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现状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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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管理一直以来都是建筑企业立足于世界各国建筑企业的根本,建筑工程的安全问题切身关系到普通群众的利益[1]。广大建筑企业应予以高度重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更高的保障。一旦在工程建设中忽视了对质量的管理,势必会带来严重的后果,轻则损害国家或者人民的财产安全,重则导致人民群众生命直接受到威胁。因此,从上述角度来看,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一、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
(一)工程建筑质量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筑工程质量的形成是随着整个建筑工程的逐渐建成而形成的,从可行性角度来看,建筑工程在设计之初至完成最后工作阶段,每一个质量环节都应该严格控制好。例如,位于杭州市区东部幸福南路和德胜东路施工中的一座高架桥发生坍塌,占据地面两个车道。已证实一名人员死亡,三名施工人员受伤。出现坍塌的主要原因是:在进行XF14―XF15幸福路跨线桥拆除箱梁吊装作业时,其中的一根钢丝绳突然断裂,导致已切割完成的梁体从支架上坠落,造成钢管支架倒塌。从上述实例来看,建筑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让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二)建筑工程质量是国家经济建设效益的基础保证
建筑工程的质量高低直接关系着国家经济建设的速度,建筑工程本身质量差会造成很大的资源浪费,因为质量差的建筑工程需要进行反复的修补,所以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较大。因此,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是目前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
(三)建筑工程质量是建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保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2]。将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是企业生存的根本,相关研究资料表明,建筑企业的工程质量高低影响着企业日后的生存与发展,一旦不加以重视质量问题势必占据不了大的市场份额,最终被社会所淘汰[3]。
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质量管理不够科学
目前来看,我国已经有诸多建筑企业在工艺水平上或者设备水平上已经达到世界先列,但是在企业质量管理方面的科学性与规范性不如世界各国。在施工过程中,企业往往靠的是以往的经验或者技术来对质量问题进行判断,而不是通过严密的数据分析,最为典型的是数据的假设检验与过程质量的评价等均是靠自身的经验来进行判断。但是,世界其他发达国家对诸如此类的感性问题均采取的是理性解决办法,利用感性质量的定量评价方式或者用户意见措辞的矢量分析等方法。与我国传统的评价方法对比,质量管理问题暴露无遗。
(二)建筑工程在施工之初就存在质量管理问题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是主导者,因此也出现了相关问题。在施工之初,包括所有领导以及基层员工等都有义务参与到监督工作中来,但是事实上并没有,参与人员尤其是底层员工没有监督意识。另外,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项目经理往往不够具备专业的技术与知识,对建筑工程的管理经验不够丰富等情况出现得非常普遍,最终导致建筑工程达不到合理的要求。再加上,部分建筑工程的材料质量不够达到相关标准,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整栋建筑工程质量。部分领导人员进行材料检验时也只是走个过场,没有使用 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判断材料的质量,在使用材料的过程中仍然出现不合乎规范的情况出现,使得整体建筑质量受到损伤。
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解决措施
(一)完善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保障工程严格按照我国的相关制度程序开始操作,政府的监督职能必须充分的发挥出来。政府应该做到完善立法、公平执法,建立一个高效的相互监督与制约市场环境,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根据相关经验不难发现,通过审核制度以及建立完善的工程咨询制度能够有效保证建筑工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政府所起到的主要监督作用是:(1)监督工程质量技术标准正确执行;(2)督促本地其建筑企业在健全地工程质量检验制度上进行;(3)监督承包单位能够按照相关质量评定书来进行;(4)考核相关工作人员的资格。
(二)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性建设
1.质量教育培训。对于不同的培训对象需要有不同的培训方法和侧重点,对于管理者来说,应该培训期质量管理的基本方法与基本业务技术方面的教育;对于从事基层劳动生产的工作人员来说,需要重点培训技能以及质量关例方面的知识;
2.质量责任制。将质量的职责切实分配到每一位工作人员身上,让每一位工作人员都有着强烈的质量安全意识,形成一个以质量为前提的施工团队,遵循以预防为主,防假结合的基本原则,一旦发现出现了质量问题,立即查清责任,继而采取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问题关乎民生,需要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以及政府的监督职能,防止质量问题出现。


