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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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废止十件政府规章

  (一)《长春市机动车配件经销管理办法》

  (二)《长春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

  (三)《长春市兽药经营管理办法》

  (四)《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五)《长春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

  (六)《长春市测绘管理办法》

  (七)《长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办法》

  (八)《长春市洗浴业、美容美发业治安管理规定》

  (九)《长春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办法》

  (十)《长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二、修改九件政府规章

  (一)将《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七条:“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修改为“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许设置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将第八条第一款:“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二)经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相关部门办理会签手续;(三)会签后按规定缴纳占道等费用,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修改为“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经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相关部门办理会签手续;(三)会签后按规定缴纳占道等费用,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许设置的决定。”

  将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自行失效。”删除。

  (二)将《长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第九条“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塑料制品,应当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后,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塑料制品生产许可证》。”“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和领取《塑料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塑料制品。”“环境保护部门、经贸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修改为“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塑料制品,应当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塑料制品生产许可证》。”“未领取《塑料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塑料制品。”“经贸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

  将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三)项、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三)项、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三)将《长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应当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国家有关部门申领《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城市雕塑设计。未取得《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人员不得单独承担城市雕塑任务。”修改为“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城市雕塑设计。未取得《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人员不得单独承担城市雕塑任务。”

  (四)将《长春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报送二次供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设计。”删除。

  (五)将《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城市建设工程,涉及供热管网及设施的,必须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会签手续。未经同意不得施工建设。”修改为“城市建设工程,涉及供热管网及设施的,必须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将第十七条“凡在本市市区内设立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均应当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申请资质审查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批准文件,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报资质审查申报表; (二)经消防、劳动、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会签认可后,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专业资格证书;(三)属于营业性质的单位在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收缴标准,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执行。”“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资格证书,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年检不合格、未取得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从事供热活动。”修改为“凡在本市市区内设立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均应当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营许可手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核实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经营许可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将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处以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处以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将《长春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第六条:“经营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审批表》,经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合格后,由市公安消防机构核发《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修改为:“公共娱乐场所使用、开业前,必须填报《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申报表》,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方可使用、开业。”

  (七)将《长春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开办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体育场所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经市体育市场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删除。

  将第十二条:“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删除。

  将第十三条:“体育场所或者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经营范围、活动场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删除。

  将第十六条:“《体育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停止营业的,应当及时申报,并交回《体育经营许可证》。《体育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买卖、转让。”删除。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未经体育市场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的;”删除。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擅自改变体育市场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和项目的;”删除。

  将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涂改、买卖、转让《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删除。

  (八)将《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八条:“凡拟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单位,应当先到系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举办。人事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六日内予以答复。”删除。

  (九)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手续:(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设置意见后,方可进行初步方案设计。(二)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报送初步设计

  文件时,必须同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送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文件,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删除。

  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修改为:“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修改2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

  (一)将《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对阻碍行政管理和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将《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本市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废止14部政府规章

  (一)《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二)《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

  (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的规定》;

  (四)《长春市轻轨交通管理办法》;

  (五)《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六)《<长春市道路货物运输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七)《长春市城镇地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八)《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

  (九)《长春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十)《长春市居住证暂行规定》;

  (十一)《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办法》;

  (十二)《长春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十三)《长春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

  (十四)《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姜治莹

2015年3月25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健全立改废机制,依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对1991年以来制定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目录公布如下:
序号规章名称文 号发布日期或实施日期实施部门1长春市幼儿园管理办法长府发〔1991〕64号1991年8月11日市教育局2长春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号1992年5月25日市编办3长春市城镇地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1992年6月22日1997年11月18日修正市房地局4长春市拨用房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1993年5月1日1997年11月18日修正市房地局5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1993年7月1日市房地局6长春市发放住房补贴和交缴公积金计算基数的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1993年7月1日市房地局7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1993年7月1日1997年11月18日修正2011年11月18日第二次修正市房地局8《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1994年7月3日2011年11月18日修正市公用局9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1号1995年5月15日1997年11月18日修正市房地局10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7号1996年1月1日市发改委11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市政府令第46号1996年8月21日市发改委12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市政府令第50号1996年12月23日市发改委13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57号1997年6月11日2004年7月1日修正市人社局14长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1997年6月24日市国资委15长春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3号1997年9月17日2004年7月1日修正市体育局16长春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号1998年7月21日市房地局17《长春市道路货物运输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1998年9月4日市交通局18长春市国内技术安全保卫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1998年9月17日市国安局19长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1998年10月27日市残联20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1998年12月7日市畜牧业局21长春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1号1999年2月13日2004年7月1日修正市公安局22长春市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2号2000年9月30日市公安局23长春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2001年6月1日市房地局24长春市城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2002年10月14日市市容环卫局25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59号2002年12月1日2004年7月1日修正市人防办26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号2003年4月12日市民政局27长春市轻轨交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2003年10月21日市交通局28长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2004年3月9日市卫计委29长春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2004年3月20日市法制办30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2004年3月20日市规划局31长春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9号2004年7月1日市国土局32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2005年8月1日市国土局33长春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号2005年11月1日市建委34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2006年7月27日市市容环卫局35长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9号2006年12月12日市人防办36长春市展览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2007年1月10日市贸促会37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2007年6月15日市建委38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号2007年10月12日2010年11月19日修正2015年3月25日第二次修正市公用局39《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号2008年4月1日2011年11月18日修正2015年3月25日第二次修正市房地局40长春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号2008年8月28日市公安局41长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号2008年11月1日市市容环卫局42长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2009年5月15日市林业局43长春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2009年8月1日市发改委44长春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号2009年10月1日市公安局45长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号2010年6月1日市建委46长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2010年9月1日市国土局47长春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2010年9月1日市国土局48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2010年11月1日2015年3月25日修正市建委49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2010年11月1日市公用局50长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2010年12月1日市环保局51长春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2010年12月1日市气象局52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2011年1月1日2011年11月18日修正市房地局53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2011年2月1日市审计局54长春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2011年3月1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55长春市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2011年5月1日市工信局56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2011年5月1日市市容环卫局57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2011年5月1日市市容环卫局58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号2011年5月12日市建委59长春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5号2011年5月12日市规划局60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号2011年7月19日市市容环卫局61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2011年8月3日市建委62长春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2011年10月10日市建委63长春市土地登记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2011年11月1日市国土局64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30号2011年9月15日市科技局65长春市献血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1号2011年12月1日市卫计委66长春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令第33号2012年7月1日市法制办67长春市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2012年7月1日市法制办68长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2012年7月15日市规划局69长春市河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2012年8月15日市水利局70长春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7号2012年8月15日市园林局71《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8号2012年10月1日市体育局72长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2013年1月1日市房地局73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2013年1月1日市房地局74长春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2号2013年1月15日市水利局75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2013年2月1日市法制办76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2013年6月1日市规划局77长春市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2014年1月20日市规划局78长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6号2014年1月20日市房地局79长春市机动三轮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7号2014年1月20日市交通局80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2014年3月1日市卫计委81长春市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9号2014年2月9日市建委82长春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2014年2月1日市交通局83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2014年2月1日市民政局84长春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2014年2月15日市建委85长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2014年3月1日市交通局86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2014年4月15日市建委87长春市电子档案远程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2014年9月5日市档案局88长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2014年11月1日市水利局89长春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2014年11月1日市气象局90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2014年12月20日市建委91长春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2015年1月15日市农委92长春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2015年3月1日市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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