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劳动法,(第十四条:)退出的现役军人,法律法规有什么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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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相关法律~

如用人单位没有以书面形式将《赏罚通知》告知劳动者,或者不能提供《赏罚通知》已送达予劳动者的证据,不能以《赏罚通知》的约定对员工作出处罚,且用人单位并非执法部门,不存在处罚的概念。只能说劳动者的某些行为触及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且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此向劳动者追讨赔偿。
对于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或赏罚条款,劳动者可循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的方式追讨违法扣除的罚款,另可追讨经济补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12、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3月1日施行)。

我国《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是:“ 特殊就业群体的就业保护”条款,法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你问的可能就是本条中的“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里讲的“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有《残疾人保障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就是《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和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1、 由于规定“哪里来回哪里”的条例规定,这里有两种情况:
一是服役前是在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就职的,直接回到这些单位的人武部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到即可,估计你不是这种性质,否则也不会问了。
二是农村户口服役人员退伍或原来是无工作单位的人员。这种情况退伍的特别规定主要是,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推荐录用,农村建房确有困难的可以给予一定数量的建材和费用帮助,有专长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2、提请注意的是:
一是服兵役期间的服兵役期限应算工龄,满10个月的按周年计算;
二是退伍后须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在30天内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一般是你报到机关的下级机关),30天过后,一般不再介绍,即就业不作推荐(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三是既使你在部队立过功,这个立功不能作为“必须”推荐就业或安排就业的条件,只能是“优先推荐”。
如果还想仔细了解可以查阅《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主要是《退

(一)对参战或因公伤致残退役军人的安置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疾等级,发给革命残疾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疾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二)对义务兵退役后的安置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根据以下情况分别接收安置: 1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家居城镇义务兵退役安置规定,安排工作。 2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

此法律条文指的是,《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12/12)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具体可以参考此条例内容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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