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法》对炸鱼、毒鱼、电鱼作业有什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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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对炸鱼、毒鱼、电鱼作业有什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38条规定: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是更详细的内容。一般性电鱼、炸鱼、毒鱼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管理机构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8条规定:“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捕捞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渔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8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管理机构决定”。
上面的法律条文清楚的说明了执法的主体以及处罚的依据。
二、以泄愤报复或者其它目的故意采取电、毒、炸等行为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276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电鱼、炸鱼、毒鱼是纯粹为了泄愤报复等目的让鱼死亡的故意行为应由公安机关负责,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损毁公私财务和刑法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来处理。
而究竟是该治安处罚还是追究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个量刑标准:“(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如果是使用爆炸物品炸鱼都应由公安机关处理。
四、如果在水源地进行毒鱼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应该由公安机关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大家看明白了吗?简单说,为了卖点钱或者自己吃等私利进行电鱼、毒鱼、炸鱼的行为应该由渔政负责,使用爆炸物品炸鱼、在水源地毒鱼、为了泄愤报复电鱼、炸鱼、毒鱼则公安机关必须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38条规定: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肯定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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