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体制的行政区划调整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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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区划调整应履行哪些法律程序~

  一、乡镇街道区划调整,由省政府决定即可。
  1、省级行政区变更要全国人大审批;
  2、地、县两级是国务院审批;
  3、乡镇及以下是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乡级行政区划调整办理程序
  1、涉及两个乡镇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双方政府、人大必须同意;乡改镇、乡镇政府驻地迁移以及乡镇更名的,当地政府、人大及有关部门必须同意。然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对调整事项进行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县级政府名义向市(州)人民政府上报调整请示。
  2、市(州)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转本级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若同意,以市(州)人民政府的名义报省人民政府。
  3、省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转省民政厅审核,省民政厅提出具体意见。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民政厅代省政府下达同意调整的批复文件。
  4、市(州)人民政府接到批复文件后,按行政管理程序逐级办理落实区划调整事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高速发展,城市化水平提高很快。在东部沿海部分地区,城市高度密集分布的城市群开始形成。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数量的增多,部分中心城市空间扩展受到周边城市的限制,相邻城市之间的摩擦也逐渐增多,城市之间的协调发展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以“撤县(市)设区”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区划调整作为解决问题的一种行政手段开始大行其道。通常的做法是将大城市周边的县或县级市改为区,纳入到大城市行政区范围内,从而为大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统一规划和协调发展创造条件。
  近年来“撤县(市)设区”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然而,对这种行政区划调整的效果必须要辨正地认识,应该认识到其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负面的影响。

  以珠三角为核心的广东省是我国经济最发达、城市化水平最高的省份之一。因此,它也成为我国“撤县(市)设区”的重点地区。汕头市调整行政区划:撤销汕头市升平区、金园区,设立汕头市金平区。撤销汕头市河浦区、达濠区,设立汕头市濠江区,撤销县级潮阳市,分别设立汕头市潮阳区、潮南区,撤销县级澄海市,设立汕头市澄海区。

  “撤县(市)设区”行政区划调整对城市发展的影响

  3.1 积极影响
  3.1.1 有利于相邻城市协调发展
  可以统一大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规划,推进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协调城市发展,尽可能减少城市间的内耗。这种处理简单直接而收效迅速。
  3.1.2 有利于扩大中心城市的发展空间和规模,增强城市竞争力
  有利于迅速扩大城市的发展空间、人口规模和经济总量,从而提高城市在区域中、城市体系中的地位,也有利于加大城市在国家资源分配中谈判的份量,为城市的发展赢得政策、资源上的好处。
  如广州将番禺“撤县(市)设区”,使得广州“南拓”的城市发展战略得到实施,扩大了广州的发展空间。
  3.1.3 有利于加强对某些重要资源的开发
  通过行政区划调整,将某些拥有重要资源(港口资源、土地资源、旅游资源等)的县(市)改为区,有利于充分发挥中心城市较强的政治能力、投融资能力、管理能力、招商引资能力、人才能力。如广州,通过将番禺“撤县(市)设区”,就加快了南沙港、南沙开发区的发展,使它们成为了广州甚至整个广东省新的经济增长点。
  3.2 消极影响
  3.2.1 不利于城市间的竞争,尤其是不利于大城市周边中小城市的发展
  在“撤县(市)设区”后,是行政权力的统一集中。行政权力高度集中在市一级政府,固然可以使得政令更为畅通,政府权威得到加强,但也增多了政府干预,增加了管理层级,助长了地方官员的官僚习气,损害了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灵活性。
  改革开放以来,珠三角经济发展的经验表明,自下而上的经济发展模式比自上而下的经济发展模式更具活力。东莞、番禺、顺德、南海都是很好的例子。在一个国家里不但要有大城市,也要有中小城市。城市也并不是越大越好。中小城市也有其独特优点。
  城市竞争力的提高并不是靠规模的扩大来发展的,关键还是要靠提高自身的素质来进行。深圳市就一直期望将东莞、惠州的一部分划入其中,理由是目前的用地很紧张,发展空间很小。但深圳还有相当部分土地没有利用,已利用的一些土地效率也不高。深圳作为一个特区城市,有理由为全国城市的发展做出表率。
  3.2.2 不利于保持行政区内稳定、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不断的行政区划调整影响了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顺利开展,对市民的工作、生活,对厂商投资者的经营管理发展更带来不便。例如由于地名的更改,就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行政区划的调整影响既定的政治生态结构。在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进行政治权力的重新分配,已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尤其是跨区域的行政区划调整,更承受着地方官员强烈反对的压力。此外频繁的行政区划调整也影响到老百姓对政府管治能力的信任。特别是由于调整未有实质性效果时,使得许多市民对行政区划调整形成了“形式主义”、“好大喜功”的看法。
  3.2.3 行政区划调整带来了虚假城市化,带来建设上的浪费
  城区人口、空间规模急剧扩大,形成了一种虚假的城市化,大面积的城区内仍然是农村产业、农村人口、农村管理体制。这并不利于管理,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农村、农民的进一步忽视,甚至将本该属于他们的利益、资源也剥夺了,城乡二元的状态更加强化。
  造成了城市虚假的繁荣、经济的泡沫、资源的浪费。部分城市在行政区划调整后,就开始大做规划,大兴土木,建设新中心城区,建设标志性工程、形象工程。虽然通过巨额固定资产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经济的发展,但对今后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小的隐患。而且人为地建设新的中心城区,并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由于比较偏远的县级市被改为区,各城区相距甚远,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并没有完全融合在一起,整个城市貌合神离,非常松散。
  3.2.4 不利于制度创新
  行政区划的调整可能会暂时性地解决城市发展之间的协调问题和城市竞争力问题,但城市还会发展,类似的问题也将会不断增多,继续借行政区划调整来解决这些问题,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同时,跨区域的环境污染问题、重复建设问题、规划协调问题固然可以通过行政区的合并来解决,但却不是根本对策。从长远来看,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要开展制度创新。通过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来协调城市间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城市发展环境。因此,现有的行政区划调整可能暂时性地解决了问题,但是却延缓了制度的创新。

