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的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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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的厅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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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24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决策参考;研究财政政策,起草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管理政务公开、财政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文电、机要、档案、督查、保密、信访及政务值班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承担厅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派驻)机构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培训教育、因公出国等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财政系统的教育规划,指导全省财政系统财政教育工作;管理厅属学校。
(三)综合处。
负责研究财政改革相关政策,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拟定社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定土地、矿产资源收入等具体的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拟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审批全省及省级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参与标准的确定,管理收费的立项和标准;负责提出设立政府性基金的初审意见,承担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审核工作;承担彩票市场及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财政票据。
(四)法规税政处。
组织协调地方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修订;审核上报地方性财税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指导协调监督财政行政执法活动,推进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研究税收发展战略,提出改善税收结构和平衡税负的建议;组织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完善地方税收制度;会同省地税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中央授权税目、税率的调整和地方税收政策调整方案;负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意见的收集、审核和上报工作;开展税源调查分析和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工作。
(五)预算处。
编制全省中长期财政规划;提出并拟定省对市县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承担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工作;负责办理省与市县年度财政结算;编制省级预决算草案,汇总全省预算草案;承担省级部门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省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负责全省政府性基金的预算编制、批复、调整工作;办理省级预算追加事宜;拟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拟定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省级部门小汽车编制核定及配备工作;编制和组织执行全省非贸易外汇支出计划;承担全省罚没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与省人大财经委的联络工作;承担与财政审计有关的工作。
(六)国库处。
贯彻执行国家金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全省财政资金调度;分析全省预算执行情况,编报全省财政收支月报;编制并汇总省本级及全省财政总决算和部门总决算;统一管理省级财政的银行开户;统一管理和审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年检;拟定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计划,负责地方人民政府内债有关会计核算及管理工作;管理省级非税收入资金(包括预算外资金)及其专户;研究和推行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全省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工作;制定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及分析工作。
(七)行政处。
承担行政、外事、旅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定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承担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政法处。
承担政法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定政法部门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司法体制改革政法经费保障方面的具体工作;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九)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定事业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监督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承担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经济建设一处。
承担基本建设、投资、工业、交通、煤炭、引黄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定全省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牵头负责与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在财政投资领域的政策协调和项目安排;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绩效考评;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审核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十一)经济建设二处。
承担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有关粮油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商品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绩效考评;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审核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
(十二)农业处。
负责研究全省财政支农政策;拟定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农口事业、企业财政管理制度;管理和分配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及使用及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十三)社会保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预算管理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的资金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会同有关方面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参与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四)企业处。
承担全省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拟定全省非金融类企业财务制度和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企业收入分配政策和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政策,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改革的财政政策,负责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省级企业亏损补贴的核拨;研究提出全省企业发展和行业促进的财政支持政策;研究提出中小企业专项财政扶持政策,并管理有关资金;参与制定全省产业政策。
(十五)地方金融处。
承担地方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拟定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及资产实施监管;承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并对其实施监管;参与外国政府贷(赠)款的对外谈判工作;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六)国际处(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办公室)。
统一管理全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工作;参与拟定全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申报、担保转贷(赠)、偿还工作并监督资金的使用;参与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对外谈判工作;负责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的财务管理工作。
(十七)会计处。
承担全省会计管理工作;拟定全省会计管理工作的有关条例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负责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组织实施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省会计信息化建设;指导会计理论研究等。
(十八)注册会计师管理处。
承担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工作,行使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相关机构的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协助行使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等职能;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省注册评估师协会的业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社会审计工作。
(十九)政府采购管理处。
承担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改革工作;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对政府采购实施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助编制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承担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工作;拟定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核定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处理省级政府采购的投诉事项;监督省级政府采购合同执行与资金支付结算手续;设立政府采购专家库及供应商产品信息库并监督使用;负责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审批与认定工作;指导市县政府采购工作。
(二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省财政厅清产核资办公室)。
制定全省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监督管理,承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基础管理工作;制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和有关费用标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有效机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收益的绩效评价。
(二十一)煤炭基金管理处。
贯彻落实煤炭可持续发展三项经济政策,组织制定具体办法;负责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征收管理及收支预算管理,对基金收支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负责基金代征机构和省煤炭基金稽查总队业务经费管理及业务工作指导等。
(二十二)监督检查局。
负责拟定全省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有关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管理和指导省财政厅派出财政监察员办事机构的业务工作等。
(二十三)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拟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制度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计划;管理和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指导、管理和组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二十四)农村综合改革处。
研究提出全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有关方案、重大政策和建议;组织协调拟定农村综合改革相关配套文件、措施;组织农村综合改革相关课题的调研,指导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并督促检查;负责全省乡村债务的清理化解以及资金筹集和分配工作;负责全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执行(行政编制5名已划转省纪委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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