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保险(B)第五条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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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子女教育保险中,存在一些责任免除的情况,以确保保险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当投保人遭遇以下情况,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存在故意伤害行为。

  •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拒捕或自伤身体。

  •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行为。

  • 在合同生效后的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情况。

  • 复效后的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情况。

  • 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导致的事故。

  •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身故或高度残疾。

  • 在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期间发生的事件。

  •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导致的疾病,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投保人在缴足两年以上保险费后,因上述原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缴费不足两年,公司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缴保险费。


扩展资料

子女教育保险(B)合同,共十九条,该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该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七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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