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分为几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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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分几种及其职责~

我国法院分四级,分别是基层法院(区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
一、基层法院职责是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如下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 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四)审理死刑缓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减刑案件和依法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假释案件。 (五)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六)依法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七)依法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案件。
(八)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九)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赔偿案件。 
(十一)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区市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十二)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指导全省法院的调研工作。 
(十三)组织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办理有关国际司法协助事项。
(十四)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五)管理高级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十六)承办其他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四、最高法院
(1)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 公报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核准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5)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了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法 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国家实行法官等级制度。�

第三条 法官等级是表明法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法官专业水平的 确认。�第四条 法官等级根据法官的职务编制。�

第二章 法官等级的编制�

第五条 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第六条 法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首席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二级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基层人民法院�

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第七条 直辖市、副省级市等中级人民法院及其区、县人民法院的法官等级 ,根据法官职务配备规格参照第六条相应规定确定。�

第三章 法官等级的评定�

第八条 法官等级按照法官职务编制等级评定。�

第九条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 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条 评定法官等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后,依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 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二)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高 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三)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在 职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参加法官等级 的评定。�

第四章 法官等级的晋升�

第十二条 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按下列 规定逐级晋升:�

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不合格的应当延期晋升;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 判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提前晋升。晋升考核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选升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晋升高级法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

第十五条 法官等级晋升的批准权限与法官等级评定的批准权限相同。�

法官等级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第十六条 法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 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

第五章 法官等级的降低和取消�

第十七条 法官被调任下级职务后,其等级高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 级的,应当降低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

第十八条 法官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可以按照规定降低其法官等级。�

第十九条 法官等级的降低,一般每次只降一级。�

法官等级降低不适用于五级法官。�

第二十条 法官被降低等级后,其法官等级晋升期限按照降低后的等级重新 计算。�

第二十一条 法官被免除法官职务后,其法官等级应当取消。�

第二十二条 法官等级的降低和取消权限与法官等级批准权限相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第二十四条 军事法院法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参照本规定另行制 定。�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四级。

1、基层法院:

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设置的法院。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2、中级法院:

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案件。

3、高级法院:

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一级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其上级为最高人民法院,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以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为己任,秉持司法为民之理念,致力于构筑法治社会基础,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扩展资料

法院司法人员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

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院



四级。

1、基层法院:

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设置的法院。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2、中级法院:

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

3、高级法院:

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一级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其上级为最高人民法院,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以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为己任,秉持司法为民之理念,致力于构筑法治社会基础,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扩展资料:

适用对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国人大网



四级。



①最高人民法院
②省高院(省级最高人民法院)
③市中院(市级人民法院)
④县基院(基层人民法院)

法院有几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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