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 保险人为什么不能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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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 保险人为什么不能向第三人追偿~

1、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应取得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的追偿权,保险上叫代位求偿权。

2、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是依据法律规定。但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险范围内,人身险范围内不适用代位求偿权,所以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后不能向第三人追偿。

3、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人身险范围不得适用代位求偿权的主要理由是:
(1)保险代位求偿权主要适用于有补偿性质的保险中,而人身险的标的大多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是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填补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损失,不具有补偿性。所以,即使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基于保险事故所产生的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也不能在给付保险金后对第三人请求赔偿。

(2)人身保险的标的特殊,主要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而生命和身体在遭受侵害后所产生的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属于专属身份性的,只能由有一定身份关系的人行使,不得让渡于其他人代位行使。

综上,目前来说,在法律没有修订的情况下,我国的保险人在人身险范围内不能取得代们求偿权。

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不涉及代为追偿,其根本原因是,人的生命是无法用固定价值去估量的,也就是说,第三者有赔偿被保险人的义务,同样保险人也有赔偿被保险人的义务,无论这二者最后价值是否大于保险金额都不为过,也就是说,在人身保险中,有索赔权利的只能是被保险人,因为他的生命可以是无价,第三者赔偿给他多少钱都不为过!原则上被保险人无论收到多少赔偿依然没有获利!另外在人身保险中一般都是给付,只有医疗费用等部分为补偿
但在财产保险由于大部分都是有价的,所以如果第三者和保险人都赔偿,那么被保险人就存在了获利的可能!这样有被保险补偿定义!
有没有代为追偿的权利其根本就是看被保险人是否会因为事故获利或者遭受损失

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如果是车辆险等财产险保险人就可以向第三者追偿,叫做代位追偿权。但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所以不可以,假设某人被车撞了,保险公司赔完钱之后,伤者还可以向撞他的人要求赔偿。如果是车辆的话,假设某车被第三者撞了全损10万(车的价值就是10万),保险公司赔了10万元,如果第三者再赔偿的话,那被保险人就有额外收益了,这样容易发生骗保,客户都去撞车反正不但不能损失钱还能赚到钱,而人的生命是无价的,车值10万所以最多赔10万,但人则不一样,赔多少看保险金额,所以人身保险不存在代为追偿,希望我的回答会对你有所帮助。

  按相关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关于保险人能否以第三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受益人赔偿为由拒绝理赔

  保险法对于人身保险并不限制重复投保,也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作为人身保险的一种,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保险合同取得赔偿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是约定之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侵害人的过错获取赔偿是一种侵权法律关系,是法定之债。根据债之相对性原理,法定之债和约定之债之间、数个约定之债之间均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时,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人往往还是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因此,保险人若是认为被保险人获得理赔后仍可能从第三人处获得赔偿,从而“获得额外的不当利益,违反公平原则,引发道德风险”,则应当在保险免责事项中,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形下、何种范围内免除自己的责任,并对自己尽到此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医疗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的复函》(保监函[2001] 156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编者注:现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于条款中没有明确说明不赔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在保险人尽到了明确说明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义务的情形下,民事主体作为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可以在综合考虑缴纳保险金的数额、可得赔偿数额、风险及收益之后,决定自己是否投保,是否重复投保。保险人以不重复赔偿为由拒绝理赔,又不能证明自己已经明确向被保险人声明此免责事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我今天也看到这道题,看了课本才知道,财产险具有代位追偿权是因为财产都有具体的价值,但是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所以第三方无法偿还,所保险人以不得对其具有追偿权,但是并不是说开车撞烂了车要赔而撞死人就没事,只是说在保险这方面的责任是这样(所以这两个保险保险费等等方面也是很大不同的),但是法律上剥夺他人的生命受到的制裁肯定是比撞车事故要严厉得多的,不知道这样说你会不会容易理解一点

你这个应该是受伤医疗吧,这个是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除非被保险人死亡!

医疗过失致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支付了人身保险金后,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能向第三人(医院)追偿。
您可以买一本保险法看一下人身保险那个章节,有详细的内容,实际上和我上面的解释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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