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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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遵循以下规则:

会议每年第一季度举行。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第一次会议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会议需有半数以上代表出席方可举行。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时应请假。

会议通知需在一个月前由常务委员会提供开会日期和讨论议题。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地区、自治州、省辖市和解放军驻云南部队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推选团长、副团长,并可设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推选。审议议案时,代表可参与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代表团联席会议或专题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会议,决定问题需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可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可就重大问题召集代表讨论。

设立省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协助处理会议事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可列席会议,其他有关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可列席。列席人员请假时应说明原因。

会议公开举行,全体会议可设旁听席。旁听人员应遵守秩序,不得妨碍会议。会议可举行新闻发布会和记者招待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定和决议需公布。

在必要时,会议可举行秘密会议。主席团在征求代表团意见后,可作出决定。

会议期间,少数民族代表使用本民族文字提出议案和建议,使用本民族语言发言,与使用汉文、汉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秘书处或代表团需根据需要配备翻译人员。


扩展资料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于1989年3月9日经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该《规则》分会议的举行,预备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议案的审议,工作报告的审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财政预算的审查,选举和辞职、罢免,询问、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发言和表决11章6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月7日云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程序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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