的国际保护。第三,联合国授权各国实行单独或集体的人权强制保护。”3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是由国家完成的,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是由国家缔结的,执行人权国际保护的国际组织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对人权的强制性保护是由联合国授权国家进行的。国家承担人权的国际保护,是国家的自我限制,但由于是在主权国家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实质上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表现。
第二,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还要受到人权保护机制的限制。

人权保护机制对主权的限制表现在:(1)国家必须履行其签定的国际公约或其他的双边条约,按照条约的规定,采取适当的措施,在国内给人权以充分的保护。如中国迄今已先后批准和加入了《日内瓦公约》及其两个《附加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17个国际人权国际公约。“对加入的国际公约,中国政府都认真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措施严格执行公约的规定,并按时提交有关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1(2)国家还应积极支持和参与人权领域的活动,包括参加世界人权大会,参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联合国妇女委员会等各个委员会和机构的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有关人权议题的审议和讨论,阐明自己的看法,为不断丰富人权概念内涵,促进对人权的普遍尊重作出自己的贡献。”2(3)国家还有义务执行联合国授权的个别或集体的措施,对严重侵犯人权的国家给予制裁。上述这些义务都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必须履行的义务,任何国家都不得违反,否则要承担国际责任。国家接受人权保护机制的限制,是由国家自行决定的,也是行使国家主权的表现。

总之,要促进和保护人权,也要尊重国家主权,二者并不对立。尊重主权是保护人权的前提,保护人权是主权国家行使主权权力的表现。各国应在主权平等的基础上,积极合作,求同存异,进一步促进人权的保护和发展。不干涉内政作为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之一,意味着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本质上属于另一个国家内部的事务,否则,就违反了国际法,应该承担国际责任。
二人道主义干涉的原则和范围是什么

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国家或组织出于人道目的,以强迫方式干预另一个国家的事务,以便强迫或阻止该国从事某种行为.”出于人道目的”与”以强迫方式”既包括武力手段,也包括非武力手段,但无论如何,这都是一种以强制的方式剥夺被干涉国对某些事项的控制权的行为.

人道主义干涉从发端于思潮到形成于实践,一直遭到国际社会的抨击和反对,更不要说“被一致认为这种做法是为现行国际法所要求的或是与现行国际法相符合的观念”;一直以来,人道主义干涉不仅遭到被干涉国的坚强抵抗,而且遭到其他大多数国家的反对,至于其他国家对这种做法的一致默认是无从谈起的,其他国家从未也决不会对这种行为予以认同,这明显地表明国际社会对干涉者的干涉行为缺乏信任。最后,从国际习惯的证据方面看,人道主义干涉无论是在国家之间的条约、宣言、声明等各种外交文书中,还是在国际组织的判决、决议实践中,或者在国内法规、判决、行政命令等形式中,不能找到支持人道主义干涉以成为国际习惯的规则证据.

从现有的国际条约来看,没有任何一条款规定一国可对另一国实行“人道主义干涉”。相反,还有一些条约禁止此类干涉:如《美洲波哥大宪章》就有禁止个别的人道主义干涉的规定。由此看来,在现行的条约体系内,找不到“人道主义干涉”法律上的依据。虽然,一些学者企图从《联合国宪章》中找到“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依据,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联合国宪章》也难以为“人道主义干涉”提供充分的合法性依据,比如“人道主义干涉”的支持们援引《联合国宪章》第42条:安理会如认为第41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陆海空军事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陆海空军军事演习、示威、封锁及其其他军事行动。但是很显然,要动用武力必须先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批准。如果人道主义干涉在事前获得了安理会的授权或批准,则其合法性无可质疑(比如美国在索马里的军事行动);但如果未经授权,这样的干涉行动至少在字面上肯定违反了《联合国宪章。但一些学者为了论证未经授权的即单方“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提出了“默认说”或事后追认说,认为只要安理会默认或在事后认可了干涉行动,则干涉行动就是合法的。这种观点其实是不科学的.概言之,除非安理会作出了明白无误的意思表示即直接授权有关国家动武,否则不能认定人道主义干涉为合法。

总之,要调适好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就要打破主权概念的坚冰,反对将主权推向极端,反对笼统地讨论主权与人权关系问题.承认国际社会有权基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基本道德价值,在坚持公正,适当程序的前提下,限制甚至制裁一国违反国际法准则,滥用主权,大肆践踏基本人权并构成国际犯罪的行为.

