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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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旅游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发展大旅游产业,推进全域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促进和发展,规划编制和资源保护开发,旅游经营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突出“中国枫叶之都”休闲度假、健康养生、民俗风情等地方特色,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部门协同、产业融合的方式,发挥旅游生态环境优势,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统筹解决旅游业促进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促进、统筹协调、规划调控和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以及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旅游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国土、财政、公安、交通、林业、水务、价格、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旅游业发展促进相关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资源的使用、经营单位应当配合资源管理机构做好旅游资源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根据旅游业发展实际,按照不低于地方财政可支配收入百分之一的比例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旅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行业诚信档案。

  鼓励依法成立旅游行业组织。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发挥服务和引导作用,实行行业自律。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整合旅游资源,实行产业统一规划、资源统一管理、市场统一开发。

  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要求,并征求市旅游主管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八条 景区开发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市、县(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风景名胜区、森林(湿地、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青山保护、生态和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及国家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相协调。第九条 开发旅游资源和旅游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旅游规划,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违反规划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和旅游经营活动。

  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与旅游业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和服务项目,应当征求旅游主管部门意见。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挖掘地域和历史文化,打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名巷,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特色旅游环境。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选址、规模、风格和色彩应当按照旅游发展规划,与周边景观和生态环境相协调。第十一条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遵守相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破坏山体、水体、名木古树、砚台石材、枫叶资源等旅游自然景观环境。

  利用人文资源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历史文化遗迹遗址。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确定旅游资源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可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项目信息。第十三条 鼓励组建旅游产业集团,建设旅游产业集聚区,支持文化创意、网络在线、旅游装备等新兴产业。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展会和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民族节庆、文化展演等活动,开展专项旅游产品的推介。

  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生态旅游、文化体验、体育旅游、温泉疗养、商旅会展、节庆演出、科普教育、工业展陈、研学旅行、健康养生、休闲度假等旅游产品。第十四条 旅游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优先保障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用地。鼓励利用废弃矿山、工业遗址及荒山、荒坡、荒滩等,依法开发旅游项目。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土地资源、闲置房产依法开发旅游服务项目。

