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保障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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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保障农民工工资?~

想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主要可以参考以下几点:

一、建立预警平台,及时共享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改、司法、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等多部门在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共享。同时还要求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相关指标,从而及时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做好防范工作。

二、多部门加强配合,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金融机构和相关的房产、车辆登记部门应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相关单位的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的房产、车辆等拥有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时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对于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要及时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遇到单位不执行所作出的责令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监管查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加强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总包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制止、纠正因以上行为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财政、审计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依约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可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请I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理。

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联合惩戒
对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对多次违法、严重违法的用人单位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加大抽查检查频次。如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金额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金额标准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列入拖欠农民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此名单也会同时推送至共同签署《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各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招投标、融资贷款、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于欠薪高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限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的新建项目,并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公示。

五、依法承担责任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工资争议发生时提供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未提供的将承担不利后果。无论单位还是个人均不能编造事实或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工资,或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否则将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后果等予以依法处理。

最基本的就是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并依法起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等。望采纳

  一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的主要依据是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 《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的实施意见》。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已在全国普遍建立,各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农民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一卡通”、 农民工记工考勤卡、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公示、劳务用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等。不同地区还选择适用了农民工工资支付备案制、欠薪报告制、工资支付预警制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制度。
  二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该制度最初适用于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最为严重的建筑行业, 现已扩大到交通、 水利、铁路等行业。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普遍建立并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但各地关于缴存主体、 缴存额、启用程序、 返还等规定有所不同。
  三是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是指为了垫付被欠薪农民工的临时生活费或路费而设立的应急周转专项资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于2004年在浙江省创立。
  四是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工资支付诚信制度,是指人社部门通过对各类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将企业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一项制度。 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包括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在内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五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是指人社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日常或专项监督检查。我国 《劳动法》 第85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1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8条等法律、法规、规章对人社部门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了规定。实践中,人社部门除了进行日常巡视检查、举报专查等工作外,每年春节前都要联合其他部门对制造业、建筑业、餐饮业及其他农民工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无证照作坊等开展农民工工资专项清理行动。
  六是农民工欠薪救济追责制度。在欠薪法律救济方面,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措施主要有: 第一, 加强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调解、仲裁工作。第二,规定农民工工资权益受侵害的举报权。第三,规定农民工工资案件部分先予裁决。第四,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先予执行。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追究方面,主要有以下措施: 其一, 在民事责任方面,规定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其二,在行政责任方面,部分地区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 “属地政府问责制”。其三,在刑事责任方面,比较突出的是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 《刑法修正案 (八)》 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农民工的弱势地位决定了相关职能部门必须竭尽全力地为其撑腰。依据倾斜保护原则,我国行政和司法体系历来重视维护、保障农民工权益。此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下简称草案)行政法规的出台,落实了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的意见》中的“争取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行政法规年内出台”意见,致力于解决现有法律位阶不高、法律强制力不足的问题。


草案的面世历经长达一个月的公开意见征求。相较8月13日人社部发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草案加强了执法力度,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为农民工工资收入权益维护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1、事前预防


源头治理:草案明确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颁发施工许可证,以从源头杜绝无法保证工资发放的建设单位开展工程项目。相较意见稿,草案增加了“不得开工建设”的明令,既与当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下部分地区试点的“拿地即开工”步调一致,也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前瞻性。


综合治理:针对欠薪高发的工程建设领域,草案制定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特别保障措施,历年治欠专项行动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被立法确定。需要注意的是,条例对于“工资保证金可以用工资支付银行或保险公司保函替代”的强调,一方面兼顾效率与公平,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也积极运用银行与保险的第三方力量参与权益保护,在事后监管之前扎下了预防和监管的篱笆。


典型示范:同样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被重点强调。会议还从监管层面要求各地把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治理重点,明确责任限期清欠,对问题突出的要公开曝光,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严肃追责并予以惩戒。



2、事后惩戒


法律责罚:在我国刑法设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出台有定罪量刑标准的基础上,草案明确:对拒不支付拖欠工资的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结合我国劳动法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予以处罚,此举有助于衔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全面勒紧法治“紧箍咒”。


信用制裁:为打击恶意欠薪、,草案提出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结合《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工资清偿:为在冗长的雇佣链条和复杂的承包手段中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草案明确规定了各种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及连带责任主体,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工资拖欠清偿责任,明确节点并责任到人。


3、贯彻法治


当然,法律的威力在于法条,更在于执行:立法层面的吐故纳新需要司法层面的与时俱进和执法层面的及时跟进。只有执法、司法、仲裁、舆论等各方面共同努力,方能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为构成对企业“不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震慑,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拖欠工资民事案件等;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优化工资争议案件处理机制,力求严格执法。


为提升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主管部门应遵循“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原则履行普法责任,与此同时应畅通“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维权渠道,强化农民工工资利益受到侵害时的权力救济。


此外,根治欠薪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对于某些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职能部门有必要建立健全欠薪风险预警机制,通过监测企业运行境况与薪资发放情况实现多元共治;对于某些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风气,职能部门有必要根治拖欠源头、规范支付行为,对症下药实现抽薪止沸。此外,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智能终端等信息网络技术也可在治欠保支工作中加大应用。



根治欠薪需用铁腕——只有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依靠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从“不能欠”法律意识到“不敢欠”执法威慑再到“不想欠”道德自觉的闭环,才能确保实现2020年基本无拖欠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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