通俗地说几句,主权特指执政机构或团队对统治区域(一般以国家、国土区域为单位)的权限,人权指世界上任何人种、国籍、性别的人类以自然人为个体受到国际联合国对其从出生开始到离世期间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生存及附带权利的保障:(限于篇幅,具体内容可以查看《国际人权三公约》)。一般而言,凡是签署并成为公约内成员国的国家,都受到公约内的条例约束,由联合国作为最高监管及干涉机构,特别是有纷争需要调解时。但按目前的世界政治气候,如何界定属于人权还是内政问题,主要还是根据实际事项判断。而联合国与成员国间的关系就等于国家和家庭或家族的关系,家庭或家族内的事部分属于内政,但大部分受国家法律监管及监督,不能说家族里自产的后代,由于其行为影响家族问题,将其折磨伤害并摧残等行为视为内政而不受国家法律监管。区别在于,成员国可以退出联合国,退出一切联盟互惠等条件以及世界地位,从此不受世界任何公约约束。而家庭要强化内政权威却不能在不离开受管理地域上躲开国家法律的监管。另外常见的一问题是界定属于内政还是人权问题上,如果某国某公民无辜受到迫害,但主权国强调是内政问题不是人权问题,那就要视乎双方在联合国面前列举的所有材料及证据,才能判断此受害自然人是违法后被合法判处刑罚,还是属于无违法但遭受到迫害。有违法被合法合规判处符合人权法的惩治属于内政,无违法被迫害或有违法但被施予违反人权公约刑罚规定的都属于人权问题。缩小例子到目前国内一些国有机构或国有事业体与公民的关系处理,同理,任何机构对国家公民的手段都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监管,不允许特权处理或折磨。包括执法者对公民也一样,有违法按相关规定合情合法处理。没违法大家都是普通公民,不存在因职业有特权折磨他人等。如果听到某些特权机构声称怎么对他们的员工是他们自家的事或称为内政,可以第一时间拨打政务监督电话或报警,杜绝因特权思想或把内政内务管理作为保护伞,误导、伤害、打击他人。


主权和人权的关系?视频

相关评论:
  • 13139098455人权主权公民权的关系是啥啊?
    邱柄甄人权是个人的,是普遍的,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是法律所授予的。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

  • 13139098455人权主权公民权的关系
    邱柄甄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1】人权是个人的,是普遍的,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是法律所授予的。【2】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

  • 13139098455人权 国家权利 法律权利 主权,这四者之间的关系,急求
    邱柄甄人权是人类权利,普世价值观概念,联合国宪章宗旨之一:激励增进人类之权。它是与生俱来,包罗万象,不可分割的。没有国界,男女老幼,种族民族等差异普遍适用的概念。国家权力是以地域限制,政府主导,法律强制的意志表现;法律权利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并配合司法予以公开发布并承诺保障的权利;主权是...

  • 13139098455如何正确理解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
    邱柄甄正确处理好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对于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至关重要。既不能片面强调人权而偏废主权,也不能片面强调主权而偏废人权。它们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相辅相成,互相制约,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人权的国际保护是以主权国家的互相合作和承担国际义务为基础和原则的,并不排斥和否定...

  • 13139098455如何理解人权高于主权的概念
    邱柄甄现代政府为保护人权而存在,为服务人权而进步。所以主权来源于人权,从属于人权,服务于人权。人权高于主权。 三,主权来源于人权,也为主权设立了界限。 主权在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指国家自主管理权,本意是这个国家的事务由这个国家的人民作主,不容他人干预。从一般的意义上说,这一原则符合人权理念。人格化后的...

  • 13139098455试析西方国家宣扬的"人权高于主权"论
    邱柄甄由此,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成为国际人权领域中争论最激烈的一个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1)什么是“人权高于主权论”“人权高于主权论”是20世纪90 年代在美国理论界最先形成的一种人权理论。这一理论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人权不是一国内部管辖的事情,人权是没有国界的。如果一个国家有不尊重人权...

  • 13139098455从利比亚战争看人权和主权的关系?
    邱柄甄主权本来就是为了百姓更好的人权服务的,否则政府就没有任何存在的理性依据。还有,人权高于主权也是我们革命导师马克思先生所大力倡导的。

  • 13139098455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
    邱柄甄人权高于主权。人的利益,尤其是生存的利益是最高的。国家等一切利益都是在人的核心利益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由于人的利益是最大的利益,因此人道主义是超越国界的,人道援助也不应该受到主权等干扰。主权原则的含义和意义。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其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

  • 13139098455请教孙中山如何界定"民权与主权"、“民权与人权”、“政权与主权”关系...
    邱柄甄人权指自然权利和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是文艺复兴,人文主义觉醒后逐渐产生,近现代形成。 孙中山的民权不同于现代民权的概念。民权主义是一种政治革命,指推翻清政府君主专制统治,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实现国民平等。因此人权是民权的基础,民权是人权的体现。主权与政权,是分别在不同领域使用...

  • 13139098455利比亚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邱柄甄人权大于主权这是美国人说的。可是他要是能给利比亚人人权那就奇了怪了!所以无论输赢利比亚人民都不可能有人权,这就是弱者的悲哀。美国的人权就是一块兜裆布——遮羞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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