  4 有关的对策建议

  毫无疑问,“撤县(市)设区”行政区划调整虽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却无助于多数问题的根本解决,是一种有待完善的行政手段。
  世界上频繁地进行行政区划调整,可能只有中国一家。行政区划调整能够达到的效果还可利用其它方法来进行。经济的协调可以通过经济的方法、市场的方法去进行解决。政治体制的问题则应该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去解决。
  在美国一个大都市地区,往往集中了数十个,甚至上百个城市。然而,美国并没有求助于行政区划调整去解决城市的协调发展问题。美国地方自治有着悠久的历史,通过行政区划的调整来解决区域城市发展问题是很难的。而我国是一个行政主导的国家,政府的干预可以直接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必须寻找新的改革之路。


  行政区划调整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撤销、划分问题,其关系到老百姓的情感,影响到城市与区域的长远发展,影响到城市政府运作管理的成本和效率。因此,行政区划的调整应该高度慎重。事实上,我国目前迫切需要的并不是行政区划调整,而是与行政区划调整具有同样目的,但更具有持久性和规范性的法规制度创新。通过法律和制度层面的创新,营造良好的城市竞争、发展环境,促进大城市和中小城市的成长,解决城市之间的协调发展问题,才是人们所应追求的目标。

(一)乡级行政区划调整办理程序
1、涉及两个乡镇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双方政府、人大必须同意;乡改镇、乡镇政府驻地迁移以及乡镇更名的,当地政府、人大及有关部门必须同意。然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对调整事项进行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县级政府名义向市(州)人民政府上报调整请示。
2、市(州)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转本级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若同意,以市(州)人民政府的名义报省人民政府。
3、省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转省民政厅审核,省民政厅提出具体意见。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民政厅代省政府下达同意调整的批复文件。
4、市(州)人民政府接到批复文件后,按行政管理程序逐级办理落实区划调整事项。
(二)县级行政区划调整办理程序
1、同一地级单位内涉及两个县级单位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双方政府、人大及有关部门事先应充分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双方政府分别向市(州)人民政府上报请示。县改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县级政区命名、更名等,当地政府、人大及有关部门必须同意,然后由县级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上报请示。
2、市(州)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转本级民政部门审核,令其提出具体意见。若同意,以市(州)人民政府的名义报省人民政府(地级单位之间的区划调整,由双方政府分别拿出同意的意见上报省政府)。
3、省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转省民政厅审核,令其提出具体意见。若同意,以省人民政府的名义报国务院。
4、若国务院同意调整,则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或民政部下达同意调整的批复文件。
5、省人民政府接到国家批复文件后,按行政管理程序逐级办理落实区划调整事项。



根据《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应由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分别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二)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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