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安全生产措施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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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严格的安全法规和标准,确保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如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需依法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投入,优先保障安全生产,包括设备更新维护、新技术应用、安全生产管理、应急救援等费用。高危行业需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事项。


主要负责人需负责贯彻执行法规,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与监督,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确保消除隐患并及时报告事故。重大危险源需登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接受相关部门备案。


危险物品单位需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需提供安全作业场所和符合标准的防护设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新建、改建项目的安全设施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使用,必须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和验收。同时,企业需遵守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确保生产区域的安全距离和防护措施。


劳动合同中必须包含保障劳动安全的内容,企业不得免除或减轻对伤亡责任的承担。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工作场所的危险因素,提出建议和拒绝违章作业,若发生事故,有权索赔。



扩展资料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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