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第五章 办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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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第五章专章详细描述了职工教育的办学方式与管理,强调了以行业、企业事业组织为主的多种办学形式,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市、县(市)人民政府与行业组织、大中型企业事业组织应建立职工学校或培训机构,主要承担本地区、本行业的职工教育任务。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则需通过联合办学或委托代培的方式完成职工教育任务。

为支持职工教育,市、县(市)政府需提供必要的校舍和教学设施,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为职工教育投入资源。全市校舍面积标准不得低于在职职工人均零点三平方米。新建大中型企业事业组织时,应同时规划职工教育基础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挪用用于职工教育的校舍、场地和教学设备。

职工教育的校舍、场地和教学设备的建设和管理需遵循严格规定。建立或撤销国家承认学历的职工高等、中等专业学校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建立或撤销面向社会招生的职工学校和培训机构,需经过县级以上教育、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学校、培训机构面向社会招生。学费和杂费收取需在省规定的项目和收费幅度范围内提出实施方案,经市、县(市)教育、劳动、物价等部门批准。职工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将开展职工教育作为主要任务,加强教学管理,制定教学计划,建立考核制度,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并按有关规定颁发证书。

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在师资、校舍和教学设施方面,为职工教育提供便利条件。通过合作与资源共享,进一步推动职工教育的发展,为提升职工技能、促进企业与行业进步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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