査士丁尼民法大全出哪几部法典组成?为什么说它集罗马法之大成?如何评价它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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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为什么是古代最完美的法律~

耶林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亡,宗教随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罗马法是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美、对后世影响广泛的古代法律。整个中世纪西欧法学的发端与发展就是一部罗马法的诠释与发展史。 和其他的古代法律相比,罗马法颇为人们所称道,其理由不仅在于罗马尤其是其私法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模范文本的事实,更在于从罗马法中体现出来的统帅整个罗马法律制度的灵魂性内核——罗马法精神。 罗马法的理性主要表现为:高度抽象的法律制度、法律的分类模式、法典化倾向及重视法学家的作用。 ㈠高度抽象法律制度是罗马法理性精神的突出表现罗马法中债的制度、物权制度、人格权制度历经二千年依然颠扑不破,为后人所亲睐。确实,罗马法为后世提供了基本的术语体系,这从当代民法学的经典文本与古罗马经典文本之间的对比中可以发现大量的证据。其实是罗马人最先制定了私有财产的权利,抽象的权利,抽象人格权利。”“罗马人主要兴趣是发展和规定那些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的关系。”罗马人对私法的贡献就在于他们对私法权利的高度抽象和理论思想。“罗马人主要兴趣是发展和规定那些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的关系。”罗马人对私法的贡献就在于他们对私法权利的高度抽象和理论思想。 罗马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以及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系一直成为大陆法系各国民事立法的依据。人法理论导源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说,然而罗马法学家却在先驱者提供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基础上创立了“自然人”和“法律人格”的理论,这一理论,奠定了“民事权利主体”和“法人”学说的基础。后世民法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界定,在罗马法里早已得到了详尽的论证。罗马法里的“对物的诉讼”和“对人的诉讼”,实际上指的是“对物权”和“对人权”,它是物权和债权划分的理论依据。罗马法关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的定义以及关于占有、使用、受益、处分各种权能的理论,直接被归纳到拿破仑法典的第544条中;其他像关于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先占、添附、加工、埋藏物、孳息、时效、交付、遗赠、分割裁判、公卖等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方式,关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极为详细的具体制度,关于物的分类和物权保护等学说,也不同程度地渗透到后世各国私法之中。在债权法方面,1805年德国法学家胡果依据罗马法已经阐明的权利主体所从事的旨在设定、保护、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各种“适法行为”的必备条件和原则概括出法律行为的概念(它首先被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所采用),成为现代民法学最为流行、最被普遍遵循的概念;关于契约、准契约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海损”等的学说,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学说,关于违约的法律责任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等,备受当代各国民法学界的推崇,陆续被各国民法所采用。在当代的商法、海商法以及其他民、商法具体制度里,到处都可找到罗马法的痕迹。这些高度抽象的概念没有理性精神的指引是不可能形成的,也不会对当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发挥这么重大的影响。 ㈡罗马法有关法律体系的分类也表现出理性的光芒首要的并且对后世影响极大的分类方法乃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一开始就提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是有关罗马帝国政府的法律,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的内容也集中在所谓私法上,它基本上分为五个部分:人、物、对物权、对人权(即债、契约等)以及民事诉讼,都体现了私有制和商品交换本质的法律关系问题。次要的则为自然法、市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的分类模式。罗马人依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以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这是乌尔比安坚持的划分方法,自然法就是按《法学阶梯》的解释,指调整“一切动物的”法律,以自然为基础,来源于自然理性,是生物间的规则,是从万物本性中产生的。市民法原意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特有的法律,后专指罗马所固有的、 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的仅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包括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随着罗马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的扩大,在共和国后期,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渐创制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法律规范 ――万民法。万民法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所有权以及债权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人们很难想象这种观点,即认为这种分类模式不是理性指引的结果。只有在理性精神的指引下,人们才能作出这样的划分,以至于公、私法的划分方法至今仍有重要的影响。 ㈢罗马法最为突出的理性的表现为法典化倾向一般而言,“法典自身是高度理性的体现,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都继承和发扬了这一精神。”⑦。罗马法是法典化的体系,为后世法典编纂的楷模,罗马法的法典编纂及其理论体系是以高度的理性思维为其基础的。马克思在他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说;“罗马人是独立自主的私有财产的唯理论者。” 事实上,罗马法开始于一部法典(十二表法),也结束于一部法典(优士丁尼民法大全)。民法大全这一编纂罗马法工作的成果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查士丁尼法典》,其内容是汇集罗马帝国仍生效的法律,并加以审订删改,于529年第一次发布,534年又加修正,共12册。第二部分是(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共50册,其内容是历代法学家的学说,约半数是乌尔平斯和保罗斯的作品于533年编成。第三部分是《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旧译一般称《法学阶梯》),共4册;内容多半参照盖尤斯在2世纪所编的《法学总论》,供当时学习法律之用的基本教材,与《学说汇编》同时完成。查土丁尼从535年后所颁布的法律作为第四部分称为《查士丁尼新律》。以上四部分,至中世纪时才被合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或简称为《民法大全》。这一法律文献虽然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编纂的,而且在编纂过程中也根据当时社会情况作了加工,例如当时东罗马也已向封建化发展,因此《民法大全》中对被释放的奴隶和隶农作了相当详尽的规定,但总的来说,它反映出帝国全盛时期的罗马法,也即罗马法“古典时代”的全貌。从这一意义上讲,标志着罗马法发展的顶峰。事实上,后世所讲的罗马法往往就是指《民法大全》,它也是研究罗马法的主要史料。《民法大全》是罗马法精华之大成,也是罗马法法典化的最高峰。欧洲大陆各国之所以能够法典化,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其历史久远的罗马法传统和其哲学的理性主义倾向。⑦ 法典化来源于对法律的普遍性和系统性的追求的冲动,这种追求的成功实现的前提在于人们承认人本身具有相当程度的理性,依据它人类能够认识、解决法律中的问题,从而最终获致法律的完美状态。因此,任何——部法典都散发出程度不等的理性气息,罗马法文本亦如是——近现代以来的法典编纂逃不脱优士丁尼民法大全的事实即为此—观点的例证。法国民法典采用的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法学阶梯》的立法模式;德国民法典也只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变化而已,瑞士、奥地利、俄罗斯等国的民法典多少都受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影响。 ㈣罗马法中的理性主义还表现为高度重视法学家的作用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其形成、发展及影响都是与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与贡献密不可分的.公元3世纪中叶是罗马法学家活动的鼎盛时期.罗马法学家的贡献主要表现为:法学家的法学理论是罗马法的渊源之一,极大地丰富了罗马法;法学家的活动与著述,使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学家对法理的精深研究和对概念的缜密表达,对后世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在罗马法发展的历史中,它的最辉煌的阶段恰恰是著名法学家辈出的阶段,也是他们在法律舞台大显身手的阶段。罗马法衰亡的过程也同时就是罗马法学衰亡的过程。在罗马鼎盛时期,法学家就是皇帝立法文件的起草者,从奥古斯都大帝开始,赋予某些著名法学家以“法律解答权”。帝政前期,经济繁荣,法学早已公开研究,学习的人也越来越多。虽然那时还没有正式的学校,但法学家们可以招收学生,传授、研习法学,并著书立说。奥古斯都上台后,为了收买人心,授予一些有名望的法学家以“法律解答权”。使他们的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获得公开解答权的法学家,对群众和下级官吏公开解答对其他同类案件,法官并没有遵循的义务,但由于解答者对法学有较高的造诣,又是出于皇帝的授权,因而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故实际上对其它同类案件也多被引用。那些没有公开解答权的法学家,并没有失去原有供人咨询、解答法律问题之权,不过其解答没有法律拘束力。经过若干年后,有公开解答权的法学家解答越来越多他们的意见往往发生矛盾。⑧罗马曾经宣布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五大法学家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意见为准;如不同意见双方人数相等,则以帕比尼安的意见为准,如果帕比尼安未发表意见时,则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帝国后期罗马法学家的主要活动仅限于举办法学教育和整理编纂法典工作。可以得出结论说,罗马法中的理性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和取决于罗马法学家的努力。

