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伤残军人的婚姻保护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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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残疾军人的婚姻受不受保护~

对不起我最可爱的人,退役残疾军人的婚姻不受保护。
残废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身体或多或少因残失去正常人功能,属弱者.幸庆大多数残废战友能找到了另一半.随着年岁增长和女方对残废战友希望值过高,有些残废战友家庭出现婚变,有关部门在解除残废战友婚姻关系时以无法条规定而不顾残废军人利益给予判决,从而让残废军人流泪.让法律法规保护残废军人显得于情于理,而今倡导科学发展观,不妨晒一晒保护残废军人法条不尽之处.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我最崇拜军人了,我男朋友就是军人,哪怕他残废了,我也会爱他一辈子

这问题有点奇怪呢,我觉得是每个人的婚姻其实都受保护的。
中国为什么有婚姻法,人家在恋爱时期为什么非得要领证结婚呢,还不是因为婚姻是保证,是受法律保护的吗。所以说每个人的合法婚姻都是受法律和道德保护的。

军人当然因为职业更加的特殊,所以国家对于军人的婚姻更加的保护,因为军人的职责就是保家卫国,当然国际会给予更多的照顾。比如军人的妻子出轨,或者外人骚扰军人的妻子,那么相对于普通家庭,受到的法律制裁更严重一些。

那么退伍军人与军人有什么区别呢,退伍,顾名思义就是已经不是军人的身份,当你退伍的那一时刻,你就是社会上的自然人,或者是公务员,或者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又或者是个体户等等,总之那时候你就不在是军人,不再有这个头衔,所以有很多人在退伍的那一时刻是非常留恋和不舍的。但是没办法,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总有一天是面临退伍,告老还乡的。记住当初这个身份,记住当初的辉煌时刻,走到社会上,依然保留军人的作风,在社会更宽广的土地上发光发亮。
中国的法律是保护每一个人的婚姻的,婚姻法有那么多的条例。只要是合法的婚姻,无论你是军人或者是退伍军人或者就是一个农民工也好,国家都会保护你们的。现在都是法制国家,一切违反法律的事情都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的。

1、《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之所以在法律上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是为了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现役军人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军官和士兵。已经转业、复员的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及退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在部队没有军籍从事后勤管理、生产和经营的人员,都不属于现役军人,其婚姻不受保护。保护军人婚姻只适用于非军人一方要求与军人一方的离婚。军人要求与非军人一方离婚,或者军人与非军人双方自愿离婚,均不适用特殊保护的规定,按一般离婚对待。

2、财产方面还作了特别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但对于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
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保留了原刑法关于军婚刑事特别保护条款,从而形成了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第236条的规定,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59条第2款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14条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

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总政治部《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5、6条

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仍按《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民办函〔2001〕226号)执行。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你的问题:
只要我们曾经军人退役(复员、转业、退休等等),就与部队脱离了隶属关系,再也不会像在部队一样享受军人的待遇(军婚保护等等),你就是和我一样的普通百姓。只不过在离婚法律保护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你的合法权益会得到法律保护。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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