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袁世凯签订的21条不平等条约详细是那一些拜托各位大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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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凯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有哪些~

21条看似卖国条约,实际上在整个中国当时的现状下政府可以做出的最好选择了。现存于天津历史博物馆的21条有袁批示的手稿为证。
袁总是被后来的“政敌、继任者”否定,中、俄、蒙在1914年9月在恰克途签订的条约,坚决制止了蒙古的独立捍卫了领土完整,与英国的谈判也坚决捍卫了西藏的主权,这种事情总是被政敌所忘记!!!!还有海参崴,在袁的手里也是完整的!
我们的土地,有那一寸是袁总统卖出去的??骂袁的人,请想清楚再说话。咒骂自己国家的领导人的才是SB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灭.亡中.国的秘密条款。日本帝.国主.义趁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欧美各国无暇东顾的时机,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觐见中.华民国的大总统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此后日本帝.国主.义以威.胁.利.诱的手段,历时五个月交涉,企图迫使袁世凯政.府签订,企图把中.国的领土、政.治、军事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这些条款称中.日“二十一条”,后经中.日协商,袁世凯被.迫签订不平等条约“《中.日民四条约》”。但须注意的是,“二十一条”不能等同于《中.日民四条约》。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被废除部分条款。随后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彻底废除。
关于袁世凯接受“二十一条”的原因,如今学者已有较为客观、公.正的分析,较为一致的看法是认为:
敌强我弱的力量对比
外交历来是国.家实力的较量,在得知日本出兵山东后,袁世凯也并非不思抵.抗,在总统府召集的紧急会.议上,袁世凯从陆军总长段祺瑞那里了解到由于事实上的国力悬殊,中.国既无长期抵.抗能力,也无法阻止日军已开始的行动,于是只好采取了在中.国境内划出“交战区”,让日本通.过的办法。此法虽备受谴责,但客观而言,也许是当时中.国“惟一切实可行的政.策”。
对自身权位的维护
袁世凯有强烈的权力欲.望,在日本提出“二十一条”前,袁世凯虽然已经成为集大.权于一身的终身大总统,但当时的国内环境并不安定,革.命党人的活动颇令袁世凯寝食难安。日本正是抓.住了袁的这一心病,采用了威胁和利诱并举的手法,在提出“二十一条”时即向袁暗示:中.国革.命党人“与许多在野的日本人关系非常密切,他们有办法、有影响;……”同时又对袁放出诱饵,称只要接受日方的条件,日方将“保证袁世凯大总统及其政.府的安全,严格取.缔在日本及其保护下的革.命党.员、宗社党.员、留.学.生及不法日本商民与浪人”。日人的这一手,对于因革.命党人活动而面.临严重政.治危.机的袁世凯来说,显然是发生作用的。而“二十一条”消息泄.露后,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也正对袁发动舆.论攻势,号召党人“力行革.命,推.翻袁氏恶劣政.府。”这不能不令袁世凯惕然心惊。袁担心若拒绝日本的条件,日本会利.用支持革.命党来达到推.翻其政.权的目的;相反,若接受日人的部分条件,以此换取日人对其铲除革.命势力的支持,进而能助其登上帝位,这对袁就更有诱.惑了。有史书.记载,日置益公使曾向曹汝霖放话,称:“救国以万.世一系为宗旨,中.国如欲改国体为复.辟,则敝国必赞成之。”
无有力之外援
西方势力在“二十一条”问题上对日本的一种“绥靖”态度,显然也是造成了袁世凯最终屈服于日本“最后通牒”的一个重要原因。日本趁欧战爆发之际,欲逞独霸中.国之图,依照袁世凯的经验,欧美列.强不会袖手旁观,所以他希望通.过“以夷制夷”,即让列.强出面迫使日本让步。然列.强在中.日二十一条交涉中采取的则是牺牲中.国、讨好日本,甚至从中渔利的立场。仅美国一家给予了中.国道.义上的有限支持。但也仅站在维护本国利益立场上给日本警告而已,并无阻止的有力措施。所以说,尽管袁世凯对在华列.强存在权益争夺,这个估计大体来说是不错的,但能否为中.国利.用来牵制日本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袁世凯在与日交涉中把减少中方损失的希望寄托于外强的介入和干涉,显然是不明智的。
综上所述,袁世凯在与日“二十一条”交涉中,尽管因与日签约,而备受诟责,甚至被视同“卖.国”,但这一评价显然是不客观的。要求当国者在重大对外交涉中都能取得保全国.家权益的重大成果也是勉为其难的。民国初期,中.国在对外关系上处于多个列.强共同控.制的局面之下,不仅国力虚弱,边疆危.机等外交难题迭起,作为中.国新统.治者的袁世凯,既背负着晚清旧外交的沉重包袱,又承担着开创民国新外交的历.史责任,作为政.治强人,为应对内外危.机,在体.制上采集.权体.制,有其一定的必要性,在实际运用中也并非无效果可言。不过,由总统.一人独揽外交大.权,交涉之张弛进退全听由袁的策划,国之命运交凭一人之手,其弊端在“二十一条”交涉及其结局中,也显现得十分明显,何以哉?体.制使然也

二十一条共分五大项:①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②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 ③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④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⑤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一面提出新案,内容与原要求一至四项基本相同,仅将若干条文改用换文方式。5月7日日本发出最后通牒,限48小时内应允。袁世凯指望欧美列强干涉落空,又怕得罪日本,皇帝做不成,便以中国无力抵御外侮为理由,于5月9日递交复文表示除第五项各条容日后协商外,全部接受日本的要求。5月25日在北京签订了所谓“中日条约”和“换文”。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以吞并中国为目的而强加于中国的单方面“条约”,袁政府事后也不得不声明此项条约是由于日本最后通牒而被迫同意的。此后历届中国政府均未承认其为有效条约。 二十一条 一九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 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第一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 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 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 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第六款 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第七款 中国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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