1.科学编制规划 准确定位
  “旅游大发展,规划要先行。”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市委市政府旅游兴市战略,按照大力推进、全面提升乡村旅游整体形象和精品民宿建设质量总要求,对乡村旅游的功能进行科学定位;邀请省内外著名的旅游规划编制单位,根据本溪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高标准、高起点实施本辖区乡村旅游规划的编制工作,把重点乡村旅游资源纳入旅游业总体发展布局,予以重点保护、重点建设,并出台乡村旅游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发展规划,确保每个乡村都有自己的“个性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规划;做到先规划后开发,坚决避免低水平开发、重复性建设、同质化竞争问题。同时,要统筹和对接其他相关规划,如土地利用规划、各项农业产业规划等,做到相互协调、相互支撑,不能相互冲突。
  2.加大投入力度 鼓励建设
  乡村旅游产业发展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要统一部署,多措并举,综合协调,把有限的扶持资金重点放在体现特色、打造品牌、增加效益、拉动经济、保护环境等方面,加大前期性、导向性资金投入力度。要设立用于乡村旅游示范区奖励、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资贷款贴息、旅游产品开发营销等专项旅游发展资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有条件的县区要鼓励企业投资开发建设一些公园,如休闲广场、健身乐园、森林公园等。要鼓励盘活农村房产资源,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农民采取合资、合伙等形式参与建设,鼓励他们出租或自办农家乐和民宿,吸引更多的人到农村体验生活,拉动更多的人参与就业。要充分发挥当地酒店、宾馆、娱乐场等服务业经营公司的优势,鼓励他们参与创建农家乐、民宿、庄园等乡村一线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乃至跨界经营等,为星级农家乐、精品民宿的提档升级奠定坚实基础。要深入研究国家、省市在发展交通、水利、环保等民生工程方面的政策,把乡镇景区公路、停车场、旅游厕所建设、河道改造、污水处理站、畜禽集中养殖场、垃圾集中收集点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家、省市建设的“大盘子”,提升建设标准,借力推进发展。
  3.积极协同推进 形成合力
  树立“一盘棋”思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制定并推进乡村旅游和精品民宿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宣传部门要发挥中心城市营造旅游氛围的优势,利用电视、网络、报刊、微信、宣传标语、雕塑小品等各种形式,打造统一的乡村旅游和精品民宿形象,让游客产生深刻的认同感。文化旅游部门要结合当地的民族风情、神话故事、历史传说、红色文化等资源,支持各地定期举办一些民间艺术节、文化节和休闲体育、旅游论坛等节庆活动;在大型商场、宾馆酒店、火车站、高速公路出口等人流集聚区设立旅游咨询中心,方便服务游客,提升乡村旅游文化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美誉度。发改经贸部门要积极走出去、请进来,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乡村旅游和精品民宿建设。国土交通部门要深入研究多方式供应乡村旅游项目的用地政策,在道路改造、交通指示牌设立等方面,充分兼顾乡村旅游发展需求。公安消防部门要出台适合乡村旅游和精品民宿经营的治安管理办法和消防安全标准。农委部门要在培育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合作社等新型主体方面,推行土地入股、土地流转、土地托管、联耕联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提高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在“三化”“三农”建设方面向乡村旅游给予倾斜。
  4.抓好典型示范 建立标准
  当前,我市各县区的乡村旅游呈现出散、小、低状态,难以产生大的影响力和持久的顾客群。破解这个难题,一是要确立一批乡村旅游发展示范典型,利用重点旅游资源打造好龙头示范景区,以龙头带动全域乡村旅游发展;二是要充分发挥桓仁县、南芬区等“全域旅游示范县(区)”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三是要结合各村独特产品优势,重点打造农业观光园、农产品产业基地、休闲体验园等特色主题品牌项目,使之成为地方乡村旅游的代表性景点,并利用节庆造势,重点塑造一些具有代表乡村旅游节事品牌的民间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四是要建成科学合理的乡村旅游线路,按照全域旅游的发展理念,科学布局景区、景点,科学规划适合自驾游的旅游线路;五是要出台乡村旅游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环节的服务规范和安全标准,提升乡村旅游的品质和档次,满足不同类别游客的消费需求;六是规范乡村旅游和精品民宿数据统计,要在统计范围、指标口径、测算方法以及数据反馈等方面建立一整套机制,夯实乡村旅游和精品民宿建设工作的基础。
  5.打造“特色小镇” 建设带动发展
  特色小镇不但具备与乡村联系紧密,在地理空间上一体化、在经济关系上资源互补、在产业链上相互协作的功能优势,而且其优越的生活设施、优美的生态环境、完善的公共服务,更容易跨界融合产生新兴产业,吸引更多资金、技术和人才。因此,要充分发挥我市合乡并镇后的整体优势,借助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和丰富的绿色产品资源,打造一批集农业产业、休闲、观光、度假于一体的特色生态小镇。一是以本地区满族、回族、朝鲜族等少数民族手工加工为重点,做强手工艺术特色小镇;二是利用地方现有花卉品种基地,以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加工业为依托,带动其他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做好农产品特色小镇;三是利用现代农业观光示范园,着重打造农业生态旅游和农业科普观光、青少年教育实践基地;四是充分发挥特色小镇的跨界融合发展平台作用,在现有乡村自然资源丰富、旅游业取得初步发展的基础上,大力推动旅游业与教育、医疗、养老、金融等产业的跨界融合发展,尽快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新兴特色小镇。
  6.壮大队伍 调动农民参与热情
