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隐私的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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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私的演讲稿?~

隐私和隐私权

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⑴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肖像、住址、电话、E-Mail等;
⑵个人私事,包括婚恋、避孕、堕胎、收养、疾病等;
⑶私人领域,如身高、体重、三围、日记、卧室等。

隐私权,又称“宁居权”、“独处权”,是指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这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
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等。

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

记住:自己的行为,正是别人应该怎样对待你的样板。 交际中,人们需要有自己的尊严和独立的人格。这儿有一些你用得着的策略,它能教人如何对待你。 ——要用尽可能多的行动而不是仅仅用语言来表现你的反抗。如果你的家人愿承担家庭义务,而你通常的反应只是发发牢骚,然后仍由自己把活干了,那么下次的结果仍将如此,与事无补。若你的儿子应该把垃圾倒掉,可他总忘,那么你只应提醒他一次。假如他在你限定的时间内还不干,你就心平气和地把垃圾倒在他的床上。用叫他立即把床上垃圾倒掉的做法来教训他,这要比你说很多话来教训他更为有效。 ——不要干你非常不愿干、或者不必由你承担的工作。两星期内不要割草坪的草也不要去洗衣店,看看会发生什么情况。如果你经济条件好,就试着雇个人来干这些活;或者向家人宣布:自己的事情自己干。一般来说,你之所以干着仆人的活,就因为你让人们觉得你将会干这些活,而且毫无怨言。 ——说些果断的话,哪怕在毫无意义的场合下也要这样做。对饭店服务员、售贷员、陌生人、办事员和出租车司机要高声讲话。对专横的人要予以反唇相讥。你必须迈出这第一步,要克服恐惧的习惯。 ——不要说会招来人们损害你的话。比如,别在人前对自己下这样的评语:我没什么了不起;我并不精明;我从不明白法律上的问题。这些说法,实际上是在准许别人看不起你,甚至利用你。如果在一个饭店服务员算帐时,你告诉他你不善计算,那无异告诉他你不能够找出他计算中的差错。 ——当你碰到诉苦者、阻碍者、争论者、吹牛者或其他令人讨厌者时,你就平静地用这样的话来提醒他:你打扰了我;你在抱怨永远改变不了的事情。你在对方面前表现得越镇静,越直率,你处于牺牲者地位的可能就越少。 ——让别人知道,你有权拥有自己的时间。工休时,大胆地从繁忙的公务或高温炉边离开,休息一会,这种态度要坚决。不许别人侵占你的这些时间是最关键的。 ——要大胆地说“不!”这是世界上最好的否定词。忘记“嗯嗯呃呃”吧,这种声音会给别人造成误解。人们更尊敬的是“不”,而不是吱吱唔唔的搪塞。搪塞只能隐藏真情,但真情首先需得到自己的尊敬。 ——不要为自己的果敢行为而内疚。当有人对你表现出一副被刺痛的样子,或者送你一件礼物,或者回敬一名愤怒的答复时,你不要担心自己做错了,要抵制住这种想法的诱惑。在一般情况下,当你教训那些损害你的人时,他们对你此举会不知所措。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千万不要动摇。 记住:你自己的行为正是别人应该怎样对待你的样板。如果你把它作为生活原则,那么你也就能维护自己的尊严和独立的人格,掌握自己的命运。 尊严是什么?尊严是礼貌。当你不小心踩到了别人的脚,一声诚恳的对不起好似你的尊严。你也会让他人领略到你的尊严。 尊严是什么?尊严是意志。董存瑞舍身炸暗堡,他的举动名留千古,他的事迹广为流传,他也有他的尊严。 尊严是什么?尊严是毅力。当你在800米终点不连声抱怨路程长,那你的尊严立即展现。全场对你肃然起敬。 石油大王哈墨有尊严,他不白白接受他人的施舍,他靠劳动换来了他的食物,他也换来了他的尊严。 你有尊严吗?记住,带给别人的尊严就在一点一滴。 尊严是凌云壮志。雄鹰翱翔,振翅而飞,冲破乌云,经历风雨,搏击长空。风的雕刻,沙的砥砺,雨的锤炼,成就一个不朽的灵魂,锲而不舍地向着自己的目标奋斗—————尊严就蕴藏其中。 是做人的基本准则,是为人处世的底线,古往今来,围绕尊严发生了许许多多动人故事,我们应该究竟怎样对待尊严呢? 在大是大非面前,有许多先烈志士,视尊严如生命,他们宁为玉碎,不为瓦全,在历史的长河中留下了许多千古美谈。西汉时苏武出使西域,身陷大漠牧羊几十年,但始终心系皇上,忠于汉朝,在威逼利诱之下,不为所动。文天祥面对劝降,写下了“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刘胡兰面对敌人的铡刀,昂首挺胸,大义凛然,被喻为“生的伟大,死的光荣”。在他们看来,国家、民族,信仰就是尊严,是置于自已的一切利益之上的,千万不能违反的。 在平凡的日常生活中,有些人能够脱颖而出,突显骨气,体现了人格尊严,绘出了动人的篇章。孙天帅,这个神州大地众所周知的青年,在韩国老板大发淫威,责令全厂职工下跪的时候,只有他一个人高高昂起尊贵的头,宁失工作,不失尊严。在他眼里,一个没有尊严的人,无异于行尸走肉,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 但也有一些人在名利面前放弃了尊严,胡长清,成克杰,程维高之流为了一已私利,出卖人格,出卖尊严,全然忘却了自已做人基本准则,基本底线。李真之流,放弃尊严,阿谀奉承,跑官要官,无所不用其极。还有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出现几十万仰人鼻息的伪军,这些都是没有人格的猥琐小人,在他们眼里,名利高于一切。 但在一些细枝末节的事情上,也要灵活处曲求全,将以有为也。

