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来自:    更新日期:早些时候
~

四川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在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措施。首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机制,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并实施定期安全巡查制度(第二十四条)。


针对农村饮用水,政府要加强保护,通过实施安全工程改善农村水质,包括水源选择、水质监测和卫生防护,以及改水、改气、改厕和污水处理等措施(第二十五条)。同时,推广生态农业,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农业化学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中承担重要职责,如制定环保规划、监测水质、处理违规排放行为,并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源不明时组织相关部门处理(第二十六条)。水资源管理部门还需监控渔业活动和水产养殖对水源的影响,确保枯水期和旱情期间的取水优先用于饮用水(第二十七条)。


在保护区规划和建设上,土地、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需严格管控,避免对水源造成干扰(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农业和畜牧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种植业和养殖业,防止污染(第二十九条)。供水单位需建立水质监测体系,确保供水安全(第三十条)。


政府需强化应急处理能力,制定和演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及时响应(第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发生可能影响水源的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第三十四条)。


一旦发生水源污染事故,政府将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供水供应,必要时启动供水保障措施(第三十五条)。




扩展资料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经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1年11月25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修订。201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46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视频

相关评论:

相关主题精彩

版权声明:本网站为非赢利性站点,内容来自于网络投稿和网络,若有相关事宜,请联系管理员

Copyright © 喜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