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高手解答: 我们是国有企业职工,现在企业被拆改建小区,工人已经下岗很久,我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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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高手解答: 我们是国有企业职工,现在企业被拆改建小区,工人已经下岗很久,我应该如何处理?~

下岗的国企工人,如果下岗时候已经有确定的职工安置政策,执行就好。应当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社保医保等代缴,然后等待国家批准破产工龄买断。这是正常的国企。
如果你的国企身份已经在你不知道的时候改变了,或者简单的说你已经就曾经的国企身份拿到过国家补偿金,则下岗要走合同法,属于用工方有理由或者无理由解除合同,也应当有补偿。
参照《国企改制相关问题解答》和《劳动合同法》。你还可以参照下国企破产方面的案例。

第一、用人单位一年内三次裁员实属违法,其分批裁员显然为逃避法律之强制规定。裁员条件如下: 1、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第四条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二、单位应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18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劳部发 1994 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注意:这里的补偿年限为18个月,而非使用第五、七条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规定。工资标准也不一样。 第三、单位如未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员或补偿,可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这是劳动案件的前置程序。第四、对于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当补发,而且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这是解除劳动合同后加付的经济补偿金) 如现在要求补发,因劳动合同未解除,告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这个《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劳动合同法》第85条有明确规定。

同病相怜哪!
我也是国企的下岗职工,我们是政府给安排的,整个企业职工全部下岗。按工龄给了点补偿,下岗后的统筹也由自己来交。就那点补偿款,连统筹都交不起啊,还得自己出去打工挣几个小钱。
不奢望得到你的高分,只是有感而发,还望见谅。

下岗职工应享有的权利
  “下岗职工”是当前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个特定概念,主要指由于企业经营原因造成职工在本企业无岗位,在社会上没有就业,而又有就业愿望的人员。
  根据劳动法和中央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政策规定,下岗职工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两类,一类是作为普通劳动者享有的一般权利,即获得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权和对违法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的申诉权。另一类是作为下岗而暂时困难的劳动者享有政府规定的特殊权利,包括下岗知情权、基本生活保障权和再就业权利。
  1.下岗知情权。是指拟被下岗的职工有权知道被下岗的原因和理由。劳社部发(98)08号文规定,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说明原因、讲清政策,作出计划,认真组织。强调职工下岗应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对不依照程序进行的,职工可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再就业指导中心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就业管理部门举报。
  2.基本生活保障权。指下岗职工在协议托管期间,基本生活应该得到保障。
  这是党和政府从下岗职工生活实际出发而赋予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造成职工下岗有多方面因素,既有传统的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因素,也有多年来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以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因素。且多数下岗职工曾为国有经济的发展作过贡献。他们技能单一,年龄偏大,再就业困难,只有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来源,他们才能适时调整心态,为重新择业做准备。
  3.再就业权。是下岗职工最核心的权利,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劳动权利和义务的题中应有之义。
  为保障下岗职工劳动权利的充分实现,党和政府实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在实践中,摸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规定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必须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通过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同时,各级政府制定一系列优惠措施,鼓励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和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如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享有工商管理优先注册和税收3年减免的权利。这一切都说明了,党和政府尽最大的努力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权利实现提供广泛保障。
  4.获得社会保障权。这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
  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并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岗职工由于缺少正常的劳动收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交纳与在岗职工不一样,由企业独自(含个人部分)按规定比例缴纳。对托管期满的失业人员,由再就业中心及时将其档案转入劳动力市场或人才市场,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救济。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可申请民政救济。
  5.申诉权。指对企业违反下岗政策和劳动法规定的行为,职工有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和向劳动部门投诉的权利。如一边下岗,一边招用外来临时工的行为,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总之,前述5项下岗职工的权利,都是党和政府为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而设定的。随着国企下岗职工再就业目标的实现,“下岗职工”概念将自然消亡,这些特定的权利也将随之消亡。

我90年在一国营企业上班,92年1月份转为合同制工人,后来效益不好,断断续续上了2年,之后离开厂二十多年。厂里2000年买断工龄解散,但本人不知情,也没参加买断。现在快退休了,想回去找档案,档案找着了,但人社处不承认,说没有买断合同不算数,没用了。请问有什么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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