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预备会议的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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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前,需举行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对于每届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届常务委员会负责主持预备会议。预备会议决定三事项: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决定其他准备事项。


提交预备会议的决定草案,通常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于每届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届常务委员会则负责提出相关决定草案。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需组织代表阅读、酝酿议案和相关报告,进行审议准备。同时,讨论主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及会议其他准备事项,并提出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的意见,进行讨论。根据代表团提出的意见,主任会议可能对主席团、秘书长名单、会议议程及会议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并提交预备会议表决。


扩展资料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于1989年3月9日经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该《规则》分会议的举行,预备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议案的审议,工作报告的审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财政预算的审查,选举和辞职、罢免,询问、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发言和表决11章6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月7日云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程序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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