罗马法一开始只知针对于罗马城内的公民而制定的,但是随着罗马帝国的领土的扩张,罗马法并不适用了,于是重新组织、编写了査士丁尼法典,使之适用于罗马帝国范围内的所有人民,包括一些殖民地

査士丁尼民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新律》四部分组成。
《查士丁尼法典》是历代罗马皇帝所颁布的宪令,按年代顺序编排,共编出10卷,凡未被列入的都一律作废。《查士丁尼学说汇编》搜集和节录的是已知公认的法学家的著作,共编出50卷,凡未被选入的法理陈述都被宣布为无效,以后永远不许在法律上引用。《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是一本罗马私法教科书,由皇帝钦定,本身具有法律效力。《查士丁尼新律》是法学家把查士丁尼皇帝在法典编完后陆续颁布的168条新敕令汇编成集。
査士丁尼民法大全是罗马法的精华和集锦,它总结和汇集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发展的最高成就,对罗马法的广泛传播起了不可忽视的重大作用。
査士丁尼民法大全的颁布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完备阶段,它保留了罗马在法学方面的创造成果,对人的行为做出详细的法律规范,为调解复杂的社会矛盾提供了法律手段,成为维系东罗马帝国统治的有效工具。它是世界史上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对后世影响最广泛的古代法律。罗马法具有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所需要的现成法律形式,是现代资本主义法制的先声,如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7年宪法、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

