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德治比法治更重要 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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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当今社会更需要德治还是法治~

如果是辩论题,正方,当今社会更需要德治,反方,当今社会更需要法治。
正方观点,德治是历史文化传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德治滑坡,急需重构
德治是治本之策,法律源于道德,法律是底线,道德追求更高。
反方观点,法治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
法律是底线,道德滑坡,底线缺失,先法治后德治。
如果是辨析题,主张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德治与法治,两个途径,同个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发展。今天我们讨论当代中国,德治与法治哪个更重要就是要比较哪一个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我方认为当代中国德治更重要。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下定义。德治是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的,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交往中应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其目的是提高人的思想道德水平使其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而法治。德治是靠社会舆论道德规范的说服力、劝导力、影响力以及人们的内心信念。而法治则是靠法律的权威性和国家的强制力。接下来我方将从三个方面陈述当代中国德治比法治更重要。

第一, 从对人的约束作用看。法治和德治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发展,但是前者侧重于治法
而后者侧重于治人,而治人应重于治法。因为:首先,“治人”在内容上实际已包含有“治法”的要求,“治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 治人”,在本末顺序上,应当是“治人”为本,而“治法”为末。其次,“治人”是“治法”的依托,“治人”有助于更好地“治法”。作为一种规范,法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要涉足人们的内心世界还需要人本身。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再良好的法制,假如没有具备应有素质的人去执行,仍无异于一纸具文。因此,单纯“治法”不足以“治人”,要实现法治的理想目标,还必须要把最终的依赖点放
在“治人”上。否则,即便将完善至极的法律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也仍难以实现我们最初设想用法制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所以德治比法治更重要。
第二, 从对人的引导作用看。法治只能告诉人们什么是错的,并在人们犯错之后进行惩罚。
而德治不仅会告诉人们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还会告诉人们那些为什么是错的又
为什么是对的。使人从内心接受,进而落实到实际行动中。不论德治还是法治都是
为了引导人们去做应该做的事情,去做好的事情。而在这一点上德治做的远远要比法治多得多也好得多。故德治比法治更重要。
第三, 从作用范围看。德治的作用范围要比法治的作用范围广得多,所以德治的覆盖面就
更大,受众更多,包含的内容也就更多。许多法律没有涉及或者或者法律无法涉及
的地方道德也都会存在。例如在公交车上为老弱病残孕让座,再如在与外界联系及困难的地方哪里的人们或许不知道法律规定了什么,但是他们一定知道道德要求他
们什么。所以德治比法治更能促进社会的发展。
我方并不否认法治在社会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我方也承认法治以其清楚明朗,刚性严格的特点做了一些仅靠道德所无法做到的事情。但是基于中国当代的国情出发,基于对长远的发展考虑,我方坚持认为当代中国德治比法治更重要。

从"德治理想国"到法治下的德治
法治是现代政治的基本特征,而德治则是中国传统政治的精华.近几年来,中国政府先后提出了"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显然,中国政府是在"批判继承,综合创新"的方针下试图把传统和现代结合起来.不过,从理论上来看,以下两个问题还需要澄清:法治与德治分别占据何种地位 它们之间的合理关系应该是怎样的 关于上述问题,同样试图整合传统与现代资源的现代新儒学重镇徐复观的一些相关思考颇有启发意义.
徐复观的德治观
在徐复观看来,儒家传统德治思想是一种以性善论为哲学依据,以造就理想人格为目标,以统治者的道德修养为起点,以养民,教民的民本思想为基本依托,以道德教化为主要手段,以"德主刑辅"为基本策略的社会政治治理模式和基本原则.它既是一种理想和境界,也是一种政治规范,还是一种政治实践.德治作为一种与法治并列的社会政治治理模式,有着自己不可磨灭的价值.第一,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官德.德治的首要观念是统治者要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统治者更要注意修身养性,必须在道德品质方面不断完善自己.这就有利于良好的官德的建立.第二,有利于人们耻感意识的生成.德治把道德看作是社会整合的主要方式,道德强调的是人们的自律,而唯有耻感才能使人们真正具有自律的精神.孔子所讲的"有耻且格"就是一种耻感意识的深刻表述.在现代,耻感意识是守法精神的内在依据.第三,有利于奠定政治和法律的道德基础.现代的形式合法性只强调具有合法形式的法律就是真正的法律,而忽略了对法律的合理性的考察.德治把政治和法律道德化,虽然未必符合工具理性,但是还是符合价值理性的要求的.不过,德治也具有明显的局限性:第一,可能导致泛道德主义,从而不利于政治和法律的独立.德治是道德主义的,它以道德挂帅,这就可能导致泛道德主义.在泛道德主义视野下,政治和法律都失去了独立的地位,从而成为了道德的婢女.第二,德治总是从统治者的角度出发,从而具有非民主的因素.徐复观认为儒家政治思想最大的问题在于总是从统治者的角度出发来考虑政治问题,而这是与现代民主政治的做法相反的.第三,忽略了公民美德的培养.德治下的臣民是消极的,而法治下的公民则是积极的.消极的臣民导致现代公民美德付之阙如,而公民美德,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是法治的内驱力和构成要件.第四,忽视了制度建设.德治是理想主义的,它对人性给予了过高的估计,认为统治者可以通过道德修养而自我约束.德治不强调权力的制约,它只是要求权力掌握在有德行的人手中.因此,德治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制度来约束统治者尤其是最高统治者的权力.第五,德治在稳定性问题上是失败的.德治把希望建立在圣君贤相的基础之上,但是,这些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历史上大量出现的是昏君,暴君和奸相.即便出现了个别圣君,也逃脱不了"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宿命.因此,稳定性问题就成了德治的"阿奇流斯之踵".
徐复观的法治观
徐复观认识到,儒家传统政治哲学中的德治虽然有着崇高的境界和理想,但是它在古典中国是难以实现的.原因在于它缺少了一个建构原则,而现代社会行之有效的法治就是这么一个原则.法治可以分为三个要件:精神要件,实体要件和形式要件:
法治的精神要件.法治的字面意思就是法律的统治,其核心是法律至上.法治不但是一种理念,还是一种制度.一项制度的实行需要公民具备相应的稳定的心态,这就是法治的精神要件.在徐复观看来,法家的所谓"法"是严刑峻法,因而是恶法,这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良法之治是有差距的.善法,恶法的标准在于是否符合道德.宪法本身是自由民主的制度化,故而它应该居于一种最高的地位.权利文化是法治的一个基础,所以徐复观认为若缺乏个体权利的自觉则法治难以实现.执政党必须在宪法之下活动,否则就是非法.所以,徐复观把法律的统治的观念,法律至上的观念,良法之治的观念和权利文化的观念看作是法治的精神要件.人们只有具备了上述观念,法治才能实现.
法治的实体要件.法治的实体要件指的是法治得以有效运转的原则和制度.法治所限制的只是政府的强制性活动,因此,法治就意味着权力制约制度的存在和权力制衡原则的被遵守.在徐复观看来,宪法规定的对统治者权力的制约可以分为:权力机关的制约,法律规则的制约和社会的制约三种形式.法治意味着政治责任的落实,统治者在享有权力的时候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法治还意味着权利受到了制度的保障.客观化了的法律可以通过制度的形式有效地捍卫人的权利和自由,未获保障的权利和自由不是真实的.
法治的形式要件.徐复观把司法独立看作是一个最重要的形式要件.除此之外,他还认为法律必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法律必须是一般的和抽象的,法律应当是公开的且确定的因而是可预见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寻求法治与德治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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