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总工会向企业强制收取工会筹备金,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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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强制征收工会筹备金没有法律依据~

一、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建工会不是企业的责任,强行要求企业建立工会是行政乱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一条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九条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职工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依法成立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这种解释属于偷换概念。


工会法第三条十分明确,参与和组建工会是职工的一项法律权利,不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只要不阻挠和限制就履行了责任,并没有组织职工建立工会的义务。

不论是《工会法》还是《省实施办法》,都没有要求企业必须组建工会。
也就是说,“哪些单位需要建立工会”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充其量可以说是“哪些单位的劳动者有权组建工会”。

在对上级工会的授权上,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请注意用词是“可以”而不是“有权”,是“帮助和指导”而不是“依法成立工会筹备组”。

职工自愿和民主集中两个原则不能违反,工会组建程序不能违反。
因此,另外一层含义是,如果职工并未提出或者不愿组建工会,就等于职工自愿放弃权利,上级工会不能组织职工或强迫职工,更不能强迫企业组织职工建立工会。
第四十条 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两条适用的是阻挠员工组建工会的企业,以及阻挠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企业,而不是“拒不组建工会的企业”,也就是说,只要职工提出并经职工大会通过形成正式意见,企业未反对、未阻挠企业就不违法。
  

  
  二、要求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无上位法依据,属行政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此条款规范的只是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并没有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进行规定。

  收缴工会建会筹备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77号

总工会称依据的是《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规定;

工会经费返还的对象:1、已建立工会组织(成立独立工会或通过覆盖方式建会)并依据《工会法》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小微企业。2、暂未建立工会组织已缴纳建会筹备金的小微企业,待工会组建后可作为返还对象。3、非企业法人不能申请。法律分析“先征后返”小微企业享受2020年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的,依据2019年认定数据;享受2021年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的,依据2020年认定数据。工会经费的核算缴纳按是否成立工会来区别。(1)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建会筹备金由主管税务机关全额代收,税务核定征收子目代收工会经费2%。(2)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计提并拨缴工会经费,其中60%部分拨给所在单位工会,40%部分上缴上级主管工会,税务核定征收子目代收工会经费(0.8%),单位按照0.8%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例如:本期工资总额10万元,单位如果成立工会组织,需要上缴的工会经费是10万×2%×40%=800元;单位如果没有设立工会组织,提取的工会经费全额上交地税,那么需交10万×2%×100%=2000元。实际在企业中,不必每月交,年底申报上交一次即可。工会经费必须有工会经费缴纳时收到的收据,才能全部在税前扣除,否则没有收据不得抵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这个是没有办法滴!不过2%上缴以后,其中的60%还是可以返还的。
如果你单位从业人数在25个人以上,可以成立独立的工会法人,之后筹备金的60%会直接返还给企业,如果在25人以下,一般都是并入街道的工会联合会,那60%在支取的时候就要通过工会联合会支取,不过既然是从街道支取的话,应该不会太困难。
这个是大势所趋,北京从明年开始,全市都要交的,现在是只在试点区域推行。
实际上,像我们属于民办学校的,这个钱一直在教,并且是直接交到教委去,然后教委其实什么用都不管,也很郁闷的,因为我们任何实质性的好处都没有得到。

我们很多小企业老板都说定了,坚决不交!大家已经认真研究过工会法等相关法律,只要企业内的员工一致同意不参加工会,就不存在需要筹备金或者会费的问题。如果起诉总工会利用各种方式威胁或强制收取筹备金,变相强制参加工会,企业和员工个人都是绝对胜诉的。

真是不可思议!工商要打点,不然就查你,罚款20000元,这还让你觉得人家照顾你了。这回工会又来强奸你,区区不足10人的企业,逼你成立工会,强制收取工会筹备金。这小企业还怎么经营?中小企业创造了绝大部分的就业,对社会的贡献巨大。而他们的生存空间却不断地被挤压。全都看明白了,小企业一般没有精力和财力去打官司,所以可以随便强奸。

被强制收取工会筹备金的企业代表可以考虑拿《工会法》为依据,与北京市总工会进行交涉,要求其提供法律依据,如果交涉不成,可以考虑走行政诉讼的道路,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完全非法,给中小企业雪上加霜。总工会没有权力强制建立工会,更没有权力强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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