《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阶梯》、《学说汇集》、《新律》组成。
 《查士丁尼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它系统地搜集和整理了自罗马共和时期至查士丁尼为止所有的法律和法学著作,卷帙浩繁,内容丰富。它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已发展到极其发达、完备阶段,对以后欧洲各国的法学和法律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   另外,法典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严格、确切和结论明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的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同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为后世法律奠定了基础。   在中世纪末期,《民法大全》(即《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成为欧洲大陆确立法律体制的主要基础。据说这样的国家施行的罗马法体制与讲英语的国家施行的普通法体制形成了对照。没有哪个国家完全照搬《国法大全》,只是把其中的某些部分编入民法。它在欧洲的许多国家中是法律研究、训练和论说的基础。因为许多非欧洲国家最终都采用了罗马法中的某些部分,所以《国法大全》的影响是十分广泛的、世界性的。其主要影响集中在大陆法系,尤其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敕》合称查士丁尼明法大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又称查士丁尼法典(这个不加书名号)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完备阶段,它保留了古罗马在法律方面的创造性成果,对人的行为作出详细的规范,为调节复杂的社会矛盾提供法律手段。它在维系罗马统治发面起了巨大的作用,由于内容丰富,应用性强,一直被西欧大多数封建国家所采用,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8世纪,并且现代资本主义法制的发展也和罗马法密不可分,比如陪审制度和辩护人制度。
有句话叫“When in Rome ,do as Romans do."入乡随俗。原意是罗马法律非常多也很复杂,外乡人按照罗法人做的做,才不会触犯法律。
综上所述所以查士丁尼明法大全是集罗马法之大成。

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等四部汇编而成,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罗马民法大全求助编辑百科名片

  罗马民法大全罗马民法大全,是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编纂的一部汇编式法典,又称查士丁尼法典或国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该法奠定了后世法学尤其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基础,是法学研究者研究民法学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献资料之一。

  目录

  简介
  立法结构
  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新律
  立法特点简介
  立法结构
  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新律
  立法特点
  展开 编辑本段简介
  罗马民法大全,又称查士丁尼法典或国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是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编纂的一部汇编式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   该法典由四部分组成,分别为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以及新律。最后完成于公元530年左右。法典内容为东罗马帝国时期的皇帝敕令,以及权威的法学家对于法律的解释,还有给法律学生当作法学的入门教材等。   在整个编纂工程完成之后,任何对于《民法大全》的评论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该法奠定了后世法学尤其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基础,是法学研究者研究民法学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献资料之一。编辑本段立法结构
  查士丁尼法典
  公元526年2月13日,查士丁尼大帝颁布一项敕令,任命特里布尼厄斯组织一个由10名法学家组成的委员会,主席由“圣宫廷”的前司法长官约翰担任。委员会有权力用现存的所有资料,并可加以增删、修订,随后把这些敕令分别标上发布皇帝的名号,以及施行的对象与日期,再按内容分类,按时间先后排列。这部《敕法汇集》在公元529年颁布施行,也就是著名的《查士丁尼法典》。534年《查士丁尼法典》修改后再度颁布。   《查士丁尼法典》共12卷,卷下分目,每目按年代顺序排列敕令的摘录,上面标出颁布敕令的皇帝的名字和接受人的姓名,敕令的末尾注明日期。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名《法学阶梯》,于533年底完成。共分4卷,卷下分目,辑纳了历代法学家的论文,简要阐明法学原理,是学习罗马法学原理的简要教材。
  查士丁尼学说汇编
  公元530年,查士丁尼再度任命特里布尼厄斯为主席,11名博学、有名望的法学家和从别留托斯、君士坦丁法律学校选出的5名教授为委员,共同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著作,分门别类加以搜集、整理并进行摘录,共花费3年时间编成了《学说汇集》,又名《查士丁尼学说汇编》,于533年底颁布施行。
  查士丁尼新律
  565年法学家把查士丁尼皇帝在法典编完后陆续颁布的168条新敕令汇编成集,称为《查士丁尼新律》。其主要内容属于行政法规,也有关于遗产继承制度方面的规范。编辑本段立法特点
  《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和《查士丁尼新律》,在12世纪统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由于《查士丁尼法典》最早编成,并且是这部《民法大全》的核心,所以一般以《查士丁尼法典》作为这部民法大全的代称。《查士丁尼法典》这一重要法律文献虽然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以后编纂的,但在编纂过程中曾根据当时情况作了加工,所以一般说来它能够反映出罗马帝国全盛时期的罗马法,即“古典时代”的全貌。   《查士丁尼法典》明确宣布皇权无限,维护教会利益,巩固奴隶主的统治地位;法典要求“人人都应安分守法”,否则,要依法给予严厉制裁;法典还特别强调奴隶必须听命他的主人的安排,不许有任何反抗,据此可见,查士丁尼编纂法典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完全一致的,他试图通过法律规范的系统化,达到巩固皇权的目的,并运用这个法典来为其挽救奴隶制的统治服务。   《查士丁尼法典》虽然保留了奴隶法,但取消了父母可以把子女卖为奴隶以补偿自己对他人冒犯这一部分;法典肯定了妇女继承遗产的权利;法典强调了基督教的思想统治,确立了君权神授的原则,并详细规定了基督教生活的各个方面,强调了对异教徒的强行改信基督教和镇压的政策,甚至规定了教堂和修道院的规模和生活规则,强化了对隶农的统治;法典也用许多条文严格规定了奴隶与隶农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他的主人,对不服从者处以重罚乃至死刑,只是由于隶农的反抗斗争才不得不写上释放奴隶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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