  农民是国家推动全面脱贫致富、建设好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的受益人,是繁荣农村文化、推动产业兴旺的建设者,更是发展乡村旅游、提高农村幸福指数的生力军。调动我市广大农民参与乡村旅游建设的积极性,一是要加快出台支持农民参与乡村旅游创业创新的扶持政策,鼓励农民立足当地旅游产业实际,不断挖掘、拓展新领域,对符合政策条件的新型旅游经营主体给予相应的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方面的扶持。二是要搭建孵化平台,按照就地就近和个人自愿原则,充分依托现有闲置土地、厂房、校舍、科技孵化平台等存量资源,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整合创建一批农家乐、民宿、休闲农园、采摘园等旅游园区,为农民提供经营场所、创业服务、拉动就业等支持。三是要把营造包容、和谐、创新、平等、竞争的人才成长环境,列为与发现人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同样重要的工作议程;结合农民创业创收的特点需求,实行免费的旅游职业技能培训和旅游产业创新培训,进行技术帮扶指导。四是引导成果转化。要鼓励和支持当地旅游龙头企业、领军企业,以及有返乡创业意愿的外在成功人士建立市场化的新型旅游产业平台,帮助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现企业拓展与科技创新的有序对接和联动发展。五是要结合各乡村社团和行业协会改建扩建“乡村村史馆、企业荣誉室、广场阅览板”等工作规划设计专栏,心怀崇敬、浓墨重彩地记录各类乡村旅游经营户、企业带头人和能工巧匠传承人的典型事迹。各县区政府部门要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微信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大力褒奖他们的先进做法、成功经验;要树立用人导向,结合乡村换届,破格选拔使用一批优秀人才充实到各乡村干部队伍中来,激发农民热情,吸引更多农民加入到推动乡村旅游产业兴旺、繁荣农村经济文化建设的队伍中来。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促进旅游业快速发展,使其成为我市接续支柱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促进和发展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第三条 旅游业的促进和发展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可持续发展、突出地区旅游资源优势和文化特色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旅游业发展的宏观决策,处理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的规划、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旅游业发展实际,适时制定具体扶持政策,推动旅游业快速发展。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规划、宣传促销、人才培训、智力引进和表彰奖励等。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溪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旅游区域规划和旅游景区(点)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旅游项目开发应当依据旅游区域规划和旅游景区(点)详细规划进行。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定期举办“中国·本溪枫叶节”等旅游产品推介促销活动,提高旅游产品知名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旅游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布旅游政务、旅游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等信息。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和旅游城市的协作配合,发挥本地旅游资源特色和地域旅游产品优势,加强区域合作,实施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建立旅游产品连锁经营网络。第十条 各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旅游市场正常经济秩序。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旅游教育,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对旅游教育的投入,培养旅游专业人才,引进智力成果,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民的旅游兴市教育,提高公民文明素质,树立旅游城市形象和旅游经济发展意识。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旅游经营者依托本地区工业、农业、林业、水利、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文物、教育和卫生等社会资源,开发工业旅游、农业旅游、生态旅游、文化旅游、冰雪旅游、节庆活动等专项旅游产品。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旅游信息网络。在车站、主要旅游景区(点)和主要商业街区,设置公益性旅游咨询机构或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第十六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优秀旅游城市标准,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中完善城市旅游功能,依据《本溪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对不符合旅游业发展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有计划地实施搬迁改造。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溪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支持旅游景区(点)的道路建设,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规划和建设本行政区域的交通网络。实施旅游景区(点)交通道路、停车场(站)、交通标识、交通设施的配套建设,发展和完善旅游交通。第十八条 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在城区、旅游集散地、主要旅游景区和旅游线路上规划设置旅游商品经销网点。第十九条 卫生、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在旅游景区(点)设置救护站和公安派出机构,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第二十条 鼓励域内外企业、组织或个人通过租赁、买断、参股、转让等方式取得旅游业经营权,经营权可依法转让或抵押,经营权最长使用期限为40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鼓励、指导旅游经营者建立旅游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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