目前我国已有上海、北京、江苏、海南等省级行政区出台明确政策推行IDI,也有浙江、安徽、广东、广西等省级行政区发布版相关政策施行IDI。其中,大部分地区都要求承保IDI的保险公司应当聘请TIS机构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

TIS机构即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服务供应商,是伴随着IDI在国内发展的“新生儿”。作为独立、公正、专业的第三方质量风险管控机构,TIS机构仅对保险公司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全流程质量监控,提供质量风险监督、检查和评估等相关服务,为传统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提供额外的服务。



当前,TIS机构在我国仍处于发展初期的蓄势阶段。文本将基于发展现状把握未来趋势,提出对于TIS机构发展的若干思考。

1、TIS机构发展现状概览

从组织结构看,当前我国的TIS机构多由甲级监理机构,具备资格的审图机构和工程检测机构充当,此外也不乏保险科技机构、建设科技机构:在上海市首批公布的13家指定TIS机构中,有以上海建科为代表的工程咨询公司,及以上海建工监理、港惠为代表的建设监理公司,也有以盛安保险科技为代表的保险技术机构;在北京市的IDI业务风险管理服务供应商名录中,有以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为代表的科研机构,也有以诚合瑞正为代表的风险管理咨询公司;浙江省也委托省建筑科学院作为TIS机构进行风控把关。一方面,这些机构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人才欠缺、专业单一等问题,距离统摄全流程风控服务还需做专、做精、做特、做新;另一方面,对于TIS机构的资质要求,以及TIS工作人员的能力、经验门槛都尚不明确。

从工作内容看,目前国内TIS将重点放在施工质量检查上,较少偏重设计质量检查与原材料质量检查等,这也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常常将TIS机构和监理机构相提并论的原因所在。而根据国外工程质量保险事故理赔数据,工程质量事故中70%和设计质量有关。针对这一情况,2018年底中保协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质量风险控制机构工作规范》首次对质量风险控制机构提出了明确的工作标准,要求TIS机构的工作范围应涵盖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使用和维护。当然,针对TIS机构的评价机制及追责机制仍有待建立。从角色定位看,眼下TIS机构既缺乏法律地位,也没有与各方的参建主体合同关系,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阻力。我国现有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工程监理制度与材料检验制度,也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质量责任主体,而TIS工作内容与现有质量管理工作确有一定的重叠,且TIS的工作开展离不开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协作,如何嵌入体系、协调各方影响着TIS的存续。



2、TIS机构发展趋势预测

从发展路径看,TIS将继续沿用三条历史路径:一是鼓励国外长期从事质量控制的TIS机构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或中外合资机构;二是新设立TIS机构并聘任相应的专业人员、组建技术团队;三是引导监理单位、图审单位、检测单位、工程造价单位、工程咨询单位转型TIS机构,在原有业务基础上转型风险管理服务。当前,第三条路径是大多数地方的被动选择,而随着先行经验的积累,第二条路径将成为越来越多地区的主动选择。

从社会地位看,TIS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将逐步提升。当前《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已要求“本市新建住宅工程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投保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且“缺陷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公司应当委托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实施风险管理”,某种程度上保险人(借助TIS)将成为建造行业事实上的许可证颁发机构,这也是国际上的IDI惯例。而随着IDI的推广以及质量风控在其中重要性的凸显,TIS机构的发展将得到政策和市场的双重助力,乃至法律地位的确定。



