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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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
1.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明确:新法第三条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应强化和落实主体责任,并在后续章节中对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2. 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建立:标准化建设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体现,新法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3. 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新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情况应告知主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便于监管部门掌握情况,采取监管措施。
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这是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
5. 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新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可以向主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处理。
6.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新法第四十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发挥其在事故赔付、事故预防、风险控制和辅助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7. 委托服务后安全生产责任规定:新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8.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规定:新法第十九条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责任考核的要求,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9. 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新法对被派遣劳动者及实习学生的教育和培训责任进行了规定,以保障其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10. 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的规定:新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组织演练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上各点体现了新《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详细规定和强化,旨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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