隐私和隐私权

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⑴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肖像、住址、电话、E-Mail等;
⑵个人私事,包括婚恋、避孕、堕胎、收养、疾病等;
⑶私人领域,如身高、体重、三围、日记、卧室等。

隐私权,又称“宁居权”、“独处权”,是指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这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
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等。

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当隐私涉及共同利益、公共需求、政治利益时,法律就要偏向于后者,因为它符合大多数人的需要,从长远来看,根本上也符合隐私权主体的利益。恩格斯曾经指出:“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来自: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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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国际人权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享有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和攻击。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规定:“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一些区域性人权公约也有类似规定,国际人权法所保护的公民隐私与国内法所保护的公民隐私在基本内容方面是相同的,但是前者更偏重于对国家行为的规范:

(1)政府机构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隐私,任何国家机关非法侵害本国公民隐私权的行为,都是应当受到禁止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国家作为公约或者条约的签字国应当通过国内具体法律制度之设定,使隐私得到切实的保护。

二、宪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直接或间接规定了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内容,尤其是对居住不受非法侵扰、通信秘密受保护之规定很普遍。宪法中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直接或间接规定,也是其他法律从不同角度对隐私权保护提供了依据。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上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宪法的这一条规定可认为是对隐私权的直接确认与保护,并且明确禁止两种侵害私生活安宁的侵权行为: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宪法的这条规定,为刑法和民法对公民私生活安宁之分别保护,提供了依据。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条观包括对公民通信两个方面的保护,一是对通信自由的保护,二是对通信秘密的保护。前者属于自由权的范畴,后者则属于隐私权的范畴。

三、刑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刑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等概念,但其中的几个条文可以理解为包括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这是一条宣示性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刑法对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一般态度。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将隐私权解释为身权之一部分,隐私权也就当然受刑法的保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搜查或侵入他人住宅,属于侵犯公民隐私的情形之一种,对公民个人私生活的侵入。刑法的这一条规定有利于公民私生安宁的保护,也可看作是对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具体化。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隐匿一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属于侵犯通信自由权利的行为。而私拆他人信件,不仅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权利,也毫无疑问侵犯了他人通信秘密的权利,属于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行为。

四、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法院开庭进行民事审判,是一种行使国家公权的活动。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会提出一些证据,法院也可能依职权收集证据。这些证据可能会涉及个人,包括当事人和案外人的隐私。于此情形,有关当事人得请求“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人民法院也可主动裁定某些证据不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以保护当事人或案外人的隐私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多个条文涉及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控告人,检举人不愿公开姓名的,在侦查期间应为其保密;第六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第七十九至八十三条规定,搜查必须有合法手续。

五、民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没有直接规定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但由于一般性地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这便为司法解释留下了较大的空间。一般认为,隐私权应当属于人格尊严的一个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中再次强调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文中有披露隐私的内容,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一司法解释在总体上与前述司法解释相仿。

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包括:

(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包括非法搜查行为;
(2)严重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行为;
(3)有关专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要求或行业管理法规,泄露业务上知悉的他人隐私而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其他严重侵害隐私权造成受害人人格尊严重大损害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其他法律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律法规中也有从不同角度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予以特别保护;调整房东与承租人关系的法律法规对承租人的隐私给予保护;有些国家有关计算机与数据的立法对公民的隐私予以保护。由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常成为侵犯隐私的主体,所以国家赔偿法中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由于新闻媒介常成为侵犯隐私的主体,一些国家的新闻立法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劳动立法应当对工作场所的隐私权保护与限制问题作出相应规定。此外,法律对医生、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的职业规范也作出特别规定。

来自:金栋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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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是侵犯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经bmk333查找相关法律资料,我国法律涉及隐私权内容主要有如下条款,列出供大家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日期:1990-12-0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58.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原139条)
159.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6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原140条)
161.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
162.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原141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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