从行业规制看,TIS将在规范中得到更好发展。当前TIS机构中存在着的实力良莠不齐、价格竞争无序、服务内容不一等问题,都呼唤行业监管的尽快落实;TIS机构在质量潜在缺陷监测、损害预防等核心职能上的表现也有待提高。近年来工作规范、技术导则等标准文件的发布已暗示了强监管的趋势。随着TIS机构管理制度的健全,以及资质认证标准、业务操作规范、纠纷处理流程、数据交换方法等的落实,TIS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也将得到更大程度的提高和培育。



IDI作为典型的“政策引导,试点先行,市场运作”产品,其发展需要大量优质的TIS机构支持。当前TIS机构发育尚不成熟、职能较不清晰,仍需市场给予足够的时间来培育专业的队伍、政策给予足够的规制引导发展。整体而言TIS机构的蓬勃发展趋势不可阻挡,IDI也将在其助力下迎来更广阔的市场。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责任、权力、利益的匹配,是调动各方积极性的前提:光有责任没有权力和利益,工作会越来越消极;如果没有一定的利益,责任主体也不会认真承担相应的责任,行使相应的权力;责不清、权不明、利不公,更会拖累整体工作效率。

事实上,大到工程质量事故,小到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或多或少都与这三者的失衡相关。因此打造责权利一致的长效管理机制,历来是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

现代管理理论以责为中心,要求以责定权,以责定利。围绕质量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还规定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而实践中各方主体间责权利的不匹配,也向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提出了完善要求。

1、建设单位:无上权力应与首要责任相匹配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建设的发起者、组织者、受益者,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的决策权、经营权和管理权都掌握在其手中。且由于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最终用户往往是不同的主体,因此最大化自身利益常常成为建设单位的首要选择。实践中,一些建设单位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出现的压低造价、压缩工期等行为,都为工程质量问题埋下了隐患。

尽管《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的发包、招标、实行监理、竣工验收等质量责任,《办法》也明确建设单位因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但监管部门对于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的监督主要依靠事后追惩,尚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要求的“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为工程质量管理的责权利配置提出了方向,当然还有待制度创新与实践落实。

2、勘察、设计单位:龙头责任需有相应权力、利益

勘察、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工作,在工程建设中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龙头作用。其中,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直接影响着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设计质量也直接决定着工程项目所能达到的质量水平。故《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办法》更是要求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但在白热化的市场竞争下,勘察、设计单位(人)的“权、利”,与其“终身责任”严重失调,根本无法匹配:不少勘察、设计单位为了生存,盲目追求速度、无限降低收费,甚至不惜造价、违规也要迎合建设单位需要。

从落实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的角度看,未来需立法保障勘察、设计单位(人)“责、权、利”匹配,尤其要保障合理的勘察设计收费。

3、施工单位:利益驱动权力行使,有利也有弊

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却也属于工程建设中的“弱势群体”:建设单位基于强势地位,往往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工期、降低造价,甚至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同时在产业集中度低、市场供需失衡的当下,为“挤”出利润,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投机行为也愈演愈烈。

近年来,我国已着手从利益角度维持施工单位权力的正常运转,如3月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并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

与此同时,针对当前施工单位中普遍存在的额外利益驱动力(围标串标、转包挂靠、滥竽充数等),未来监管也需加强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维护良性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

4、监理单位:定位不清晰、职能不限定、责任无限大

监理单位主要负责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是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关键一环;监理作用的充分发挥,也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前提。而监理单位碍于身份尴尬(由建设单位聘任)往往不能充分履行责任,也难以保证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

针对监理单位职责缺失和履职不力的现状,近年来在工程监理的改革进程中,强化履约监管、倒逼权力行使已成为主流方向:部分地区探索建立起了工程监理履约保证金和索赔制度,保险市场也创新开发出了建设工程监理履约保证保险。

另外针对我国监理企业深陷的“取费低、待遇低、素质低、影响差”恶性循环,未来政策还需推进监理服务价格合理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也应加强对监理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

概而言之,责权利一致对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而言可谓至关重要:合理的责任设定,是充分调动各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前提;责任一经确定,权力(包括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是其履行的保障;实行利益驱动,也能够更有效地发挥各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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